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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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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度餘用約分百為母。

    )置初、末度于上,列二百一度九分于下,以上減下,餘以下乘上,為積數;滿一千九百七十六除為度,不滿,退除為分,命曰遲疾差度。

    (在疾為減,在遲為加。

    )
以一萬乘積數,滿六千七百七十三半除之,為遲疾定差。

    (疾加、遲減,若用立成者,以其度下損益率乘度餘,滿轉度母而一,所得,随其損益,即得遲疾及定差。

    其遲疾、初末損益分為二日者,各加其初、末以乘除。

    )
求朔弦望所直度下月行定分:置遲疾所入初、末度分,進一位,滿七百三十九除之,用減一百二十七,餘為衰差。

    乃以衰差疾初遲末減、遲初疾末加,皆加減平行度分,為其度所直月行定分。

    (其度以百命為分。

    )
求朔弦望定日:各以日躔盈縮、月行遲疾定差加減經朔、弦、望小餘,滿若不足,進退大餘,命甲子,算外,各得定日日辰及餘。

    若定朔幹名與後朔幹名同者月大,不同月小,月内無中氣者為閏月。

    (凡注曆,觀定朔小餘,秋分後四分之三已上者,進一日;若春分後,其定朔晨分差如春分之日者,三約之,以減四分之三;如定朔小餘及此數已上者,進一日;朔或當交有食,初虧在日入已前者,其朔不進。

    弦、望定小餘不滿日出分者,退一日;其望或當交有食,初虧在日出已前,其定望小餘雖滿日出分者,亦退之。

    又月行九道遲疾,曆有三大二小;日行盈縮累增損之,則有四大三小,理數然也。

    若循其常,則當察加時早晚,随其所近而進退之,使月之大小不過連三。

    舊說,正月朔有交,必須消息前後一兩月,移食在晦、二之日。

    且日食當朔,月食當望,蓋自然之理。

    夫日之食,蓋天之垂誡,警悟時政,若道化得中,則變咎為祥。

    國家務以至公理天下,不可私移晦朔,宜順天誡。

    故《春秋傳》書日食,乃糾正其朔,不可專移食于晦、二。

    其正月朔有交,一從近典,不可移避。

    )
求定朔弦望加時日度:置朔、弦、望中日及約分,以日躔盈縮度及分盈加縮減之,又以元法退除遲疾定差,疾加遲減之,餘為其朔、弦、望加時定日。

    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所求朔、弦、望加時定日所在宿次。

    (朔、望有交,則依後術。

    )
求月行九道:凡合朔所交,冬在陰曆,夏在陽曆,月行青道。

    (冬至、夏至後,青道半交在春分之宿,當黃道東。

    立夏、立冬後,青道半交在立春之宿,當黃道東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

    )
冬在陽曆,夏在陰曆,月行白道。

    (冬至、夏至後,白道半交在秋分之宿,當黃道西;立冬、立夏後,白道半交在立秋之宿,當黃道西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

    )
春在陽曆,秋在陰曆,月行朱道。

    (春分、秋分後,朱道交在夏至之宿,當黃道南;立春、立秋後,朱道半交在立夏之宿,當黃道西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

    )
春在陰曆,秋在陽曆,月行黑道。

    (春分、秋分後,黑道半交在冬至之宿,當黃道正北。

    立春、立秋後,黑道半交在立冬之宿,當黃道東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

    )
四序離為八節,至陰陽之所交,皆與黃道相會,故月行九道。

    各視月所入正交積度,(視正交九道宿度所入節候,即其道、其節所起。

    )
滿象度及分去之餘,(入交積度及象度并在交會術中。

    )
若在半象以下為在初限。

    以上,覆減象度及分,為在末限。

    用減一百一十一度三十七分,餘以所入初、末限度及分乘之,退位,半之,滿百為度,不滿為分,所得為月行與黃道差數。

    距半交後、正交前,以差數減;距正交後、半交前,以差數加。

    (此加減出入六度,單與黃道相較之數,若較之赤道,随數遷變不常。

    )
計去二至以來度數,乘黃道所差,九十而一,為月行與黃道差數。

    凡日以赤道内為陰,外為陽;月以黃道内為陰,外為陽。

    故月行宿度,入春分交後行陰曆,秋分交後行陽曆,皆為同名;若入春分交後行陽曆,秋分交後行陰曆,皆為異名。

    其在同名,以差數加者加之,減者減之;其在異名,以差數加者減之,減者加之。

    皆加減黃道宿積度,為九道宿積度;以前宿九道宿積度減其宿九道宿積度,餘為其宿九道宿度及分。

    (其分就近約為太、半、少三數。

    )
求月行九道入交度:置其朔加時定日度,以其朔交初度及分減之,餘為其朔加時月行入交度及餘。

    (其餘以一萬乘之,以元法退除之,即為約餘。

    )
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正交月離所在黃道宿度。

     求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以正交度及分減一百一十一度三十七分,餘以正交度及分乘之,退一等,半之,滿百為度,不滿為分,所得,命曰定差。

    以定差加黃道宿度,計去冬、夏至以來度數,乘定差,九十而一,所得,依同異名加減之,滿若不足,進退其度,命如前,即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及分。

     求定朔弦望加時月離所在宿度:各置其日加時日躔所在,變從九道,循次相加。

    凡合朔加時,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是為加時月離宿次。

    (先置朔、弦、望加時黃道宿度,以正交加時黃道宿度減之,餘以加其正交加時九道宿度,命起正交宿次,算外,即朔、弦、望加時所當九道宿度。

    其合朔加時若非正近,則日在黃道、月在九道各入宿度,雖多少不同,考其去極,若應繩準。

    故雲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

    )
各以弦、望度及分加其所當九道宿度,滿宿次去之,各得加時九道月離宿次。

     求定朔夜半入轉:以所求經朔小餘減其朔加時入轉日餘,(其經朔小餘,以二萬七千八百七乘之,即母轉法。

    )
為其經朔夜半入轉。

    若定朔大餘有進退者,亦進退轉日,無進退則因經為定。

    (其餘以轉法退收之,即為約分。

    )
求次月定朔夜半入轉:因定朔夜半入轉,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餘、分皆加四千四百五十四,滿轉終日及約分去之,即次月定朔夜半入轉;累加一日,去命如前,各得逐日夜半入轉日及分。

     求定朔弦望夜半月度:各置加時小餘,(若非朔、望有交者,有用定朔、弦、望小餘。

    )
以其日月行定分乘之,滿元法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命曰加時度。

    以減其日加時月度,即各得所求夜半月度。

     求晨昏月:以晨分乘其日月行定分,元法而一,為晨度;用減月行定分,餘為昏度。

    各以晨昏度加夜半月度,即所求晨昏月所在宿度。

     求朔弦望晨昏定程:各以其朔昏定月減上弦昏定月,餘為朔後昏定程;以上弦昏定月減望昏定月,餘為上弦後昏定程;以望晨定月減下弦晨定月,餘為望後晨定程;以下弦晨定月減次朔晨定月,餘為下弦後晨定程。

     求轉積度:計四七日月行定分,以日衰加減之,為逐日月行定程;乃自所入日計求定之,為其程轉積度分。

    (其四七日月行定分者,初日益遲一千二百一十,七日漸疾一千三百四十一,十四日損疾一千四百六十一,二十一日漸遲一千三百二十八,乃觀其遲疾之極差而損益之,以百為分母。

    )
求每日晨昏月:以轉積度與晨昏定程相減,餘以距後程日數除之,為日差。

    (定程多為加,定程少為減。

    )
以加減每日月行定分,為每日轉定度及分。

    以每日轉定度及分加朔、弦、望晨昏月,滿九道宿次去之,即為每日晨、昏月離所在宿度及分。

    (凡注曆,朔後注昏,望後注晨。

    )
已前月度,并依九道所推,以究算術之精微。

    若注曆求其速要者,即依後術以推黃道月度。

     求天正十一月定朔夜半平行月:以天正經朔小餘乘平行度分,元法而一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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