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紳而在,未必緻此。
【馮益枉死】浙慈溪人馮益字損之者,或雲本山陰人也。
先任隴西教谕,坐法遣戍,逃伍遊京師,得出入昭武伯曹欽之門,以軍功拜錦衣千戶,時時進密計,欽愛之。
及欽反伏誅,為欽妾賀氏所引。
初诟賀若不相識者,冀得脫死,賀後诟之曰:“若與吾夫議大事,吾夫尚以宦寺苗裔為疑。
若曰,公家孟德,非中常侍孫乎?吾夫大悅,命妾侑若觞,豈不憶耶?”馮始伏罪無辭,時欽族黨俱已屠滅,惟賀尚存,法司以律當給功臣為奴,上以賀促欽速反,情罪加重,特命磔于市,遂與益同時伏法。
其時,又有一馮益字謙之,亦浙之鄞人,以醫來京,兼能雜技,覓食諸大家。
初捕者先得之,謂真逆徒,即執至市。
方号呼辯非是,則首已在地矣。
再捕始獲慈溪人,以故窮诘之,初同名者,真是浪死。
乃知袁紹誅宦官,無須者濫及;冉闵殺故羯,高鼻多須者俱不免。
信哉。
慈溪馮益,嘗有詩雲:“老去精神須勉強,閑來文字莫思量。
”為時所稱。
【劇賊遁免】建文初,廣東賊首鐘均道,稱兵南雄州,橫行嶺表。
太宗即位,貸其罪。
且以官招之,竟不出。
嘉靖末年,有徽人羅龍文者,素負俠名。
能伏水中竟日夜,且家素封,善鑒古。
胡梅林少保征倭,以鄉曲厚禮之,使招徕汪、徐諸酋,實有勞力。
因叙功,得為中書入内閣,與嚴東樓款密,且令品第所得江南諸寶玩,其入幕無間朝夕。
後與嚴同敗,同遣戍,同逃伍。
聞林禦史再參,遂先遁去。
其後以叛臣法見殛者,實羅氏族子,非真龍文也。
其子六一者,後為禦史王汝正所劾,雲且亡入日本,與汪直餘黨入犯。
诏亟收之,亦亡命江湖,詭名王延年。
雖言官屢劾,亦奉嚴旨屢行緝捕,幸無仇家首告,今往來江南自若也,均道固智矣,龍文父子能豫營三窟,以免骈僇.乃知黃巢去為雪窦禅師,亦非浪語。
【嶺南論囚】沈司馬又為餘言,粵中用法嚴,凡遇劫盜,即時論斬于市,但承台檄至,雖縣令亦出莅刑,如北方捕獲響馬賊例,初不必奏聞也。
蓋是時為穆廟末年,殷石汀(正茂)以司馬督兩廣,專征伐,為首揆高新鄭相知,以故得度外行事如此。
若在今日,必坐以擅殺人之罪矣。
沈又雲:每決囚後,見市人多手挈肝肺,持歸啖之。
初以為羊豕,既乃知劫盜五髒也。
地近夷方,殘忍至此,想近年必無其事矣。
初嶺外不靖,連年用兵不得要領。
時新鄭相方兼領铨政,遂用殷為帥。
或謂殷貪墨恐敗圉事,新鄭曰:“不然。
措大眼孔小,畀以數十萬即飽所欲。
今粵中歲饷,豈止此耶?且其人揮霍,能以厚賞結士心,吾第求辦賊,何必曾史哉!”後果奏功如所策。
新鄭去位,殷又為江陵所器愛,改長戶曹,其黩貨彌甚。
而以嶺南異寶,時時賂江陵,遂得久于位,亦其才術過人,能于二相水火時,交歡,無少異也。
初沈司馬為吏部選人,每旅谒,新鄭從稠人中揖入火房,與之談,且曰:“君他日必為骨鲠臣,且登貴仕,願努力自愛。
”其知人如此。
【王大臣】王大臣本名章龍,浙之甯波人。
幼為娈童,稍長為優人,素走大榼門下,向來小内使挈入諸榼直房,竊寶貨非一日矣。
其倉卒遇上也,事出不意,未免張皇。
上顧而疑之,随即拿下,送東廠拷究主使之人。
時馮保恨高新鄭入骨,故立意坐以族滅,實非江陵意。
今《病榻遺言》乃謂出張相指授,非也。
馮又惡故司禮掌印陳洪,欲并坐之,且洪與高素契厚也。
大臣既下獄,保令辦事人俗稱夥長者,與之淫狎,教以新鄭、陳洪,以千金為賞,使之直犯乘輿。
外論籍籍,疑江陵與内臣同造此謀。
江陵商于所厚,鹹謂不可,而不能得之于馮保。
時掌錦衣衛為太傅朱希孝,雖江陵幕客,故與新鄭厚,心憐而力救之,且行數千金于諸大榼.而諸榼中亦有善新鄭者,力解于慈聖之前。
會再行鞫,而風雹大作,保與諸問官俱失色,遂送之法司。
時江陵已決計雪高,恐谳時,大臣尚執高主使,便難收拾,乃謀之刑部郎鄭汝璧。
鄭曰:“此不難,某自有計。
”
乃密引囚于隐處,鈎其舌剪之。
次日會審诘問,含糊不複能語,遂棄之市。
《中元遺言》中,謂飲以瘖藥者,亦誤也。
又謂其人從總兵戚繼光來,是又不然。
鄭數日後即調儀郎,又調吏部,今現為少司馬,總制宣大。
【憂危竑議】癸卯冬,妖書,其名曰《續憂危竑議》,其說甚怪妄。
事之起,适當楚勘初停,郭江夏甫去國之時,言路憸人,借以媚首揆,遂疑江夏為之。
時人皆為不平,究終不能坐郭。
後來公論大暢,暴其事者,章滿公車,然其根則始于戊戌之妖書也。
書名《憂危竑議》,亦指斥儲宮事,故癸卯借以續之。
戊戌之書初發時,禦史趙之翰,直以坐禮部主事萬建昆,與給事中戴士衡等諸人,以萬為次,相張新建鄉人,而士衡曾為新建知縣,故牽合之,以陷張相于不測。
賴上聖明,戴僅遣戍,萬削籍,張相亦以東事閑住,繼又為民,而不深窮其事。
時張方為西北正人所聚攻,故無敢昌言直之者。
近來議者,止知訟江夏之冤,而戊戌妖書,幾不複記憶矣。
相去甫六年耳,趙禦史之傾危,寂無人指摘,則時趨使之然。
趙、陝西之邠州人,以壬辰庶常起家。
東朝之立,上意久定,自出閤講學以來,廷臣亦安意拱聽,無複強聒矣。
庚子春,刑部主事謝廷贊者,飲于戚畹郭氏,聞宮中密傳上旨,旦夕且将冊立。
郭喜見顔色,漏其語,謝遂欲因以為功,草疏跪阙下三日,以得請為期。
上震怒,罷謝官,而冊命亦遲。
至次年忽傳特旨行之,中外歡呼,益咎謝之釣奇妄發雲。
《竑議全書》,已載前編。
【乙卯闖宮】乙卯四月,張差闖宮事起,一說主風癫輕結,以安儲宮;一說主根究重處,以絕禍本,其是非未敢定,而争構紛起,各以惡語相加遺,度其尋端,正未已也。
有一刑部郎曾訊此案者,一日遇鄭宮庶方水(以偉),語及往事,且以議論相左為苦。
鄭曰:“今且未論此事當作何處分,但事體幹涉親王者,俱會同文武府部科道衙門公勘,以聽上裁。
今日事何等重大,而諸公以西曹郎吏,擅自臆決。
其遠典制多矣。
尚論意見之納鑿哉?”部郎為爽然自失。
因憶往年,癸卯妖書一事,贻害朝士不少,後來偶值豪家少婦,以失行下山者,侍飲于客座,談及妖書之作祟,此婦忽然曰:“此皆比時大老及兩衙門無學無識,以緻張皇如此,不見國家律令乎?凡遇匿名文書,俱即時焚毀,其言一概不行。
當年隻須依此行之,頃刻消散矣。
安用舉朝紛紛為?”餘聞其言,深歎息此輩中尚有見解及此者,況詞館儒臣乎?
【廷杖】今上寬仁,古今所無,然廷杖一事則屢見之。
如丁醜之杖五賢,則江陵相盛怒,馮榼主之,非上意也。
此後不用者幾十年,而丙戌年盧禮部(洪春),以修省疏忤旨得杖;至戊子給事李沂,以論廠榼張鲸得杖,壬辰春則孟給事(養浩)
,請建儲杖一百;又數年庚子,而王給事(德完)請厚中宮,亦杖一百。
此皆關系朝家綱常,有功名教者,雖見辱殿廷,而朝紳視之,有若登仙。
因思此風為金元夷俗,而本朝沿之,趙宋時無有也。
然自成化以前,諸臣被杖者,皆帶衣裹氈,不損膚膜,然猶内傷困卧,需數旬而後起。
若去衣受笞,則始于逆瑾用事,名賢多死,迄今遂不改。
此在聖朝明主,念“可殺不可辱”之旨,亟宜停止者也。
士人受杖,古不經見,惟後漢顯宗,撞郎藥松,不過手自杖之,然已非禮。
《六朝則》南齊。
陸澄傳有之,以郎吏積杖至千數,意如對簿受笞之類,未必廷杖也。
北朝則元魏時有之,此索虜陋習,而宇文高氏遂因之。
随文帝亦撻人于殿廷。
至唐猶然,如李邕之杖死朝堂而極矣。
然姜皎、裴伸先輩,猶以曾為大臣,得免此辱,蓋當時已覺其虧國體矣。
本朝如谏南巡,及大禮大獄,被杖者多或數十人,至有再笞多死者,惟今上時,諸賢皆全活;又當時被杖畢仍供職者,即大臣有之,如左都禦史屠僑,刑部侍郎彭黯之屬,今上則斥為編氓,使被笞者優遊養創,無靦顔視事之恥,且賜環尋亦相繼,其保完士節,更勝前朝雲。
吾鄉鄭端簡(曉),子光祿少卿(履淳),父子俱以言事被杖,著直聲,亦本朝僅見。
谏止江陵奪情被杖諸賢,聞吳趙稍輕,然亦創甚。
第二疏為沈艾,則加重矣。
最後鄒疏入,杖最毒。
餘曾見沈繼山先生雲:“杖之日,交右股于左足之上,以故止傷其半。
出則剔去腐肉,以黑羊生割其臑,傅之尻上,用藥縫裹,始得再生。
及行戍東粵,徒步過嶺,血猶涔涔下也。
”鄒南臯先生為餘言:“每遇天陰,骨間辄隐隐作痛,以故晚年不能作深揖。
”至盧東麓先生,則先人與陸葵日宗伯,力為經紀,不至重傷。
餘又問孟五岑給事,亦雲被杖最毒,偶不死耳。
聞王希泉,給事,以上震怒,操梃者不敢容情,亦瀕殆雲。
聞鄒疏上時,江陵閱之亦感動,歎曰:“此人不怕死,真奇男子!”意欲竟貸之。
馮榼獨恨不許,以故不免,未知果否,又沈繼山雲,為郎署時,曾與曾确庵司空相識,是時為左司馬,凡從戎定衛,俱出兵部手注,曾為注廣之神電衛,且緻意雲:“我宦粵,知神電善地。
”且沈令番禺,有惠愛,多門生,與彼相近,可藉以自給。
沈甚感其意,若艾鄒則俱貴州荒徼矣。
【立枷】三木囊頭,自古有之,蓋如桎梏示辱耳。
至唐酷吏,始有鳳凰曬翅、猿猴獻果諸名,亦用以一時拷訊耳。
本朝枷号,始漸濫行,如正統間王振、正德間劉瑾,二閹盜柄,始以重枷示威,至及士大夫,然亦未聞有立枷之說也。
近來廠衛多用重枷,以施禦囚。
其頭号者,至重三百斤,為期至二月,已百無一全。
而最毒則為立枷,荷此者不旬日必絕;偶有稍延者,命坐低三數寸,則頃刻殒矣。
以餘所見聞,蓋不勝數。
大抵皆因罪輕情重,設為此法以斃之;或得罪禁廷,萬無可活之理。
惟壬辰年之樂新爐,以及諸龍光,則實出聖意,命東廠速以死上聞,蓋痛恨遊棍之流謗也。
然自古無此慘刑,雖五代之立釘坐釘,無以過之。
曾聞京師人雲:倘非廠衛注意,及有仇家者,夜間竊雇乞丐,背承其尻,稍息足力;每日啖一生貓,亦可偷生。
未知果否。
凡枷未滿期而死,守者掊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