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曆八
○明天曆
步晷漏術
二至限:一百八十一日六十二分。
一象度:九十一度三十一分。
消息法:一萬六百八十九。
辰法:三千二百五十。
刻法:三百九十。
半辰法:一千六百二十五。
昏明刻分:九百七十五。
昏明:二刻一百九十五分。
冬至嶽台晷景常數:一丈二尺八寸五分。
夏至嶽台晷景常數:一尺五寸七分。
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四十五日六十二分。
夏至後初限、冬至後末限:一百三十七日。
求嶽台晷景入二至後日數:計入二至後來日數,以二至約餘減之,仍加半日之分,即為入二至後來日午中積數及分。
求嶽台晷景午中定數:置所求午中積數,如初限以下者為在初;已上者,覆減二至限,餘為在末。
其在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者,以入限日減一千九百三十七半,為泛差;仍以入限日分乘其日盈縮積,(盈縮積在日度術中。
)五因百約之,用減泛差,為定差;乃以入限日分自相乘,以乘定差,滿一百萬為尺,不滿為寸、為分及小分,以減冬至常晷,餘為其日午中晷景定數。
若所求入冬至後末限、夏至後初限者,乃三約入限日分,以減四百八十五少,餘為泛差;仍以盈縮差減極數,餘者若在春分後、秋分前者,直以四約之,以加泛差,為定差;若春分前、秋分後者,以去二分日數及分乘之,滿六百而一,以減泛差,餘為定差;乃以入限日分自相乘,以乘定差,滿一百萬為尺,不滿為寸、為分及小分,以加夏至常晷,即為其日午中晷景定數。
求每日消息定數:置所求日中日度分,如在二至限以下者為在息;以上者去之,餘為在消。
又視入消息度加一象以下者為在初;以上者,覆減二至限,餘為在末。
其初、末度自相乘,以一萬乘而再折之,滿消息法除之,為常數。
乃副之,用減一千九百五十,餘以乘其副,滿八千六百五十除之,所得以加常數,為所求消息定數。
求每日黃道去極度及赤道内外度:置其日消息定數,以四因之,滿三百二十五除之為度,不滿,退除為分,所得,在春分後加六十七度三十一分,在秋分後減一百一十五度三十一分,即為所求日黃道去極度及分。
以黃道去極度與一象度相減,餘為赤道内、外度。
若去極度少,為日在赤道内;若去極度多,為日在赤道外。
求每日晨昏分及日出入分:以其日消息定數,春分後加六千八百二十五,秋分後減一萬七百二十五,餘為所求日晨分;用減元法,餘為昏分。
以昏明分加晨分,為日出分;減昏分,為日入分。
求每日距中距子度及每更差度:置其日晨分,以七百乘之,滿七萬四千七百四十二除為度,不滿,退除為分,命曰距子度;用減半周天,餘為距中度。
(若倍距子度,五除之,即為每更差度及分。
若依司辰星漏曆,則倍距子度,減去待旦三十六度五十二分半,餘以五約之,即每更差度。
)
求每日夜半定漏:置其日晨分,以刻法除之為刻,不滿為分,即所求日夜半定漏。
求每日晝夜刻及日出入辰刻:倍夜半定漏,加五刻,為夜刻。
用減一百刻,餘為晝刻。
以昏明刻加夜半定漏,滿辰法除之為辰數,不滿,刻法除之為刻,又不滿,為刻分。
命辰數從子正,算外,即日出辰刻;以晝刻加之,命如前,即日入辰刻。
(若以半辰刻加之,即命從辰初也。
)
求更點辰刻:倍夜半定漏,二十五而一,為點差刻;五因之,為更差刻。
以昏明刻加日入辰刻,即甲夜辰刻;以更點差刻累加之,滿辰刻及分去之,各得更點所入辰刻及分。
(若同司辰星漏曆者,倍夜半定漏,減去待旦一十刻,餘依術求之,即同内中更點。
)
求昏曉及五更中星:置距中度,以其日昏後夜半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其日昏中星所格宿次,其昏中星便為初更中星;以每更差度加而命之,即乙夜所格中星;累加之,得逐更中星所格宿次。
又倍距子度,加昏中星命之,即曉中星所格宿次。
(若同司辰星漏曆中星,則倍距子度,減去待旦十刻之度三十六度五十二分半,餘約之為五更,即同内中更點中星。
)
求九服距差日:各于所在立表候之,若地在嶽台北,測冬至後與嶽台冬至晷景同者,累冬至後至其日,為距差日;若地在嶽台南,測夏至後與嶽台晷景同者,累夏至後至其日,為距差日。
求九服晷景:若地在嶽台北冬至前後者,以冬至前後日數減距差日,為餘日;以餘日減一千九百三十七半,為泛差;依前術求之,以加嶽台冬至晷景常數,為其地其日中晷常數。
若冬至前後日多于距差日,乃減去距差日,餘依前術求之,即得其地其日中晷常數。
若地在嶽台南夏至前後者,以夏至前後日數減距差日,為餘日;乃三約之,以減四百八十五少,為泛差;依前術求之,以減嶽台夏至晷景常數,即其地其日中晷常數。
如夏至前後日數多于距差日,乃減嶽台夏至常晷,餘即晷在表南也。
若夏至前後日多于距差日,即減去距差日,餘依前術求之,各得其地其日中晷常數。
(若求定數,依立成以求午中晷景定數。
)
求九服所在晝夜漏刻:冬、夏二至各于所在下水漏,以定其地二至夜刻,乃相減,餘為冬、夏至差刻。
置嶽台其日消息定數,以其地二至差刻乘之,如嶽台二至差刻二十而一,所得,為其地其日消息定數。
乃倍消息定數,滿刻法約之為刻,不滿為分,乃加減其地二至夜刻,(秋分後、春分前,減冬至夜刻;春分後、秋分前,加夏至夜刻。
)為其地其日夜刻;用減一百刻,餘為晝刻。
(其日出入辰刻及距中度五更中星,并依前術求之。
)
步月離術
轉度母:八千一百一十二萬。
轉終分:二百九十八億八千二百二十四萬二千二百五十一。
朔差:二十一億四千二百八十八萬七千。
朔差:二十六度。
(餘三千三百七十六萬七千,約餘四千一百六十二半。
)
轉法:一十億八千四百四十七萬三千。
會周:三百二十億二千五百一十二萬九千二百五十一。
轉終:三百六十八度。
(餘三十八萬二千二百五十一,約餘三千七百八。
)
轉終:二十七日。
(餘六億一百四十七萬一千二百五十一,約餘五千五百四十六。
)
中度:一百八十四度。
(餘一千五百四萬一千一百二十五半,約餘一千八百五十四。
)
象度:九十二度。
(餘七百五十二萬五百六十二太,約分九百二十七。
)
月平行:十三度。
(餘二千九百九十一萬三千,約分三千六百八十七半。
)
望差:一百九十七度。
(餘三千一百九十二萬四千六百二十五半,約分三千九百三十四。
)
弦差:九十八度。
(餘五千六百五十二萬二千三百一十二太,約分六千九百六十七。
)
日衰:一十八、小分九。
求月行入轉度:以朔差乘所求積月,滿轉終分去之,不盡為轉餘。
滿轉度母除為度,不滿為餘,(其餘若以一萬乘之,滿轉度母除之,即得約分;若以轉法除轉餘,即為入轉日及餘。
)即得所求月加時入轉度及餘。
(若以弦度及餘累加之,即得上弦、望、下弦及後朔加時入轉度及分;其度若滿轉終度及餘去之。
)其入轉度如在中度以下為月行在疾曆;如在中度以上者,乃減去中度及餘,為月入遲曆。
求月行遲疾差度及定差:置所求月行入遲速度,如在象度以下為在初。
以上,覆減中度,餘為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