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能記前生三世。
一世為令尹,闱場入簾。
有名士興于唐被黜落,憤懑而卒,至陰司執卷訟之。
此狀一投,其同病死者以千萬計,推興為首,聚散成群。
某被攝去對質。
閻王問曰:“爾既衡文,何得黜佳士而進凡庸?”某辨曰:“上有總裁,某不過奉行之耳。
”閻羅即發一簽,往拘主司。
勾至,閻羅即述某言。
主司曰:“某不過總其大成;雖有佳章,而房官不薦,吾何由見之?”閻羅曰:“此不得相诿,其失一也,例合答。
”方将施刑,興不滿志,戛然大号;兩墀諸鬼,萬聲鳴和。
閻羅問故,興抗言曰:“笞罪太輕,是必掘其雙睛,以為不識文字之報。
”閻羅不肯,衆呼益厲。
閻羅曰:“彼非不欲得佳文,特其所見鄙耳。
”衆又請剖其心。
閻羅不得已,使人褫去袍服,以白刃劙胸,兩人瀝血鳴嘶。
衆始大快,皆曰:“吾輩抑郁泉下,未有能一伸此氣者;今得興先生,怨氣都消矣。
”哄然而散。
某受剖已,押投陝西為庶人子。
年二十餘,值土寇大作,陷入盜中。
有兵巡道往平賊,俘擄其衆,某亦在中。
心猶自揣非賊,冀可辯釋。
及見堂上官亦年二十餘,細視則興也。
驚曰:“吾合休矣!”既而俘者盡釋,惟某後至,不容置辨,立斬之。
某至陰司投狀訟興。
閻羅不即拘,待其祿盡。
遲之三十年興方至,面質之。
興以草菅人命罰作畜。
稽某所為,曾撻其父母,其罪維均。
某恐後世再報,請為大畜。
閻羅判為大犬,興為小犬。
某生于順天府市肆中。
一日卧街頭,适有客自南攜金毛犬來,大如狸。
某視之,興也。
心易其小,龁之。
小犬咬其喉下,系綴如鈴。
大犬擺撲嗥竄,市人解之不得。
兩犬俱斃。
并至陰司,互有争論。
閻羅曰:“冤冤相報,何時可已?今為若解之。
”乃判興來世為某婿。
某生慶雲,二十八舉于鄉。
生一女,娴靜娟好,世族争委禽焉;皆不許。
過臨郡,值學使發落諸生,其第一卷李生;即興也。
遂挽至旅舍優待之。
問其家适無偶,遂訂姻好。
人皆謂憐才,而不知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