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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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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生,陽谷人,少年佻達,喜诙谑。

    因喪偶往求媒媪,遇其鄰人之妻,睨之美,戲謂媪曰:“适睹尊鄰,雅少麗,若為我求凰,渠可也。

    ”媪亦戲曰:“請殺其男子,我為若圖之。

    ”朱笑曰:“諾。

    ” 更月餘,鄰人出讨負、被殺于野。

    邑令拘鄰保,血膚取實,究無端緒,惟媒媪述相谑之詞,以此疑朱。

    捕至,百口不承。

    令又疑鄰婦與私,搒掠之,五毒參至,婦不能堪,誣伏。

    又訊朱,朱曰:“細嫩不任苦刑,所言皆妄。

    既是冤死,而又加以不節之名,縱鬼神無知,予心何忍乎?我實供之可矣:欲殺夫而娶其婦皆我之為,婦不知之也。

    ”問:“何憑?”答言:“血衣可證。

    ”及使人搜諸其家,竟不可得。

    又掠之,死而複蘇者再。

    朱乃雲:“此母不忍出證據死我耳,待自取之。

    ”因押歸告母曰:“予我衣,死也;即不予,亦死也;均之死,故遲也不如其速也。

    ”母泣,入室移時,取衣出付之。

    令審其迹确,拟斬。

    再駁再審,無異詞。

    經年餘,決有日矣。

     令方慮囚,忽一人直上公堂,怒目視令而大罵曰:“如此愦愦,何足臨民!”隸役數十輩,将共執之。

    其人振臂一揮,頹然并仆。

    令懼欲逃,其人大言曰:“我關帝前周将軍也!昏官若動,即便誅卻!”令戰懼悚聽。

    其人曰:“殺人者乃宮标也,于朱某何與?”言已倒地,氣若絕。

    少頃而醒,面無人色。

    及問其人,則宮标也,搒之盡服其罪。

     蓋宮素不逞,知某讨負而歸,意腰橐必富,及殺之竟無所得。

    聞朱誣服,竊自幸,是日身入公門,殊不自知。

    令問朱血衣所自來,朱亦不知之。

    喚其母鞠之,則割臂所染,驗其左臂,刀痕猶未平也。

    令亦愕然。

    後以此被參揭免官,罰贖羁留而死。

    年餘,鄰母欲嫁其婦,婦感朱義,遂嫁之。

    異史氏曰:“訟獄乃居官之首務,培陰嬛,滅天理,皆在于此,不可不慎也。

    躁急污暴,固乖天和;淹滞因循,亦傷民命。

    一人興訟則數農違時,一案既成則十家蕩産,豈故之細哉!餘嘗謂為官者不濫受詞訟,即是盛德。

    且非重大之情,不必羁候;若無疑難之事,何用徘徊?即或鄉裡愚民,山村豪氣,偶因鵝鴨之争,緻起雀角之忿,此不過借官宰之一言,以為平定而已,無用全人,隻須兩造,笞杖立加,葛藤悉斷。

    所謂神明之宰非耶? 每見今之聽訟者矣:一票既出,若故忘之。

    攝牒者入手未盈,不令消見官之票;承刑者潤筆不飽,不肯懸聽審之牌。

    蒙蔽因循,動經歲月,不及登長吏之庭,而皮骨已将盡矣!而俨然而民上也者,偃息在床,漠若無事。

    甯知水火獄中有無數冤魂,伸頸延息以望拔救耶!然在奸民之兇頑,固無足惜;而在良民株累,亦複何堪?況且無辜之幹連,往往奸民少而良民多;而良民之受害,且更倍于奸民。

    何以故?奸民難虐,而良民易欺也。

    皂隸之所毆罵,胥徒之所需索,皆相良者而施之暴。

     自入公門,如蹈湯火。

    早結一日之案,則早安一日之生,有何大事,而顧奄奄堂上若死人,似恐溪壑之不遽飽,而故假之以歲時也者!雖非酷暴,而其實厥罪維均矣。

    嘗見一詞之中,其急要不可少者,不過三數人;其餘皆無辜之赤子,妄被羅織者也。

    或平昔以睚眦開嫌,或當前以懷璧緻罪,故興訟者以其全力謀正案,而以其餘毒複小仇,帶一名于紙尾,遂成附骨之疽;受萬罪于公門,竟屬切膚之痛。

    人跪亦跪,狀若烏集;人出亦出,還同猱系。

    而究之官問不及,吏诘不至,其實一無所用,隻足以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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