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當堂面訊。
周尚書造以劫殺無疑,以所殺有人,明明證據。
太守見如此說,想道:“若要訊明,必須有人作證,方可正刑,如何妄斷?”乃問生,生道:“要證甚易,那一夜私逃,惟有伺候書房名司墨者同宿亭中,在下有無劫殺,一問可知。
”太守聞言,即着公差拘押司墨上堂質訊。
須臾之間,司墨帶上。
太守見司墨帶來,便道:“本犯死生,在汝一言而決,汝可從實招來,不可冤屈了他。
”司墨素亦能文,嘗陪吟詠,與司翰同在公子左右得來,所以亦能提筆。
遂于堂上提筆直供,隻見上面雲:
具狀幹證周司墨供得:是夜更深,欲與翰同睡。
乃翰似有所謀,令墨先睡。
不知夜半時分,墨睡方濃,送與鄰亭曾小姐偕奔出去。
适逢巨盜提刀經過,且入亭中。
劫财之時,墨醒呼翰,不見聲音,是以大聲喊叫。
内宅走出老家人,被盜一刀砍倒。
墨驚,閃在假山。
而月色正明,細認曲賊乃胡須大漢,與翰無幹,所供是實。
周尚書見司墨供出雲娥,氣忿不勝。
太守聽了實供,不勝歡喜,乃帶笑向周尚書道:“貴介所供,乃是實情。
”又當尚書之面。
今堂上街役帶了雲娥前來質訊。
遂于堂上結了批詞,但見上面批雲:
審得黃-與曾雲娥,皆系嘉興人也。
前因詩帕之贈,遂訂婚姻之好。
去歲雲遭家難,避迹金陵。
嗣後-訪真迹,托身相府,則周之司翰,即浙之黃-也。
謂非雲娥之故而為誰乎?乃尚書未審前因,竟為子兒擇配。
而雲娥不忘舊好,愛與昏夜同奔。
情也,亦誼也。
孰意天不從人,适有強盜之劫殺;事偏偶值,不無瓜李之嫌疑。
嗟嗟,一介書生,既蒙紅肖,行夜遁,異鄉公子,敢将白刃殺手人!雖有劫殺,既非其罪,合就招誘之律,共定厥辜。
即将本犯發配北軍,餘皆釋放。
真盜另為緝獲,毋得抗違。
太守判完,随命雲娥、愛月仍歸本第,不得愛例相拘。
而司翰乃寄身周府,非同拐騙之流,着其軟監長流,即行起解。
黃生判完出來,恰遇慕荊亦在府前探信。
二人因暫别公差,跟雲娥轎後同到吳府而來。
正是:
相逢誰是黃衫俠,知己先沉不測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