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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四十九 兵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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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已上差遣,見依格施行外,承制以下,欲依今來轉員所差遣例。

     又:“拱聖、神勇、骁騎、雲騎、宣武軍都指揮使換文思,仍除遙刺,已帶者依舊;禦龍直都虞候,文思使,帶遙刺者依舊;内殿直兩次都虞候換左藏庫使,一次文思使,帶遙刺者依舊。

    ”看詳拱聖、神勇與骁騎以下軍分有異,兼禦龍直都虞候遇轉員合次神勇軍都指揮使轉行,及系環衛諸直人員最上名人,兼内殿直都虞候以次殿前班,及轉員無阙,合随龍衛軍都指揮使轉行,理難于骁騎、雲騎、宣武軍都指揮使之下換官。

    欲禦龍直、内殿直都虞候依格合換官外,并除遙刺;骁騎、雲騎、宣武軍都指揮使止與換文思使,更不除遙郡刺史,内已帶遙刺者并依舊。

    内殿前班副都知并與換供備庫副使。

     今馬步軍諸指揮事藝高強十将引見,取揀充員僚,内弓箭手短一指箭人合降一軍安排;弩手括不發,事體頗同,并弩手墜箭與括不發亦同,欲并降一軍安排。

     從之。

     十一月,樞密院言:“《轉員旁通冊》内禦龍直都虞候至都頭副換官,惟指揮使上兩直與文思副使系降兩資,餘止降一資,散員至金槍都知、副都知皆換内殿承制,不惟職名有差,自副都知約六遷方轉都知;兼東西班、散直、鈞容直系近下班分,副都知亦降都知一等換内殿崇班。

    其東西班、散直押班與副都知職名不等,兩經轉遷,方入近下班分副都知,理難與都知一等換内殿崇班。

    又散指揮至鈞容直指揮使并換供備庫副使,緣東西班、散直、鈞容直遇轉員,止是遷入上班,亦難一等換官。

    ”诏:“禦龍下兩直指揮使換左藏庫副使,散員、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金槍都知換供備庫副使,東西班、散直押班換東頭供奉官,東西班指揮使換官依舊外,散直、鈞容直指揮使換左藏庫副使。

    ”緣《轉員旁通冊》内未載雲、武騎軍都指揮使轉遷換官并恩例等,诏并依骁騎軍都指揮使格。

      四年二月,軍頭司引見捧日等兵試藝,帝于行間召邢斌、韓扆問曰:“開弓猶有餘力乎?”各對願增二石二鬥弓。

    遣内待監定鬥力授之。

    射皆應法,并特充殿前指揮使,賜缗錢。

      元符元年七月,樞密院言:“将校、軍頭、十将各轉補者,委本将體量,不掩眼試五次,二十步見,若一次不同,減五步,掩一眼再試。

    但兩眼共見二十步,或一眼全不見二十步,仍試上下馬。

    如無病切,弓射五鬥,弩踏一石五鬥,槍刀、标手各不至生疏,并與轉補。

    即有病切,或精神尪悴,或将校年六十九,或經轉補後犯奸盜贓罪情罪重以上雖該降,并隔下奏聽旨。

    如差出者勾赴本将體量,在别州者,報所在州體量。

    排連長行充承局、押官者,先取年五十五以下、有兩次以上戰功人填阙,六人更取一名;餘取年四十以下、武藝高強、無病切人,試兩眼各五次,二十步見者選拍。

    内步軍以阙六分為率,先取弓手一分,次取弩手三分,次取槍牌刀手二分,更有零分者依六分為率,資次取揀,周而複始。

    長行犯徒經決及二年,或軍人因犯移配杖罪經三年、徒罪經四年,或已升揀軍分又經一年,各無過犯,并聽排連。

    不應充軍人,已投狀後,審會取放逐便,雖未給公憑,其請給差使并罷,有違犯,加凡人二等。

    不應充軍人,于法許逐便者,并追納元請投軍例物訖,報合屬去處,給公憑放逐便。

    如非品官之家,無例物回納,願依舊充軍者聽。

    ”從之。

     三月,禮部言:“檢會故事,臣僚申請諸州軍府管押進奉衙校等,祖宗以來,并加散官。

    自更官制,階散并罷。

    既罷階散,若與轉資,似屬太優。

    欲每轉一資,支賜絹二十匹。

    如一名管押兩處,隻許就一處支給。

    或一州一軍差二人同押,亦共與上件支賜。

    若一員官兩處進奉,隻随本官合推恩處從一支給。

    今押進奉皇帝登寶位禮物衙校等,欲依故例施行。

    ”并從之。

      宣和七年十一月,南郊,制:“應軍員送軍頭司未得與差遣者,如後來别無過犯,卻與差遣。

    應廂軍人員補職及十五年未經遷補者,令所屬保明聞奏。

    應禁軍、廂軍因一犯濫情重不得補充人員及遞遷資給者,若經斷及五年不曾再犯,及不曾犯贓,委所在候排連日審實,特與不礙遷補。

    ” 建炎、紹興之間,排連、轉員屢嘗損益,而大率因于舊制。

     乾道六年,主管侍衛馬軍司公事李顯忠言:“本司諸兵将官有阙,自來擇衆所推者,不以次序上聞升遷。

    比年須自訓練官充準備将,準備将及二年升副将,副将及二年升正将,正将及三年升統領官,再及三年升統制官,竊恐無以激揚士氣。

    請今後兵将官有阙,不以年為限,許本司铨量人材膽勇服從上聞補用。

    ”诏從其請。

    此誠砥砺兵将之良法也。

     嘉定中,樞密院言: 諸軍轉員遷補,務在均一。

    如内諸班直循舊格排連,積習既久,往往超躐升轉,後名反居前列,高下不倫,甚失公平之意。

     今參酌前後例格,均次資序:其一曰,内殿直左第一班副都知轉東西班西第二都知,内殿直左第二班副都知轉散直左班都知。

    其二曰,散員左第二班副都知升内殿直左第一班副都知,散員右第一班副都知升内殿直左第一班副都知。

    其三曰,散員右第一班副都知升内殿直右第一班副都知,散中左第二班副都知升内殿直右第二班副都知。

    其四曰,散指揮左第一班副都知升散員左第一班副都知,散指揮右第一班副都知升散員右第一班副都知。

    其五曰,散指揮左第二班副都知升散員左第二班副都知,散指揮右第三班副都知升右第二班副都知。

    其六曰,散都頭左班副都知升散指揮左第一班副都知,散都頭右班副都知升散指揮右第一班都知。

    其七曰,散祗候左班副都知升散指揮左第一班副都知,散祗候右班副都知升散指揮右第二班副都知。

    其八曰,内殿直左第一班押班遷轉東西班西第一班副都知,内殿直右第一班押班轉東西班西第三班副都知。

     以上各系升四名外,禦龍直禦龍左第一直十将轉禦龍弓箭直副都頭,禦龍直右第一直十将轉禦龍弩直副都頭,禦龍骨朵子直左第一直十将升禦龍左第一直十将,禦龍弩直左第一直十将升禦龍弓箭左第三直十将,系各升六名。

     于是超躐積習之弊盡革,而為定制焉。

     淳佑十一年,禦史台條奏軍功賞格違法之弊:“在法,邊戍獲捷、奇功、暴露、撤戍者,制阃、軍帥舉奏授官,必其人身親行陣,有戰禦功。

    今自守阙進勇副尉至承信郎、承節郎者,其弊尤多,乃以奉權要,酬私恩,或轉售于人。

    方等第功賞之初,即竄名其中,朝廷審核,動涉歲年,已無稽考。

    甚至承受、廳吏、厮卒之流,足迹未嘗出都門,而沾親冒矢石、往來軍旅之恩,授以名器。

    請申嚴帥阃,令立功人親授告身,庶革冒濫。

    ”  寶佑五年,樞密院言:“應從軍職事,必立戰功,并隊伍中人曾經拍試武藝;若訓練官以遞而升者,或年限未及仍帶‘權’字,俟年及方升正統制,此定法也。

    近年任子、雜流冒授者,才無差遣,便請從軍,繇統領至總管,曾幾何時,超躐而進。

    甫得總管,卻恥軍職,辄稱私計不便,或托父母老疾,巧計離軍,又以筋力未衰,求差正任,甚非法意。

    ” 至鹹淳中,大将若呂文德、夏貴、孫虎臣、範文虎輩,矜功怙寵,慢上殘下,行伍功賞,視為己物,私其族姻故舊,俾戰士身膏于草莽,而奸人坐竊其勳爵矣。

     屯戍之制凡遣上軍,軍頭司引對,賜以裝錢。

    代還,亦入見,犒以飲食,簡拔精銳,退其癃老。

    至于諸州禁、廂軍亦皆戍更,隸州者曰駐泊。

    戍蜀将校,不遣都虞候,當行者易管他營。

    凡屯駐将校帶遙郡者,以客禮見長吏,餘如屯駐将校。

    凡駐泊軍,若捍禦邊寇,即總管、钤轄共議,州長吏等毋預。

    事涉本城,并屯駐在城兵馬,即知州、都監、監押同領。

    若州與駐泊事相關者,公牒交報。

    凡戍更有程: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江、淮、兩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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