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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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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 後漢熹平三年,《四分曆》志立冬中景長一丈,立春中景長九尺六寸。

    尋冬至南極,日晷最長,二氣去至日數既同,則中景應等,而前長後短,頓差四寸。

    此曆景冬至後天之驗也。

    二氣中景日差九分半弱,進退均調,略無盈縮,以率計之,二氣各退二日十二刻,則晷景之數,立冬更短,立春更長,并差二寸,二氣中景俱長九尺八寸矣,即立冬、立春之正日也。

    以此推之,曆置冬至後天亦二日十二刻也。

    熹平三年,時曆丁醜冬至,加時正在日中。

    以二日十二刻減之,定以乙亥冬至,加時在夜半後二十八刻。

    《宋志》大明五年十月十日,景一丈七寸七分半;十一月二十五日,景一丈八寸一分太。

    二十六日,一丈七寸五分強。

    折取其中,則中天冬至應在十一月三日求其早晚。

    令後二日景相減,則一日差率也,倍之為法。

    前二日減,以百刻乘之,為實。

    以法除實,得冬至加時在夜半後三十一刻,在《元嘉曆》後一日,天數之正也。

    量檢彌年,則加減均同。

    異歲相課,則遠近應率。

    觀二家之說,略而未通。

    熹平乃要取其中,而失于至前、至後之餘。

    大明則左右率,而失于為實、為法之數。

    若夫較景、定氣,曆家最為急務。

    觀古較驗,止以冬至前後數日之間,以定加時早晚。

    且景之差行,當二至前後,進退在微芒之間。

    又日有變行,盈縮稍異,若以為準,則加時相背。

    又晉、漢曆術,多以前後所測晷要取其中,此亦差過半日。

    今比歲較驗,在立冬、立春景移過寸,若較取加時,則宜以其相近者通計,半之為距至泛日;乃以其晷數相減,餘者以法乘之,滿其日晷差而一,為刻;乃以差刻(求冬至,視其前晷,多則為減,少則為加,求夏至返之。

    )
加減距至泛日,為定日;仍加半日之刻,命從前距日辰,算外,即二至加時日辰及刻分。

    如此推求,則二至加時早晚可驗矣。

     皇祐嶽台晷景法 按《大衍》載日及《崇天》定差之率,雖号通密,然未能盡上下交應之理,則晷度無由合契。

    今立新法,使上符盈縮之行,下參句股之數,所算尺寸與天測驗,無有先後。

    其術曰:計二至後日數,乃減去二至約餘,仍加半日之分,即所求日午中積數,而置之以求進退差分,(求進退差分者,置中積之數,如一象九十一日三十二分以下為在前;如一象以上,返減二至限一百八十二日六十一分,餘為在後。

    置前後度于上,列二百于下,以上減下,餘以下乘上,滿四千一百三十五除之為分,不滿,退除為小分。

    在冬至後即為進差,在夏至後即為退差。

    )
仍列初、末二限,(求入初、末限者,置所求日午中積數,日在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之數四十五日六十二分以下,即為所求在初限;如在已上者,乃返減二至限,餘即為所求入末限。

    其冬至後末限、夏至後初限,以一百三十七日為率。

    )
用求午中晷數。

    (求午中晷數者,視所求。

    如入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者,以入限日減一千九百三十七半,餘為泛差;仍以限日分乘其進退差,五因百約之,用減泛差,為定差;乃以入限日分自相乘,以乘定差,滿一百萬為尺,不滿為寸、為分及小分,以減冬至常晷一丈二尺八寸五分,餘為其日午中晷數。

    若所求入冬至後末限、夏至後初限者,乃三約入限日分,以減四百八十五少,餘為泛差;仍以進退差減極數,餘者若在春分後、秋分前者,直以四約之,以加泛差,為定差;若在春分前、秋分後者,乃以去二分日數及分乘之,滿六百而一,以減泛差,餘為定差,用以入限日分自相乘,以乘定差,滿一百萬為尺,不滿為寸、為分及小分,以加夏至常晷一尺五寸七分,即為其日午中晷數。

    若用周歲曆,直以其日晷景損益差分乘其日午中之餘,滿法約之,乃損益其下晷數,即其日午中定晷。

    )
如此推求,則上下通應之理,句股斜射之原,皆可視驗,乃具嶽台晷景周歲算數。

     《宋史》 元·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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