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生,陽谷人,少年佻達,喜诙谑。
因喪偶往求媒媪,遇其鄰人之妻,睨之美,戲謂媪曰:“适睹尊鄰,雅少麗,若為我求凰,渠可也。
”媪亦戲曰:“請殺其男子,我為若圖之。
”朱笑曰:“諾。
”
更月餘,鄰人出讨負、被殺于野。
邑令拘鄰保,血膚取實,究無端緒,惟媒媪述相谑之詞,以此疑朱。
捕至,百口不承。
令又疑鄰婦與私,搒掠之,五毒參至,婦不能堪,誣伏。
又訊朱,朱曰:“細嫩不任苦刑,所言皆妄。
既是冤死,而又加以不節之名,縱鬼神無知,予心何忍乎?我實供之可矣:欲殺夫而娶其婦皆我之為,婦不知之也。
”問:“何憑?”答言:“血衣可證。
”及使人搜諸其家,竟不可得。
又掠之,死而複蘇者再。
朱乃雲:“此母不忍出證據死我耳,待自取之。
”因押歸告母曰:“予我衣,死也;即不予,亦死也;均之死,故遲也不如其速也。
”母泣,入室移時,取衣出付之。
令審其迹确,拟斬。
再駁再審,無異詞。
經年餘,決有日矣。
令方慮囚,忽一人直上公堂,怒目視令而大罵曰:“如此愦愦,何足臨民!”隸役數十輩,将共執之。
其人振臂一揮,頹然并仆。
令懼欲逃,其人大言曰:“我關帝前周将軍也!昏官若動,即便誅卻!”令戰懼悚聽。
其人曰:“殺人者乃宮标也,于朱某何與?”言已倒地,氣若絕。
少頃而醒,面無人色。
及問其人,則宮标也,搒之盡服其罪。
蓋宮素不逞,知某讨負而歸,意腰橐必富,及殺之竟無所得。
聞朱誣服,竊自幸,是日身入公門,殊不自知。
令問朱血衣所自來,朱亦不知之。
喚其母鞠之,則割臂所染,驗其左臂,刀痕猶未平也。
令亦愕然。
後以此被參揭免官,罰贖羁留而死。
年餘,鄰母欲嫁其婦,婦感朱義,遂嫁之。
異史氏曰:“訟獄乃居官之首務,培陰嬛,滅天理,皆在于此,不可不慎也。
躁急污暴,固乖天和;淹滞因循,亦傷民命。
一人興訟則數農違時,一案既成則十家蕩産,豈故之細哉!餘嘗謂為官者不濫受詞訟,即是盛德。
且非重大之情,不必羁候;若無疑難之事,何用徘徊?即或鄉裡愚民,山村豪氣,偶因鵝鴨之争,緻起雀角之忿,此不過借官宰之一言,以為平定而已,無用全人,隻須兩造,笞杖立加,葛藤悉斷。
所謂神明之宰非耶?
每見今之聽訟者矣:一票既出,若故忘之。
攝牒者入手未盈,不令消見官之票;承刑者潤筆不飽,不肯懸聽審之牌。
蒙蔽因循,動經歲月,不及登長吏之庭,而皮骨已将盡矣!而俨然而民上也者,偃息在床,漠若無事。
甯知水火獄中有無數冤魂,伸頸延息以望拔救耶!然在奸民之兇頑,固無足惜;而在良民株累,亦複何堪?況且無辜之幹連,往往奸民少而良民多;而良民之受害,且更倍于奸民。
何以故?奸民難虐,而良民易欺也。
皂隸之所毆罵,胥徒之所需索,皆相良者而施之暴。
自入公門,如蹈湯火。
早結一日之案,則早安一日之生,有何大事,而顧奄奄堂上若死人,似恐溪壑之不遽飽,而故假之以歲時也者!雖非酷暴,而其實厥罪維均矣。
嘗見一詞之中,其急要不可少者,不過三數人;其餘皆無辜之赤子,妄被羅織者也。
或平昔以睚眦開嫌,或當前以懷璧緻罪,故興訟者以其全力謀正案,而以其餘毒複小仇,帶一名于紙尾,遂成附骨之疽;受萬罪于公門,竟屬切膚之痛。
人跪亦跪,狀若烏集;人出亦出,還同猱系。
而究之官問不及,吏诘不至,其實一無所用,隻足以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