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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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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置陰、陽曆食分于上,列一千九百五十二于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滿二百七十一除之,為日食泛用刻、分。

     求月食泛用刻分:置去交定分,自相乘,交初以四百五十九除,交中以五百四十除之,所得,交初以減三千九百,交中以減三千三百一十五,餘為月食泛用刻、分。

     求日月食定用刻分:置日月食泛用刻、分,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以所直度下月行定分除之,所得為日月食定用刻、分。

     求日月食虧初複滿時刻:以定用刻分減食甚小餘,為虧初小餘;加食甚,為複滿小餘;各滿辰法為辰數,不盡,滿刻法除之為刻數,不滿為分。

    命辰數從子正,算外,即得虧初、複末辰、刻及分。

    (若以半辰數加之,即命從時初也。

    )
求日月食初虧複滿方位:其日食在陽曆者,初食西南,甚于正南,複于東南;日在陰曆者,初食西北,甚于正北,複于東北。

    其食過八分者,皆初食正西,複于正東。

    其月食者,月在陰曆,初食東南,甚于正南,複于西南;月在陽曆,初食東北,甚于正北,複于西北。

    其食八分已上者,皆初食正東,複于正西。

    (此皆審其食甚所向,據午正而論之,其食餘方察其斜正,則初虧、複滿乃可知矣。

    )
求月食更點定法:倍其望晨分,五而一,為更法;又五而一,為點法。

    (若依司辰星注曆,同内中更點,則倍晨分,減去待旦十刻之分,餘,五而一,為更法;又五而一,為點法。

    )
求月食入更點:各置初虧、食甚、複滿小餘,如在晨分以下者加晨分,如在昏分以上者減去昏分,餘以更法除之為更數,不滿,以點法除之為點數。

    其更數命初更,算外,即各得所入更、點。

     求月食既内外刻分:置月食去交分,覆減食限三之一,(不及減者為食不既。

    )
餘列于上位;乃列三之二于下,以上減下,餘以下乘上,以一百七十除之,所得,以定用刻分乘之,滿泛用刻分除之,為月食既内刻分;用減定用刻分,餘為既外刻、分。

     求日月帶食出入所見分數:視食甚小餘在日出分以下者,為月見食甚、日不見食甚;以日出分減複滿小餘,若食甚小餘在日出分已上者,為日見食甚、月不見食甚;以初虧小餘減日出分,各為帶食差;(若月食既者,以既内刻分減帶食差,餘乘所食分,既外刻分而一,不及減者,即帶食既出入也。

    )
以乘所食之分,滿定用刻分而一,即各為日帶食出、月帶食入所見之分。

    (凡虧初小餘多如日出分為在晝,複滿小餘多如日出分為在夜,不帶食出入也。

    )
若食甚小餘在日入分以下者,為日見食甚、月不見食甚;以日入分減複滿小餘,若食甚小餘在日入分已上者,為月見食甚、日不見食甚;以初虧小餘減日入分,各為帶食差;(若月食既者,以既内刻分減帶食差,餘乘所差分,既外刻分而一,不及減者,即帶食既出入也。

    )
以乘所食之分,滿定用刻分而一,即各為日帶食入、月帶食出所見之分。

    (凡虧初小餘多如日入分為在夜,複滿小餘少如日入分為在晝,并不帶食出入也。

    )
步五星術 木星終率:一千五百五十五萬六千五百四。

     終日:三百九十八日。

    (餘三萬四千五百四,約分八千八百四十七。

    )
曆差:六萬一千七百五十。

     見伏常度:一十四度。

     火星終率:三千四十一萬七千五百三十六。

     終日:七百七十九日。

    (餘三萬六千五百三十六,約分九千三百六十八。

    )
曆差:六萬一千二百四十。

     見伏常度:一十八度。

     土星終率:一千四百七十四萬五千四百四十六。

     終日:三百七十八。

    (餘三千四百四十六,約分八百八十三。

    )
曆差:六萬一千三百五十。

     見伏常度:一十八度半。

     金星終率:二千二百七十七萬二千一百九十六。

     終日:五百八十三日。

    (餘三萬五千一百九十六,約分九千二十四。

    )
見伏常度:一十一度少。

     水星終率:四百五十一萬九千一百八十四。

    (改九千一百九十四。

    )
終日:一百一十五日。

    (餘三萬四千一百八十四,約分八千七百六十五。

    )
見伏常度:一十八度。

     求五星天正冬至後諸段中積中星:置氣積分,各以其星終率去之,不盡,覆減終率,餘滿元法為日,不滿,退除為分,即天正冬至後其星平合中積。

    重列之為中星,因命為前一段之初,以諸段變日、變度累加減之,即為諸段中星。

    (變日加減中積,變度加減中星。

    )
求木火土三星入曆:以其星曆差乘積年,滿周天分去之,不盡,以度母除之為度,不滿,退除為分,命曰差度;以減其星平合中星,即為平合入曆度分;以其星其段曆度加之,滿周天度分即去之,各得其星其段入曆度分。

    (金、水附日而行,更不求曆差。

    其木、火、土三星前變為晨,後變為夕。

    金、水二星前變為夕,後變為晨。

    )
求木火土三星諸段盈縮定差:木、土二星,置其星其段入曆度分,如半周天以下者為在盈。

    以上者,減去半周天,餘為在縮。

    置盈縮度分,如在一象以下者為在初限。

    以上者,覆減半周天,餘為在末限。

    置初、末限度及分于上,列半周天于下,以上減下,以下乘上,(木進一位,土九因之。

    )
皆滿百為分,分滿百為度,命曰盈縮定差。

    其火星,置盈縮度分,如在初限以下者為在初。

    以上者,覆減半周天,餘為在末。

    (以四十五度六十五分半為盈初、縮末限度,以一百三十六度九十六分半為縮初、盈末限度分。

    )
置初、末限度于上,(盈初、縮末三因之。

    )
列二百七十三度九十三分于下,以上減下,餘以下乘上,以一十二乘之,滿百為度,不滿,百約為分,命曰盈縮定差。

    (若用立成法,以其度下損益率乘度下約分,滿百者,以損益其度下盈縮差度為盈縮定差,若在留退段者,即在盈縮泛差。

    )
求木火土三星留退差:置後退、後留盈縮泛差,各列其星盈縮極度于下,(木極度,八度三十三分;火極度,二十二度五十一分;土極度,七度五十分。

    )
以上減下,餘以下乘上,(水、土三因之,火倍之。

    )
皆滿百為度,命曰留退差。

    (後退初半之,後留全用。

    )
其留退差,在盈益減損加、在縮損減益加其段盈縮泛差,為後退、後留定差。

    (因為後遲初段定差,各須類會前留定差,觀其盈縮,察其降差也。

    )
求五星諸段定積:各置其星其段中積,以其段盈縮定差盈加縮減之,即其星其段定積及分;以天正冬至大餘及約分加之,滿紀法去之,不盡,命甲子,算外,即得日辰。

    (其五星合見、伏,即為推算段定日;後求見、伏合定日,即曆注其日。

    )
求五星諸段所在月日:各置諸段定積,以天正閏日及約分加之,滿朔策及分去之,為月數;不滿,為入月以來日數及分。

    其月數命從天正十一月,算外,即其星其段入其月經朔日數及分。

    (定朔有進退者,亦進退其日,以日辰為定。

    若以氣策及約分去定積,命從冬至,算外,即得其段入氣日及分。

    )
求五星諸段加時定星:各置其星其段中星,以其段盈縮定差盈加縮減之,即五星諸段定星。

    若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其段加時定星所在宿次。

    (五星皆以前留為前退初定星,後留為後順初定星。

    )
求五星諸段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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