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退除為分秒,所得,為經朔加時度。
用減其朔中日,即經朔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
(若定朔有進退,以平行度分加減之。
)即為天正十一月定朔之日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
求次月定朔之日夜半平行月:置天正定朔之日夜半平行月,大月加三十五度八十分六十一秒,小月加二十二度四十三分七十三秒半,滿周天度分即去之,即每月定朔之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秒。
求定弦望夜半平行月、計弦、望距定朔日數,以乘平行度及分秒,以加其定朔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秒,即定弦、望之日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秒。
(亦可直求朔望,不複求度,從簡易也。
)
求天正定朔夜半入轉度:置天正經朔小餘,以平行月度及分乘之,滿元法除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命為加時度;以減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轉度及約分,餘為天正十一月經朔夜半入轉度及分。
若定朔大餘有進退者,亦進退平行度分,即為天正十一月定朔之日晨前夜半入轉度及分秒。
求次月定朔及弦望夜半入轉度:因天正十一月定朔夜半入轉度分,大月加三十二度六十九分一十七秒,小月加十九度三十二分二十九秒半,即各得次月定朔夜半入轉度及分。
各以朔、弦、望相距日數乘平行度分以加之,滿轉終度及秒即去之,如在中度以下者為在疾;以上者去之,餘為入遲曆,即各得次朔、弦、望定日晨前夜半入轉度及分。
(若以平行月度及分收之,即為定朔、弦、望入轉日。
)
求定朔弦望夜半定月:以定朔、弦、望夜半入轉度分乘其度損益衰,以一萬約之為分,百約之為秒,損益其度下遲疾度,為遲疾定度。
乃以遲加疾減夜半平行月,為朔、弦、望夜半定月積度。
以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定朔、弦、望夜半月離所在宿次。
(若有求晨昏月,以其日晨昏分乘其日月行定分,元法而一,所得為晨昏度;以加其夜半定月,即得朔、弦、望晨昏月度。
)
求朔弦望定程:各以朔、弦、望定月相減,餘為定程。
(若求晨昏定程,則用晨昏定月相減,朔後用昏,望後用晨。
)
求朔弦望轉積度分:計四七日月行定分,以日衰加減之,為逐日月行定分;乃自所入日計之,為其程轉積度分。
(其四七日月行定分者,初日益遲一千二百一十,七日漸疾一千三百四十一,十四日損疾一千四百六十一,二十一日漸遲一千三百二十八,乃視其遲疾之極差而損益之,分以百為母。
)
求每日月離宿次:各以其朔、弦、望定程與轉積度相減,餘為程差。
以距後程日數除之,為日差。
(定程多為益差,定程少為損差。
)以日差加減月行定分。
為每日月行定分;以每日月行定分累加定朔、弦、望夜半月在宿次,命之,即每日晨前夜半月離宿次。
(如晨昏宿次,即得每日晨昏月度。
)
步交會術
交度母:六百二十四萬。
周天分:二十二億七千九百二十萬四百四十七。
朔差:九百九十萬一千一百五十九。
朔差:一度、餘三百六十六萬一千一百五十九。
望差:空度、餘四百九十五萬五百七十九半。
半周天:一百八十二度。
(餘三百九十二萬二百二十三半,約分六千二百八十二。
)
日食限:一千四百六十四。
月食限:一千三百三十八。
盈初限縮末限:六十度八十七分半。
縮初限盈末限:一百二十一度七十五分。
求交初度:置所求積月,以朔差乘之,滿周天分去之,不盡,覆減周天分,滿交度母除之為度,不滿為餘,即得所求月交初度及餘;以半周天加之,滿周天去之,餘為交中度及餘。
(若以望差減之,即得其月望交初度及餘;以朔差減之,即得次月交初度及餘;以交度母退除,即得餘分。
若以天正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各得交初、中所在宿度及分。
)
求日月食甚小餘及加時辰刻:以其朔、望月行遲疾定差疾加遲減經朔望小餘,(若不足減者,退大餘一,加元法以減之;若加之滿元法者,但積其數。
)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滿其度所直月行定分除之,為月行差數;乃以日躔盈定差盈加縮減之,餘為其朔、望食甚小餘。
(凡加減滿若不足,進退其日,此朔望加時以究月行遲疾之數,若非有交會,直以經定小餘為定。
)置之,如前發斂加時術入之,即各得日、月食甚所在晨刻。
(視食甚小餘,如半法以下者,覆減半法,餘為午前分;半法已上者,減去半法,餘為午後分。
)
求朔望加時日月度:以其朔、望加時小餘與經朔望小餘相減,餘以元法退收之,以加減其朔、望中日及約分,(經朔望少,加;經朔望多,減。
)為其朔、望加時中日。
乃以所入日升降分乘所入日約分,以一萬約之,所得,随以損益其日下盈縮積,為盈縮定度;以盈加縮減加時中日,為其朔、望加時定日;望則更加半周天,為加時定月;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得所求朔、望加時日月所在宿度及分。
求朔望日月加時去交度分:置朔望日月加時定度與交初、交中度相減,餘為去交度分。
(就近者相減之,其度以百通之為分。
)加時度多為後,少為前,即得其朔望去交前、後分。
(交初後、交中前,為月行外道陽曆;交中後、交初前,為月行内道陰曆。
)
求日食四正食差定數:置其朔加時定日,如半周天以下者為在盈。
以上者去之,餘為在縮。
視之,如在初限以下者為在初。
以上者,覆減二至限,餘為在末。
置初、末限度及分,(盈初限、縮末限者倍之。
)置于上位,列二百四十三度半于下,以上減下,餘以下乘上,以一百六乘之,滿三千九十三除之,為東西食差泛數。
用減五百八,餘為南北食差泛數。
其求南北食差定數者,乃視午前、後分,如四分法之一以下者覆減之,餘以乘泛數。
若以上者即去之,餘以乘泛數,皆滿九千七百五十除之,為南北食差定數。
盈初縮末限者,(食甚在卯酉以南,内減外加;食甚在卯酉以北,内加外減。
)縮初盈末限者,(食甚在卯酉以南,内加外減;食甚在卯酉以北,内減外加。
)其求東西食差定數者,乃視午前、後分,如四分法之一以下者以乘泛數;以上者,覆減半法,餘乘泛數,皆滿九千七百五十除之,為東西食差定數。
盈初縮末限者,(食甚在子午以東,内減外加;食甚在子午以西,内加外減。
)縮初盈末限者,(食甚在子午以東,内加外減;食甚在子午以西,内減外加。
)即得其朔四正食差加減定數。
求日月食去交定分:視其朔四正食差,加減定數,同名相從,異名相消,餘為食差加減總數;以加減去交分,餘為日食去交定分。
(其去交定分不足減、乃覆減食差總數、若陽曆覆減入陰曆,為入食限;若陰曆覆減入陽曆,為不入食限。
凡加之滿食限以上者,亦不入食限。
)其望食者,以其望去交分便為其望月食去交定分。
求日月食分:日食者,視去交定分,如食限三之一以下者倍之,類同陽曆食分。
以上者,覆減食限,餘為陰曆食分。
皆進一位,滿九百七十六除為大分,不滿,退除為小分,命十為限,即日食之大、小分。
月食者,視去交定分,如食限三之一以下者,食既;以上者,覆減食限。
餘進一位,滿八百九十二除之為大分,不滿,退除為小分,命十為限,即月食之大、小分。
(其食不滿大分者,雖交而數淺,或不見食也。
)
求日食泛用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