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稅額。
诏以官地招弓箭手,仍許近裡百姓壯勇者占射,依内地起稅,排保甲;即義勇願投充及民戶願受蕃部地者聽之。
其頃畝令經略司以肥瘠定數。
十一月,诏永興軍、河中府、陝、解、同、華、鄜、延、丹、坊、邠、甯、環、慶、耀十五州軍各依元刺義勇外,商、虢州、保安軍并止團成保甲。
七年,诏義勇正身不許應募充刺,已應募者召人對替。
八年四月,诏韓琦等,曰:"河朔義勇民兵,置之歲久,耳目已熟,将校甚整,教習亦良。
然團結保甲,一道紛然。
義勇舊人十去其七,或撥入保甲,或放而歸農,得增數之虛名,破可用之成法,此又徒起契丹之疑也。
"七月,诏應義勇家人投軍後,本戶餘丁數少,合免義勇,并許投軍。
十月,诏:"五路義勇每年赴州教,保甲赴縣教,并自十月至次年正月終。
義勇不及十指揮、保甲不及十都者,自十二月起教,各據人數分定番次,教閱一月,不許拆破指揮、都保。
其人數少處,隻作一番、兩番,不須滿所教月分。
其年已上番者,止教半月。
"十二月,诏五路義勇并與保丁輪充及檢察盜賊,有違犯,依保丁法。
九年正月,诏義勇、保甲逐年遇閱日比試所習武藝,五路每州以二十分為率取一,分為五等,第一等解發。
四月,诏:"河北西路義勇、保甲分三十六番,随便近村分,于巡檢、縣尉下上番,半月一替。
歲于農閑月,并下番人并令所轄巡檢、縣尉擇寬廣處聚教五日。
"是月,兵部言:"舊條,義勇、保甲所習事藝以十分為率,弓不得過二分,槍刀共不得過二分,餘并習弓弩。
"诏槍手依舊專習外,刀牌手令兼習弓弩,仍頒樣下五路施行。
九月,诏永興、秦鳳等路義勇,以主戶三丁以上充,不拘戶等。
是年,諸路所管義勇:河北東路三萬六千二百一十八人,河北西路四萬五千七百六十六人,永興軍路八萬七千九百七十八人,秦鳳路三萬九千九百八十人,河東路三千五百九十五人,總二十四萬七千五百三十七人。
元豐二年,中書、樞密院請河北陝西義勇、保甲皆如諸軍誦教閱法。
從之。
三年,诏五路轉運、提舉官巡曆所至,按閱見教義勇、保甲,不如法者,牒提點刑獄司施行。
四年,蒲宗孟言,乞開封府、五路義勇并改為保甲。
自此以次行于諸路矣。
(此後義勇改為義勇保甲,載《保甲篇》。
)
陝西護塞慶曆元年,募土人熟山川道路蕃情、善騎射者涅臂充。
二百人為指揮,自備戎械,就鄉闾習武技,季一集州閱教。
無事放營農,月給鹽茗。
有警召集防守,即廪給之,無出本路。
川峽土丁熙甯七年,經制泸州夷事熊本募土丁五千人,入夷界捕戮水路大小四十六村,蕩平其地二百四十裡,募民墾耕,聯其夷屬以為保甲。
元祐二年,泸南沿邊安撫使司言:"請應泸人因邊事補授班行,自備土丁子弟在本家地分防拓之人,更無廪給酬賞。
若遇賊,臨時取旨。
其敢邀功生事,重置于法。
"從之。
政和六年,泸南安撫使孫羲叟奏:"邊民冒法買夷人田,依法盡拘入官,招置土丁子弟。
見招到二千四百餘人,欲令番上。
"從之。
宣和四年,诏:"茂州、石泉軍舊管土丁子弟,番上守把,不谙射藝。
其選施、黔兵善射者各五十人,分任教習,候精熟日遣回。
"
荊湖路義軍土丁、弩手不見創置之始,北路辰、澧二州,南路全、邵、道、永四州皆置。
蓋溪洞諸蠻,保據岩險,叛服不常,其控制須土人,故置是軍。
皆選自戶籍,蠲免徭賦,番戍砦栅。
大率安其風土,則罕嬰瘴毒。
知其區落,則可制狡狯。
其校長則有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指揮使、副指揮使、都頭、副都頭、軍頭、頭首、采斫招安頭首、十将、節級,皆叙功遷補,使相綜領。
施之西南,實代王師,有禦侮之備,而無饋饷之勞。
其後,荊南、歸、陝、鼎、郴、衡、桂陽亦置。
慶曆二年,北路總一萬九千四百人,南路總五千一百五十人。
番戍諸砦,或以歲,或以季,或以月。
上番人給口糧,有功遷補。
自都副指揮使歲給綿袍、月給食錢,指揮使給食錢,副指揮使給紫大绫綿袍,都頭已上率有廪給。
熙甯元年,籍荊湖南、北路義軍凡一萬五千人,軍政如舊制。
六年,諸路行保甲,司農寺請令全、邵二州土丁、弩手、弩團與本村土人共為保甲,以正、副指揮使兼充都副保正,以都頭、将虞候、頭首、都甲頭兼充保長,以左右節級、甲頭兼充小保長。
番上則本鋪土丁、弩手、弩團等同為一保,其隔山嶺不及五大保者亦各置都保正一人。
元祐七年,選差邵州邵陽、武崗、新化等縣中等以下戶充土丁、弩手,與免科役,七年一替。
排補将級,不拘替放年,分作兩番邊砦防拓,不得募人。
凡上番,依禁軍例教閱武藝及專習木弩。
如有私役,并論如《私役禁軍敕》。
紹聖二年,樞密院言:"荊湖南路安撫、轉運、提刑、常平司奏請,邵州管下緣邊堡砦置弩手一千四百人,乞依元豐六年诏,于五等戶輪差,并半年一替。
其上番人如有故,許家人少壯有武藝者代充。
"從之。
崇甯二年,荊湖南路安撫、钤轄李闳言:"收複綏甯縣上堡裡、臨口砦,合用防拓弩手千人,乞于邵州邵陽、武岡兩縣中等以下戶選差,半年一替;遇上番,月支錢米;排補階級,自正副使而下至左右甲頭,依舊為七階;分兩番部轄,令邵州給帖。
"從之。
政和七年,以辰、沅、澧等州更戍土丁與營田土丁名稱重壘,将兵馬都钤轄司招填土丁改為鼎、澧路營田刀弩手。
重和元年,辰州招到刀弩手二千一百人,其官吏各轉官,減磨勘年有差。
宣和四年,靖州通道縣有邊警,诏添置刀弩手二千人。
夔州路義軍土丁、壯丁州縣籍稅戶充,或自溪洞歸投。
分隸邊砦,習山川道路,遇蠻入寇,遣使襲讨,官軍但據險策應之。
其校長之名,随州縣補置,所在不一。
職級已上,冬賜綿袍,月給食鹽、米麥、鐵錢;其次紫绫綿袍,月給鹽米;其次月給米鹽而已,有功者以次遷。
施、黔、思三州義軍土丁,總隸都巡檢司。
施州諸砦有義軍指揮使、把截将、砦将,并土丁總一千二百八十一人,壯丁六百六十九人。
又有西路巡防殿侍兼義軍都指揮使、指揮使、都頭、十将、押番、砦将。
黔州諸砦有義軍正副指揮使、兵馬使、都頭、砦将、把截将,并壯丁總千六百二十五人。
思州、洪杜、彭水縣有義軍指揮使、巡檢将、砦将、科理、旁頭、把截、部轄将,并壯丁總千四百二十二人。
渝州懷化軍。
溱州江津巴縣巡遏将,皆州縣調補。
其戶下率有子弟、客丁,遇有寇警,一切責辦主戶。
巡遏、把截将歲支料鹽,襖子須三年其地内無寇警乃給,有勞者增之。
州縣籍土丁子弟并器械之數,使分地戍守。
嘉祐中,補涪州賓化縣夷人為義軍正都頭、副都頭、把截将、十将、小節級,月給鹽,有功以次遷,及三年無夷賊警擾,即給正副都頭紫小绫綿旋襕一。
涪陵、武龍二縣巡遏将,砦一人,以物力戶充,免其役。
其義軍土丁,歲以籍上樞密院。
廣南西路土丁嘉祐七年,籍稅戶應常役外五丁點一為之。
凡得三萬九千八百人。
分隊伍行陣,習槍、镖排,冬初集州按閱。
後遞歲州縣疊教,察視兵械。
以防收刈,改用十一月教,一月罷。
熙甯七年,知桂州劉彜言:"舊制,宜、融、桂、邕、欽五郡土丁,成丁已上者皆籍之。
既接蠻徼,自懼寇掠,守禦應援,不待驅策。
而近制主戶自第四等以上,三取一以為土丁。
而旁塞多非四等以上,若三丁籍一,則減舊丁十之七。
餘三分以為保丁,保丁多處内地,又俟其益習武事,則當蠲土丁之籍。
恐邊備有阙,請如舊制便。
"奏可。
元豐六年,廣西經略使熊本言:"宜州土丁七千餘人,緩急可用。
欲令所屬編排,分作都分,除防盜外,緣邊有警,聽會合掩捕。
"從之。
元符二年,廣西察訪司言:"桂、宜、融等用土丁緣邊防拓,差及單丁,乞差兩丁以上之家。
"從之。
廣南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