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志第一百四十九 兵十

首頁
、荊湖、川峽、廣南東路三年,廣南西路二年,陝西城砦巡檢并将領下兵半年。

     景佑元年,诏:“若聞陝西戍卒,多為大将選置麾下,及偏裨臨陣,鮮得精銳自随。

    自今以全軍隸逐将,毋得選占。

    ”三年,诏廣、桂、荊、潭、鼎、澧六州各置雄略一營,與歸遠軍更戍嶺外。

     康定元年,頒銅符、木契、傳信牌。

    銅符上篆刻曰“某處發兵符”,下鑄虎豹為飾,而中分之。

    右符五,左旁作虎豹頭四;左符五,右旁為四竅,令可勘合。

    又以篆文相向側刻十幹字為号:一甲己,二乙庚,三丙辛,四丁壬,五戊癸。

    左符刻十幹半字,右符止刻甲己等兩半字。

    右五符留京師,左符降總管、钤轄、知州軍官高者掌之。

    凡發兵,樞密院下符一至五,周而複始。

    指揮三百人至五千人用一虎一豹符,五千人已上用雙虎豹符。

    樞密院下符以右符第一為始,内匣中,緘印之,命使者繼宣同下,雲下第一符,發兵與使者,複緘右符以還,仍疾置聞。

    所在籍下符資次日月及兵數,毋得付所司。

     其木契上下題“某處契”,中剖之,上三枚中為魚形,題“一、二、三”,下一枚中刻空魚,令可勘合,左旁題雲“左魚合”,右旁題雲“右魚合”。

    上三枚留總管、钤轄官高者掌之,下一枚付諸州軍城砦主掌之。

    總管、钤轄發兵馬,百人已上,先發上契第一枚,貯以韋囊,緘印之,遣指揮繼牒同往。

    所在驗下契與上契合,即發兵,複緘上契以還,仍報總管、钤轄。

    其發第二、第三契亦如之。

    掌契官籍發契資次日月及兵數以為驗。

     傳信牌中為池槽,藏筆墨紙,令主将掌之。

    每臨陣傳命,書紙内牌中,持報兵官,複書事宜内牌中而還。

    主将密以字為号驗,毋得漏洩軍中事。

     呂夷簡言:“自元昊反,被邊城砦各為自守計,萬一賊有奔沖,即關輔驚擾。

    雖夏竦等屯永興,其實兵少。

    自永興距鄜延、環慶諸路,皆數百裡,設有急緩,内外不能相救。

    請募勇敢士三萬,訓以武技,分置十隊,以有謀勇者三人将之,分營永興。

    西寇至,則舉烽相應,或乘勢讨擊,進退不以地分,并受夏竦等節制。

    ”诏從之。

    初,趙元昊反,以夏竦、陳執中知永興軍,節度陝西諸軍,久之無功。

    乃析秦鳳、泾原、環慶、鄜延為四路,以秦、渭、慶、延知州分領本路馬步軍。

    是歲,罷銅符、木契。

    诏曰:“陝西屯重兵,罄本路租稅,益以内庫錢帛,并西川歲輸,而軍儲猶不足。

    宜度隙地為營田務,四路總管、轉運悉兼領使。

    ” 慶曆二年,诏:“已發士三萬戍永興,委總管司部分閱教。

    歲以八月遣萬五千人戍泾、原、儀、渭州、鎮戎軍,十二月以萬五千人代,至二月無警即還,歲以為常。

    ”葛懷敏等喪師,命範仲淹、韓琦、龐籍複統四路,軍期中覆不及者,以便宜從事。

    四年,夏人已納款,乃罷。

    四月,帝謂輔臣曰:“湖廣擊蠻吏士,方夏瘴熱,而罹疾者衆,宜遣醫往為胗視。

    ” 六年,诏:“騎軍以盛夏出戍,馬多道死。

    自今以八月至二月遣發。

    ”又诏:“廣南方春瘴疠,戍兵在邊者權休善地。

    其自嶺外戍回軍士,予休兩月。

    ”李昭亮上言:“舊制,調發諸軍先引見,試以戰陣,遷補校長。

    今或不暇試戰陣,請選強壯有武技者,每十人引見轉資後遣。

    ”诏可。

     時契丹使來議關南地,朝廷經制河北武備,議者欲增兵屯。

    程琳自大名府徙安撫陝西,上言曰:“河朔地方數千裡,連城三十六,民物繁庶,川原坦平。

    自景德以前,邊數有警,官軍雖衆,罕有成功。

    蓋定州、真定府、高陽關三路之兵,形勢不接,召發之際,交錯非便。

    況建全魏以制北方,而兵隸定州、真定府路,其勢倒置。

    請以河朔兵為四路,以鎮、定十州軍為一路,合兵十萬人;高陽關十一州軍為一路,合兵八萬人;滄、霸七州軍為一路,合兵四萬人;北京九州軍為一路,合兵八萬人。

    其駐泊钤轄、都監各掌訓練,使士卒習聞主将号令,急緩即成部分。

    ” 天子下其章,判大名府夏竦奏:“鎮、定二路當内外之沖,萬一有警,各籍重兵,控守要害,疊為應援。

    若合為一,則兵柄太重,減之則不足以備敵。

    又滄州久隸高陽關,道裡頗近,瀕海斥鹵,地形沮洳,東北三百裡,野無民居,非賊蹊徑。

    萬一有警,可決漳、禦河東灌,塘澱隔越,賊兵未易奔沖,不必别建一路。

    惟北京為河朔根本,宜宿重兵,控扼大河南北,内則屏蔽王畿,外則聲援諸路。

    請以大名府、澶、懷、衛、濱、棣、德、博州、通利軍建為北京路。

    四路各置都總管、副都總管一人,钤轄二人,都監四人。

    平時隻以河北安撫使總制諸路,有警,即北京置四路行營都總管,擇嘗任兩府重臣為之。

    ” 議未決,竦入為樞密使,賈昌朝判大名府,複命規度。

    昌朝請如竦議,惟保州沿邊巡檢并雄、霸、滄州界河二司兵馬,國初以來,拓邊最号強勁,今未有所隸,請立沿邊巡檢司隸定州路,界河司隸高陽關路。

     于是下诏分河北兵為四路:北京、澶、懷、衛、德、博、濱、棣州、通利保、順軍合為大名府路;瀛、莫、雄、霸、貝、冀、滄州、永靜、乾甯、保定、信安軍合為高陽關路;鎮、邢、洺、相、趙、磁州合為真定府路;定、保、深、祁州、北平、廣信、安肅、順安、永甯軍合為定州路。

    凡兵屯将領,悉如其議。

    韓琦謂兵勢大分,請合定州、真定府為一,高陽關、大名府為一。

    朝廷以更寘甫新,不報。

    诏四路兵依陝西遣部将往來按閱。

    又诏自今兵戍回,揀充捧日、龍衛、天武、神衛等軍。

      皇佑元年,發禁兵十指揮戍京東,以歲饑備盜。

    诏陝西邊警既息,土兵可備守禦,東軍屯戍者徙内郡,以省饷饋。

    二年,诏:“如聞河北諸屯将校,有老疾廢事而不知退,有善部勒着勞效而不得進,帥臣、監司審察,密以名聞。

    ” 四年,诏:“戍兵歲滿,有司按籍,遠者前二月,近者前一月遣代,戍還本管聽休。

    ”五年,又诏:“廣西戍兵及二年而未得代者罷歸,钤轄司以土兵歲一代之。

    ”自侬智高之亂,戍兵逾二萬四千,至是聽還,而令土兵代戍。

     至和元年,诏陳、許、鄭、滑、曹州各屯禁兵三千。

    嘉佑五年,用賈昌朝奏,京北路置都監三人,駐紮許、蔡、鄭州,分督近畿屯兵。

    七年,诏陝西土兵番戍者毋出本路。

      治平二年,發兵指揮二十,分戍永興軍、邠州、河中府,仍遣官專掌訓練。

    三年,诏員僚直、龍衛毋出戍,神衛嘗留十指揮在營。

    又诏:“頃以東兵戍嶺南,冒犯瘴疠,得還者十無五六。

    自今歲滿,以江、淮教閱忠節、威果代之。

    ” 神宗嗣位,軍政多所更革。

    熙甯初,嘗與輔臣論河北守備。

    韓绛等曰:“漢、唐重兵皆在京師,其邊戍裁足守備而已。

    故邊無橫費,強本弱末,其勢亦順。

    開元後,有事四夷,權臣皆節制一方,重兵在西北。

    天寶之亂,由京師空虛,賊臣得以肆志也。

    ”帝曰:“邊上老人亦謂今之邊兵過于昔時,其勢如倒植浮圖。

    朕亦每以此為念也。

    ”三年,诏:“諸路戍兵,畸零不成部伍,緻乖紀律,或互遣郡兵,更相往來,道路艱梗,宜悉罷之,易以上番全軍或就糧兵為戍;當遣者并隸總管司,以诏令從事。

    ” 舊制,河北軍馬不出戍,帝慮其驕惰,五年,始命河北、河東兵更戍,減其一歲以優之。

    其年,诏徙河州軍馬駐熙州,熙州軍馬駐通遠軍,追召易集,可省極邊軍儲。

    帝嘗曰:“窮吾國用者,冗兵也。

    其議徙軍于内郡,以弓箭手代之,冀省邊費。

    ”  九年,诏:“京師兵比留十萬,餘以備四方屯戍,數甚減少。

    自今戍兵非應發京師者勿遣。

    ”其後,言者屢請損河北冗兵,诏立額止留禁兵七萬,而京東增置武衛軍四十二營,訓練精銳,皆以分隸河北,而以三千人散戍東南杭、揚、江甯諸州,以備盜賊。

    嶺外惟廣、韶、南雄州常有戍兵千人,桂林以瘴疠,間徙軍于全、永。

    元豐中,或請遣陝西路騎
上一頁 章節目錄 下一頁
推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