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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四十九 河渠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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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時又開青龍江,役夫不勝其勞,而提舉常平徐确謂:“三州開江兵卒千四百人,使臣二人,請就令護察已開之江,遇潮沙淤澱,随即開淘;若他役者,以違制論。

    ”确與監司往往被賞,人以為濫。

      十二月,诏淮南開修遇明河,自真州宣化鎮江口至泗州淮河口,五年畢工。

     明年三月,诏曰:“昨二浙水災,委官調夫開江,而總領無法,役人暴露,飲食失所,疾病死亡者衆。

    水仍為害,未嘗究實按罪,反蒙推賞,何以厭塞百姓怨咨。

    ”乃下本路提刑司體量。

    提刑司言:“開浚吳松、青龍江,役夫五萬,死者千一百六十二人,費錢米十六萬九千三百四十一貫石,積水至今未退。

    ”于是元相度官轉運副使劉何等皆坐貶降。

     四年正月,以倉部員外郎沈延嗣提舉開修青草、洞庭直河。

     大觀元年五月,中書舍人許光凝奏:“臣向在姑蘇,遍詢民吏,皆謂欲去水患,莫若開江浚浦。

    蓋太湖在諸郡間,必導之海然後水有所歸。

    自太湖距海,有三江,有諸浦,能疏滌江、浦,除水患猶反掌耳。

    今境内積水,視去歲損二尺,視前歲損四尺,良由初開吳松江,繼浚八浦之力也。

    吳人謂開一江有一江之利,浚一浦有一浦之利。

    願委本路監司,與谙曉水勢精強之吏,遍詣江、浦,詳究利害,假以歲月,先為之備。

    然後興夫調役,可使公無費财,而歲供常足;人不告勞,而民食不匮,是一舉而獲萬世之利也。

    ”诏吳擇仁相度以聞,開江之議複興矣。

      十一月,诏曰:“《禹貢》:‘三江既導,震澤底定。

    ’今三江之名,既失其所,水不趨海,故蘇、湖被患。

    其委本路監司,選擇能臣,檢按古迹,循導使之趨下,并相度圩岸以聞。

    ”于是複诏陳仲方為發運司屬官,再相度蘇州積水。

     二年八月,诏:“常、潤歲旱河淺,留滞運船,監司督責浚治。

    ”三年,兩浙監司言:“承诏案古迹,導積水,今請開淘吳松江,複置十二閘。

    其餘浦閘、溝港、運河之類,以次增修。

    若田被水圍,勸民自行修治。

    ”章下工部,工部謂:“今所具三江,或非禹迹;又吳松江散漫,不可開淘洩水。

    ”遂命諸司再相度以聞。

     四年八月,臣僚言:“有司以練湖賜茅山道觀,緣潤州田多高仰,及運渠、夾岡水淺易涸,賴湖以濟,請别用天荒江漲沙田賜之,仍令提舉常平官考求前人規畫修築。

    ”從之。

    十月,戶部言:“乞如兩浙常平司奏,專委守、令籍古潴水之地,立堤防之限,俾公私毋得侵占。

    凡民田不近水者,略仿《周官》遂人、稻人溝防之制,使合衆力而為之。

    ”诏可。

     政和元年,知陳州霍端友言:“陳地污下,久雨則積潦害稼。

    比疏新河八百裡,而去淮尚遠,水不時洩。

    請益開二百裡,起西華,循宛丘,入項城,以達于淮。

    ”從之 政和元年十月,诏蘇、湖、秀三州治水,創立圩岸,其工費許給越州鑒湖租賦。

    已而升蘇州為平江府,潤州為鎮江府。

     二年七月,兵部尚書張閣言:“臣昨守杭州,聞錢塘江自元豐六年泛溢之後,潮訊往來,率無甯歲。

    而比年水勢稍改,自海門過赭山,即回薄岩門、白石一帶北岸,壞民田及鹽亭、監地,東西三十餘裡,南北二十餘裡。

    江東距仁和監止及三裡,北趣赤岸口二十裡。

    運河正出臨平下塘,西入蘇、秀,若失障禦,恐他日數十裡膏腴平陸,皆潰于江,下塘田廬,莫能自保,運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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