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廟之制
宗廟之制。
建隆元年,有司請立宗廟,诏下其議。
兵部尚書張昭等奏:“謹案堯、舜、禹皆立五廟,蓋二昭二穆與其始祖也。
有商建國,改立六廟,蓋昭穆之外,祀契與湯也。
周立七廟,蓋親廟之外,祀太祖與文王、武王也。
漢初立廟,悉不如禮。
魏、晉始複七廟之制,江左相承不改。
然七廟之室,隋文但立高、曾、祖、檷四廟而已。
唐因立親廟,梁氏而下,不易其法。
稽古之道,斯為折衷。
伏請追尊高、曾四代,崇建廟室。
”于是判太常寺窦俨奏上皇高祖文安府君曰文獻皇帝,廟号僖祖;皇曾祖中丞府君曰惠元皇帝,廟号順祖;皇祖骁衛府君曰簡恭皇帝,廟号翼祖;皇考武清府君曰昭武皇帝,廟号宣祖;皇高祖妣崔氏曰文懿皇後;皇曾祖妣桑氏曰惠明皇後;皇祖妣京兆郡太夫人劉氏曰簡穆皇後。
太祖禦崇元殿,備禮冊四親廟,奉安神主,行上谥之禮。
二年十月,祔明憲皇後杜氏于宣祖室。
太平興國二年,有司言:“唐制,長安太廟,凡九廟,同殿異室。
其制:二十一間皆四柱,東西夾室各一,前後面各三階,東西各二側階。
本朝太廟四室,室三間。
今太祖升祔,共成五室,請依長安之制,東西留夾室外,餘十間分為五室,室二間。
”從之。
四月己卯,奉神主祔廟,以孝明皇後王氏配。
至道三年十一月甲子,奉太宗神主祔廟,以懿德皇後符氏配。
鹹平元年,判太常禮院李宗讷等言:“僖祖稱曾高祖,太祖稱伯;文懿、惠明、簡穆、昭憲皇後并稱祖妣,孝明、孝惠、孝章皇後并稱伯妣。
按《爾雅》有考妣、王父母、曾祖王父母、高祖王父母及世父之别。
以此觀之,唯父母得稱考妣。
今請僖祖止稱廟号,順祖而下,即依《爾雅》之文。
”事下尚書省議,戶部尚書張齊賢等言:“《王制》‘天子七廟’。
謂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
前代或有兄弟繼及,亦移昭穆之列,是以《漢書》‘為人後者為之子’,所以尊本祖而重正統也。
又《禮》雲:‘天子絕期喪。
’安得宗廟中有伯氏之稱乎?其唐及五代有所稱者,蓋禮官之失,非正典也。
請自今有事于太廟,則太祖并諸祖室,稱孝孫、孝曾孫嗣皇帝;太宗室,稱孝子嗣皇帝。
其《爾雅》‘考妣’、‘王父’之文,本不為宗廟言也。
曆代既無所取,于今亦不可行。
”
诏下禮官議。
議曰:“按《春秋正義》‘跻魯僖公’雲:‘禮,父子異昭穆,兄弟昭、穆同。
’此明兄弟繼統,同為一代。
又魯隐、桓繼及,皆當穆位。
又《尚書》盤庚有商及王,《史記》雲陽甲至小乙兄弟四人相承,故不稱嗣子而曰及王,明不繼兄之統也。
又唐中、睿皆處昭位,敬、文、武昭穆同為一世。
伏請僖祖室止稱廟号,後曰祖妣,順祖室曰高祖,後曰高祖妣,翼祖室曰曾祖,後曰曾祖妣,祝文皆稱孝曾孫。
宣祖室曰皇祖考,後曰皇祖妣,祝文稱孝孫。
太祖室曰皇伯考妣,太宗室曰皇考妣。
每大祭,太祖、太宗昭、穆同位,祝文并稱孝子。
其别廟稱謂,亦請依此。
”
诏都省複集議,曰:“古者,祖有功,宗有德,皆先有其實而後正其名。
今太祖受命開基,太宗缵承大寶,則百世不祧之廟矣。
豈有祖宗之廟已分二世,昭穆之位翻為一代?如臣等議,禮‘為人後者為之子’,以正父子之道,以定昭、穆之義,則無疑也。
必若同為一代,則太宗不得自為世數,而何以得為宗乎?不得為宗,又何以得為百世不祧之主乎?《春秋正義》亦不言昭。
穆不可異,此又不可以為證也。
今若序為六世,以一昭一穆言之,則上無毀廟之嫌,下有善繼之美,于禮為大順,于時為合宜,何嫌而謂不可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