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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二十六 律曆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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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天曆 步交會 交終分:二十八萬八千一百七十七、秒四千二百七十七。

      交終日:二十七、餘二千二百四十七、秒四千二百七十七。

     交中日:一十三、餘六千四百一十八、秒七百三十八半。

     朔差日:二、餘三千三百七十一、秒五千七百二十三。

      後限日:一、餘一千六百八十五、秒七千八百六十一半。

     望策:十四、餘八千一百四、秒五十。

     前限日:十二、餘四千七百三十二、秒九千二百七十七。

    $交率:一百四十一。

     交數:一千七百九十六。

     交終度:三百六十三度七十六分。

      交象:九十度九十四。

     半交:一百八十一度八十八。

     陽曆食限:四千二百。

     陽曆定法:四百二十。

     陰曆食限:七千。

     陰曆定法:七百。

     推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交:置天正十一月朔積分,以交終分秒去之,不盡,滿樞法為日,不滿為餘秒,即天正經朔加時入交泛日及餘秒。

     求次朔及望入交:因天正經朔加時入交泛日及餘秒,求次朔,以朔差日及餘秒加之;求望,以望策及餘秒加之:滿交終日及餘秒皆去之,即次朔及望加時所入。

    若以經朔、望小餘減之,即各得朔、望夜半入交泛日及餘秒。

     求定朔夜半入交:因經朔、望夜半入交,若定朔、望大餘有進退者,亦進退交日,不則因經為定,各得所求。

      求次定朔夜半入交:各因前定朔夜半入交,大月加日二,小月加日一,餘皆加八千三百四十二、秒五千七百二十三;若求次日,累加一日:滿交終日及餘秒皆去之,即得次定朔及每日夜半入交泛日及餘秒。

     求朔望加時入交常日:置經朔、望入交泛日及餘秒,以其朔、望入氣朏朒定數,朏減朒加之,即朔、望入交常日及餘秒。

     求朔望加時入交定日:置其朔、望入轉朏朒定數,以交率乘之,如交數而一,所得,以朏減朒加入交常日餘,滿若不足,進退其日,即朔、望加時入交定日及餘秒。

     求月行入陰陽曆:視其朔、望入交定日及餘秒,在中日及餘秒以下者為月在陽曆;如中日及餘秒已上者,減去之,為月在陰曆。

    凡入交定日,陽初陰末為交初,陰初陽末為交中。

      求朔望加時月入陰陽曆積度:置其月入陰陽曆日及餘,其餘,先以一百乘之,樞法除為約分。

     以九百九乘之,六十八除為度,不盡,退除為分,即朔、望加時月入陰陽曆積度及分。

    其月在陽曆,即為入陽曆積度;月在陰曆,即為入陰曆積度。

     求朔望加時月去黃道度:置入陰陽曆積度及分,如交象以下為在少象;已上,覆減半交,餘為入老象。

    置所入老少象度及分,以五因之,用減一千一十,餘,以老少象度及分乘之,八十四而一,列于上位;又置所入老少象度及分,如半象以下為在初限;已上,減去半象,餘為入末限。

    置初、末限底及分于上,列半象度及分于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四十而一,所得,初限以減,末限以加,上位滿百為度,不滿為分,即朔、望加時月去黃道度數及分。

     求食定餘:置定朔小餘,如半法以下覆加半法,餘為午前分;已上,減去半法,餘為午後分。

    置午前、後分于上,列半法于下,以上減下,以下乘上,午前以三萬一千七百七十除,午後以一萬三千八百八十五除之,各為時差。

    午前以減、午後以加定朔小餘,各為食定小餘。

    以時差加午前、後分,為午前、後定分。

    其月食,直以定望小餘便為食定小餘。

     求日月食甚辰刻:置食定小餘,以辰法除之為辰數,不滿,進一位,刻法除之為刻,不滿為刻分。

    其辰數命子正,算外,即食甚辰、刻及分。

     求氣差:置其朔中積,滿二至限去之,餘在一象以下為在初;已上,覆減二至限,餘為在末。

    皆自相乘,進二位,滿二百三十六除之,用減三千五百三十三,為氣差。

    以乘距午定分,半晝分而一,所得以減氣差,為定數。

    春分後,交初以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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