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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九十一 志第一百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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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槍手嘉祐六年,廣、惠、梅、潮、循五州以戶籍置,三等已上免身役,四等以下免戶役,歲以十月一日集縣閱教。

    治平元年,诏所在遣官按閱,一月罷,有阙即招補,不足,選本鄉有武技者充。

     熙甯元年,诏廣州槍手十之三教弓弩手。

    是歲,會六郡槍手,為指揮四十一,總一萬四千七百有奇。

    三年,知廣州王靖言:"東路槍手,自至和初立為土丁之額,農隙肄業一月,乃古者寓兵于農之策也。

    然訓練勸獎之制未備,請比三路義勇軍政教法條上約束。

    "四年,知封州鄧中立請以本路未置槍手州縣,如廣、惠等五郡例置。

    奏可。

    六年,廣東駐泊楊從先言:"本路槍手萬四千,今為保甲,兩丁取一,得丁二十五萬,三丁取一,得丁十三萬。

    以少計之,猶十倍于槍手。

    願委路分都監二員,分提舉教閱。

    "诏司農寺定法以聞。

    其後,戶四等以上,有三丁者以一為之,每百人為一都,五都為一指揮。

    自十一月至二月,月輪一番閱習,凡三日一試,擇其技優者先遣之。

    七年,诏廣南東西路舊槍手、土丁戶依河北、陝西義勇法,三丁選一,餘州無槍手、土丁者勿置。

    九年,兵部言:"廣、惠、循、潮、南恩五郡槍手,請籍主戶第四等以上壯丁,毋過舊額一萬四千,餘以為保甲。

    "奏可。

     元豐二年,诏:廣、惠、潮、封、康、端、南恩七州皆并邊,外接蠻徼,宜依西路保甲教習武藝。

    時又诏虔州槍仗手以千五百,撫州、建昌軍鄉丁、關軍、槍仗手各以千七百為額。

    監司以農隙按閱武藝,如廣東制。

     邕、欽溪洞壯丁治平二年,廣南西路安撫司集左、右兩江四十五溪洞知州、洞将,各占鄰疊為救應,仍籍壯丁,補校長,給以旗号。

    峒以三十人為一甲,置節級,五甲置都頭,十甲置指揮使,五十甲置都指揮使,總四萬四千五百人,以為定額。

    各置戎械,遇有寇警召集之,二年一閱,察視戎械。

    有老病并物故名阙,選少壯者填,三歲一上。

     熙甯中,王安石言:"募兵未可全罷,民兵則可漸複,至于二廣,尤不可緩。

    今中國募禁軍往戍南方多死,害于仁政。

    陛下誠移軍職所得官十二三,鼓舞百姓豪傑,使趨為兵,則事甚易成。

    "于是,蘇緘請訓練二廣洞丁。

    舊制,一歲教兩月。

    安石曰:"訓練之法,當什伍其人,拔其材武之士以為什百之長。

    自首領以下,各以祿利勸獎,使自勤于閱習,即事藝可成,部分可立,緩急可用。

    "六年,廣南西路經略沈起言:"邕州五十一郡峒丁,凡四萬五千二百。

    請行保甲,給戎械,教陣隊。

    藝出衆者,依府界推恩補授。

    "奏可。

     九年,趙禼征交阯,入辭,帝谕以"用峒丁之法,當先誘以實利,然後可以使人。

    甘言虛辭,豈能責其效命?比鄜延集教蕃兵,賴卿有以制之,使輕罪可決,重罪可誅。

    違西夏則其禍遠,違帥臣則其禍速,合于兵法'畏我不畏敵'之義,故能責其效命。

    王師之南,卿宜選募勁兵數千,擇枭将領之,以脅諸峒,谕以大兵将至,從我者有賞,其不從者按族誅之。

    兵威既振,先脅右江,右江既附,複脅左江,兩江附則諸蠻無不附者。

    然後以攻交人劉紀巢穴,甚非難也。

    郭逵性吝啬,卿宜谕以朝廷兵費無所惜,逵複事崖岸,不通下情,将佐莫敢言者,卿至彼,以朕語诏之。

    " 十年,樞密院請:"邕、欽峒丁委經略司提舉,同巡檢總莅訓練之事,一委分接。

    歲終上藝優者,與其酋首第受賞。

    五人為保,五保為隊。

    第為三等:軍功武藝出衆為上,蠲其徭役;人材矯捷為中,蠲其科配;餘為下。

    邊盜發則酋長相報,率族衆以捍寇。

    "十二月,诏邕、欽丁壯自備戎械,貧者假以官錢,金鼓旗幟官給,間歲大閱,畢則斂藏之。

     元豐元年,經略司請集兩江峒丁為指揮,權補将校。

    奏可。

    二年,廣西經略司言:"團結邕、欽峒丁為指揮一百七十五,籍武藝上等一萬三千六百七人。

    "诏下諸臣獻議措置峒丁事,付曾布參酌損益,創為規畫,務令詳盡,便于施行。

    布乃請令鎮砦監押、砦主同管轄兵甲使臣與巡檢等,分定州峒總制,立賞罰懲勸。

    增置都巡檢使兩員,分提舉。

    及增首領丁壯,歲閱之,以武藝絕倫者聞,量材補授。

    诏增都巡檢使二員,餘下熊本擇其可者施行之。

     五年,诏:"廣南保甲如戎、泸故事,自置裹頭無刃槍、竹标排、木弓刀、蒿矢等習武技,遇捕盜則官給器械。

     六年,诏樞密承旨司講議廣西峒丁如開封府界保甲集教、團教法。

    是年,提點廣西路刑獄彭次雲言:"邕苦瘴疠,請量留兵更戍,餘用峒丁,以季月番上,給禁軍錢糧。

    "诏許彥先度之,彥先等言:"若盡以代正兵,恐妨農。

    請計戍兵三之一代以峒丁,季輪二千赴邕州肄習武事。

    "從之。

     大觀二年,诏:"熙甯團集左、右江峒丁十餘萬衆,自廣以西賴以防守。

    今又二十萬衆來歸。

    已令張莊依左、右江例相度聞奏。

    尚慮有司不知先務,措置滅裂,今條畫行下其所修法,入熙河蘭湟、秦鳳路敕遵行之。

    " 福建路槍仗手元豐元年,轉運使蹇周輔言:"廖恩為盜,以槍仗手捕殺,乃有冒槍仗手之名,乘賊勢驚擾村落,患有甚于廖恩者。

    "诏犯者特加刺配。

    周輔請額定槍仗手人數,歲集閱之。

    下其章兵部。

    兵部請依保甲法編排,罷舊法,以隸提刑司。

    居相近者五人為小保,保有長,五小保為一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副保正。

    具教閱、捕盜賊、食直等令頒焉。

    總一萬二百人有奇,以歲之農隙,部使者分閱,依弓手法賞之。

    二年,立法,聽自置兵械寄于官,遇捕盜乃給,數外置者從私有法。

     元祐元年,禦史上官均言:"福建路往年因寇盜召募槍手,多至數百人,少不下一二百人。

    每歲監司親至按試犒賞,比至閱視,其老弱不閑武技者十七八。

    監司所至,多先期呼集。

    既至,往往代名充數,冒受支賞,徒有呼集之勞,而無校試之實。

    欲乞重行考核,不必充滿舊數,庶幾得實。

    " 靖康元年,臣僚言:"天下步兵之精,無如福建路槍仗手,出入輕捷,馭得其術,一可當十。

    乞選官前去召募。

    "從之。

     江南西路槍仗手熙甯七年,诏籍虔、汀、漳三州鄉丁、槍手等,以制置盜賊司言三州壤界嶺外,民喜販鹽且為盜,非土人不能制故也。

     元豐二年,诏虔州槍仗手千五百三十六人,撫州、建昌軍鄉丁、關軍、槍仗手各千七百七十八人為定額。

    每歲農隙,輪監司、提舉司官案閱武藝,以備奸盜。

    從前江西轉運副使蔣之奇請也。

     宣和三年,兵部言:"近因江西漕臣謂本路槍仗手,元豐七年以八千三十五人為額,至元祐中減罷七千一百四十二人,元符間雖嘗增立人數,比之元額猶減其七。

    乞诏諸路監司、帥臣并遵熙甯舊制補足元額。

    "從之。

     蕃兵者,具籍塞下内屬諸部落,團結以為藩籬之兵也。

    西北邊羌戎,種落不相統一,保塞者謂之熟戶,餘謂之生戶。

    陝西則秦鳳、泾原、環慶、鄜延,河東則石、隰、麟、府。

    其大首領為都軍主,百帳以上為軍主,其次為副軍主、都虞候、指揮使、副兵馬使,以功次補者為刺史、諸衛将軍、諸司使、副使、承制、崇班供奉官至殿侍。

    其充本族巡檢者,奉同正員,月添支錢十五千,米面傔馬有差。

    刺史、諸衛将軍請給,同蕃官例。

    首領補軍職者,月奉錢自三千至三百,又歲給冬服綿袍凡七種,紫绫三種。

    十将而下皆給田土。

     康定初,趙元昊反,先破金明砦,殺李士彬父子。

    蕃部既潰,乃破塞門、安遠砦,圍延州。

    二年,陝西體量安撫使王堯臣言:"泾原路熟戶萬四百七十餘帳之首領,各有職名。

    曹玮帥本路,威令明著,嘗用之以平西羌。

    其後,守将失于撫馭,浸成驕黠。

    自元昊反,鎮戎軍及渭州山外皆被侵擾,近界熟戶亦遭殺掠。

    蕃族之情,最重酬賽,因其釁隙而激怒之,可複得其用。

    請遣人募首領願效用者,籍姓名及士馬之數。

    數及千人,聽自推有謀勇者授班行及巡檢職名,使将領出境。

    破蕩生戶所獲财畜,官勿檢核。

    得首級及傷者給賞,仍依本族職名遷補增奉。

    "诏如所請。

     慶曆二年,知青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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