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限定日及分,如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者,以初、末限日及分減一百四十六,餘退一等,為定差;又以初、末限日及分自相乘,以乘定差,滿六千六百四十五為尺,不滿,退除為寸分,命曰晷差;以晷差減冬至晷數,即其日陽城午中晷景定數。
如冬至後末限、夏至後初限者,以初、末限日及分減一千二百一十七,餘再退,為定差;亦以初末限日及分自相乘,以乘定差,滿二萬四千九百三十,餘為尺,不滿,退除為寸分,命曰晷差;以晷差加夏至晷數,即其日陽城中晷定數。
若以中積求之,即得每日晷影常數。
求每日消息定數:以所入氣日及加其氣下中積,一像已下,自相乘;已上者,用減二至限,餘亦自相乘,皆五因之,進二位,以消息法除之,為消息常數;副置常數,用減五百二十九半,餘乘其副,以二千三百五十除之,加于常數,為消息定數。
冬至後為消,夏至後為息。
求每日黃道去極度及赤道内外度:置其日消息數,十六乘之,以三百五十三除為度,不滿,退除為分,所得,在春分後加六十七度三十一分,秋分後減一百一十五度三十一分,即每日黃道去極度分度。
又以每日黃道去極度及分,與一象度相減,餘為赤道内、外度。
若去極度少,為日在赤道内;去極度多,為日在赤道外,即各得所求。
其赤道内外度,為黃、赤道相去度分。
求每日晨昏分日出入分及半晝分:以每日消息定數,春分後加一千八百五十三少,秋分後減二千九百一十二少,各為每日晨分;用減樞法,為昏分。
以昏明餘數加晨分,為日出分;減昏分,為日入分;以日出分減半法,為晝分。
求每日距中度:置每日晨分,三因,進二位,以八千六百九十八除為度,不滿,退除為分,即距子度;用減半周天,餘為距中度;又倍距子度,五除,為每更差度及分。
求夜半定漏:置晨分,進一位,以刻法除為刻,不滿為分,即每日夜半定漏。
求晝夜刻及日出入辰刻:倍夜半定漏,加五刻,為夜刻;減一百刻,餘為晝刻。
以昏明刻加夜半定漏,命子正,算外,即日出辰刻;以晝刻加之,命如前,即日入辰刻。
求更籌辰刻:倍夜半定漏,二十五而一,為籌差刻;五乘之,為更差刻。
以昏明刻加日入辰刻,即甲夜辰刻;以更籌差刻累加之,滿辰刻及分去之,各得每更籌所入辰刻及分。
求每日昏明度:置距中度,以其日昏後夜半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昏中星所格宿次;又倍距子度,加昏中星命之,即曉中星所格宿次。
求五更中星:皆以昏中星為初更中星,以每更差加而命之,即乙夜所格宿次;累加之,各得五更中星所格宿次。
求九服距差日:各于所在立表候之,若地在陽城北,測冬至後與陽城冬至晷景同者,累冬至後至其日,為距差日;若地在陽城南,測夏至後與陽城夏至晷景同者,累夏至後至其日,為距差日。
求九服晷景;若地在陽城北冬至前後者,置冬至前後日數,用減距差日,為餘日;以餘日減一百四十六,餘退一等,為定差;以餘日自相乘而乘之,滿六千六百四十五除之為尺,不滿,退除為寸分,加陽城冬至晷景,為其地其日中晷常數。
若冬至前後日多于距差日,即減去距差日,餘依陽城法求之,各其地其日中晷常數。
若地在陽城南夏至前後者,以夏至前後日數減距差日,為餘日,以減一千二百一十七,餘再退,為定差;以餘日自相乘而乘之,滿二萬四千九百三十為尺,不滿,退除為寸分,以減陽城夏至晷數,即其地其日中晷常數;如不及減,乃減去陽城夏至日晷景,餘即晷在表南也。
若夏至前後日多于距差日,即減去距差日,餘依陽城法求之,各其地其日中晷常數。
若求中晷定數,先以盈縮分加減之,乃用法求之,即各得其地其日中晷定數。
求九服所在晝夜漏刻:冬、夏至各于所在下水漏,以定其處二至夜刻數,相減為冬、夏至差刻。
乃置陽城其日消息定數,以其處二至差刻乘之,如陽城二至差刻二十而一,所得,為其地其日消息定數。
乃倍消息定數,進一位,滿刻法約之為刻,不滿為分,乃加減其處二至夜刻,秋分後、春分前,減冬至夜刻;春分後、秋分前,加夏至夜刻。
為其地其日夜刻;用減一百刻,餘為晝刻。
求日出入辰刻及距中度五更中星,皆依陽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