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中以加;秋分後,交初以加,交中以減。
求刻差:置其朔中積,滿二至限去之,餘,列二至限于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進二位,滿二百三十六除之,為刻差以乘距午定分,四因之,樞法而一,為定數。
冬至後食甚在午前,夏至後食甚在午後。
交初以加,交中以減。
冬至後食甚在午後,夏至後食甚在午前。
交初以加,交中以減。
求日入食限:置入交定日及餘秒,以氣、刻、時三差定數各加減之,如中日及餘秒以下為不食;已上者,減去中日及餘秒,如後限以下、前限已上為入食限;後限以下為交後分;前限以上覆減中日,餘為交前分。
求日食分:置入交前後分,如陽曆食限以下者為陽曆食定分;已上者,覆減一萬一千二百,餘為陰曆食定分;不足減者,不食。
各如限陽曆定法而一,為食之大分,不盡,退除為小分,半已上為半強,半以下為半弱。
命大分以十為限,得日食之分。
求日食泛用分:置朔入陰陽曆食定分,一百約之,在陽曆者列入十四于下,在陰曆者列一百四十于下,各以上減下,餘以乘上,進二位,陽曆以一百八十五除,陰曆以五百一十四除,各為日食泛用分。
求月入食限:視月入陰陽曆日及餘,如後限以下為交後分;前限已上覆減中日,為交前分。
求月食分:置交前後分,如三千二百以下者,食既;已上,用減一萬二百,不足減者不食;餘以七百除之為大分,不盡,退除為小分,小分半已上為半強,半已下為半弱。
命大分以十為限,得月食之分。
求月食泛用分:置望入交前後分,退一等,自相乘,交初以九百三十五除,交中以一千一百五十六除之,得數用減刻率,交初以一千一百一十一為刻率,交中以九百為刻率。
各得所求。
求日月食定用分:置日月食泛用分,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以所食日轉定分除之,即得所求。
求日月食虧初複滿小餘:各以定用分減食甚小餘,為虧初;加食甚小餘,為複滿:即各得虧初複滿小餘。
若求時刻者,依食甚術入之。
求月食更籌定法:置其望晨分,四因之,退一等,為更法;倍之,退一等,為籌法。
求月食入更籌:置虧初、食甚、複滿小餘,在晨分以下加晨分,昏分已上減去昏分,餘以更法除之為更數,不滿,以籌法除之為籌數。
其更數命初更,算外,即各得所入更、籌。
求朔、望食甚宿次:置其經朔、望入氣小餘,以入氣、入轉朏朒定數朏減朒加之,乘其日升降分,樞法而一,加減其日盈縮分,至後、分前以加,分後、至前以減。
一百約之為分,分滿百為度,以盈加縮減其定朔、望加時中積,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及分加而命之,即定朔、望加時日躔宿次。
其望加半周天,命如前,即朔、望食甚宿次。
求月食既内外刻分:置月食交前、後分,覆減三千二百,不及減者,為食下既。
一百約之,列六十四于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進二位,交初以二百九十三除,交中以三百六十五除,所得,以定用分乘之,如泛用分而一,為月食既内刻分;覆減定用分,即既外刻分。
求日月帶食出入分數:各以食定小餘與日出、入分相減,餘為帶食差;其帶食差滿定用分已上者,不帶食出入也。
以帶食差乘所食分,滿定用分而一,若月食既者,以既内刻分減帶食差,餘所食分,以既外刻分而一,不及減者,為帶食既出入也。
各以減所食分,即帶出、入所見之分。
其朔日食甚在晝者,晨為漸進之分,昏為已退之分;若食甚在夜者,晨為已退之分,昏為漸進之分。
其月食者,見此可知也。
求日食所起:日在陰曆,初起西北,甚于正北,複于東北;日在陽曆,初起西南,甚于正南,複于東南。
其食八分已上者,皆起正西,複于正東。
此據午地而論之,其餘方位,審黃道斜正、月行所向,可知方向。
求月食所起:月在陰曆,初起東南,甚于正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