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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布佛氏論證:20世紀思想之根基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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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inarycauses)與(2)被稱作&ldquo理由&rdquo(areason)的原因。

    原因(causes)是無心之事(mindlessevents)。

    無心之事會導緻其他結果,而不會産生信念。

    理由(reasons)來自公理及推論,隻波及信念。

    布佛氏論證企圖表明,其他人有原因而無理由,我們則有理由而無原因。

    一個根據原因就能得到全部解釋的信念,毫無價值。

    當我們思考那個是其他信念之基石的信念時,這一原則千萬不能放棄。

    我們的知識依賴于我們對公理及推論之确定無疑。

    要是公理和推論也成了一些原因之結果,那麼,知識就全無可能。

    要麼我們一無所知,要麼思想隻有理由而無原因。

     【原編者按】本文的剩餘部分,是在發表于《蘇格拉底文摘》(SocraticDigest)之前,讀給蘇格拉底學會的。

    沿用了學會秘書筆錄形式。

    這就解釋了,為何正文是第一人稱,而這裡則不是。

     路易斯先生繼續說道,有人可能會分辯說,理性(reason)是自然選擇發展出來的,事實證明隻有這些思想方法有利于生存。

    但該理論依賴于一個推理:由用途推出真理(aninferencefromusefulnesstotruth)。

    關于此推理,不得不假定其有效性(validity)。

    任何想把思想看作自然事件(naturalevent)的企圖,都會卷入這一謬誤:排除了有此企圖的人的思想。

     必須承認,生理事件會影響心靈。

    無線電設備會受大氣幹擾,但是大氣并不發送電波&mdash&mdash要是電波乃大氣發送,我們就不會在意幹擾了。

    除非我們能夠把自然事件追溯到時空連續(space-timecontinuum),否則我們不能把自然事件一一聯系起來。

    但是,思想并無父親,隻有思想。

    它隻會被限定(conditioned),而不會被導緻(caused)。

    我有神經這一知識,是推理而得(inferential)。

     同一論證也适用于價值。

    社會因素影響價值,但是,倘若價值是社會因素所導緻,那麼我們就無法知道它們是對的。

    一個人可以把道德作為幻象加以拒斥,但是他這樣做,常常偷偷排除了他自己的倫理動機:比如把道德從迷信下面解放出來的義務以及普及啟蒙的義務。

     無論意志還是道德,都不是自然的産物。

    因而,要麼我是自存的(self-existent)(無人能夠接受的一個信念),要麼我隻是一些自存的思想和意志的一塊殖民地。

    我們所能獲得的這種理性及善,必定派生于我們自身而外的一種自存的理性和善,事實上即一種超自然。

     路易斯先生接着說,人們常常這樣反駁說,超自然之存在如此重要,隻能藉助抽象論辯才能體察,因而也隻有極少數閑人才能體察。

    不過,在其他時代,白丁由于接受了神秘主義者和哲學家的發現,而有了關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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