菩提分之定根定力,顯定之自性功用,以能出生諸善功德(根義),而又有力伏惑,不為煩惱所動也。
次有五門,合為一段。
論曰︰
‘雲何相?何味?何起?何處?心住是相,伏怨是味,寂靜是起,于染不着,心得解,是名為處。
何人受定?謂受心數等方便定等,如手執稱。
令心數數等,如缽中油。
念與精進等行為定,猶如四馬齊力牽車。
思惟等為定,如彼箭師,注心調直。
以除怨故,如藥消毒。
如《毗昙》說,斂攝是定義,從是定義,滿是定義。
’
此中第二門定相,謂以心安住於境為相。
第三門定味,明定之用,在伏煩惱等怨敵也。
第四門定生起,明寂靜現行,即定所發生,有定即有寂靜也。
第五門定依,即定所依據之處,謂染不著,心脫粗重而得輕安也。
第六門定之意義,即雲何認取其為定(文中受字有認取承認義),此由五義五喻以顯。
一謂由等方便而使心等,即以心所平等為方便而令餘心心所平等,喻如手執稱,使兩端平衡無有高下,斯名為定。
二謂心既得定,等任運住,不馳異緣,喻如滿鉢之油,執者平正,即不傾溢也。
三謂此時須有念輿精進為之輔助,念即明記,為别境心所;精進即勤,為善心所,此二和合,平等現行,則初念次念,相續明記,成一境性(常人無相續之念,由聯想攀緣,随境奔馳)。
如以止觀言,以心緣心,念念相續,即是止。
心緣确定,而後明察心境為觀。
此中相續不移,乃念之功能,然僅僅有此易趨消沉,故又須精進為輔,廣積功德,以求解脫(解脫由無量功德生)。
如是念勤二者等行,正如雙駕齊力牽車,直趣不退也。
四謂念勤以外,須有作意,即先思惟應住之境,而後調心安住,心境合泊。
喻如箭師,注心鹄的,調直弓矢,而後所發必中。
五謂如此作意平等之用,始能除怨,如良藥之除毒也。
如是調心用心之道,乃切實曆練之談,非泛泛文字上推論也。
此亦有教,如《阿毗昙》雲“斂攝是定義”,即謂集中平等也(此相當初二喻義)。
“從是定義”,從謂有所向,即從寂因而向涅槃也(此相當三、四兩喻義)。
“滿是定義”,滿謂成就,即圓滿也(相當第五義喻)。
如是三義,乃據南傳三摩地Samadhi一字之訓釋詞言之信。
Sam(三)義即等攝、a^(摩)為向從,dh(a^)i(地)訓成滿。
合比諸義,心能集中一處(論謂方便心所等),趣向一的(論謂念勤平行),終至貫澈到底(論之作意慧生),始謂之定也。
北傳此字,僅雲等持,殊未足以盡定之狀态。
故今講習,應合南北言之。
第七門定差别。
論日:
此四種以定功用(定)及所緣(事)分。
功用有勝劣之殊,所緣有廣狹之判。
若定不随心所得,即不自在而共用小,故為小定,以用劣故。
不能擴充其境,故為小事。
餘準此知。
四者所依差别。
論曰:
複次定有四種:欲定、精進定、心定、慧定。
欲定者,依欲修得,謂為欲定。
依精進得,謂精進定。
依心修得,謂為心定。
修慧修得,謂為慧定。
定之所依頗多,此處就其增上者說,略舉四種,即三十七菩提分中欲、勤、心、觀四神足也。
有定依欲而得,乃至依觀(即慧)而得者,如應可知。
五者得定人差别。
論曰:
複次定有四種:有定是佛所得非聲聞所得,有定聲聞所得非佛所得,有定是佛所得及聲聞所得,有定非佛所得非聲聞所得。
大悲定、雙變定是佛所得非聲聞所得。
學果定是聲聞所得非佛所得。
九次第定、無學果定佛所得及聲聞得。
無想定非佛所得非聲聞得。
由得定人氣質不同,所得亦異,此佛法所以有種姓之說也。
但根器雖殊,學者總當自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