誡他們,務必,确确實實務必放棄這種&ldquo愚蠢的惡作劇&rdquo。
當然,我萬不可指控老太太不公正(injustice)。
正義(justice)之定義,林林總總。
如果正義的意思,如忒拉緒馬霍斯(Trasymachus)所想的那樣,是&ldquo強者的利益&rdquo,那她就很正義了。
因為她推行的是自己的和罪犯的意志,他們合起來比我不知強大多少。
可是,假如她的意圖是&mdash&mdash我并不懷疑,這種正義引領我們所有人走上的那條大道就是用好意鋪成的&mdash&mdash防止這些男孩長成慣犯,我就要質疑,她的方法是否周全(welljudged)。
即便他們聽她的(他們不會聽在意料之中),他們帶走的是一個信念:圖謀錢财的蓄意搶劫會被歸為&ldquo惡作劇&rdquo一類&mdash&mdash歸為一種孩子氣,長大了就沒了。
慫恿他們從率意踐踏劫掠果園,毫不遲疑地走向入室行竊、縱火、強奸、謀殺,似乎再難想出比這更好的途徑了。
這件小事,在我看來,正是我們時代的特征。
刑法日漸保護罪犯,不再保護受害者。
有人可能擔心,我們正在走向犯人專制或(可能是一丘之貉的)純粹無政府。
不過,這并不是我的擔憂,我擔心的恰好相反。
依照這一國度的古典政治理論,我們把自衛權(ourrightofself-protection)讓渡給國家,其前提條件是國家會保護我們。
粗略說來,你答應不親自手刃謀害你女兒的那個人,是因為你知道,國家會逮捕并絞死他。
當然,作為對國家起源的曆史追溯,這一理論與實不符。
群體對個體的權力,就其本性而言,是無限的。
個體交出權力,是因為他不得不交。
國家在最佳狀态(這些狀态已不再有),藉着明确這一權力,給它設限,并給了個體一丁點自由。
可是古典理論為公民之服從職責(obligationtocivilobedience)提供了道德根據;解釋了交稅為何正确(以及不可避免),手刃謀害你女兒的兇手為何錯誤。
目前,這一令人很不舒服的處境(uncomfortableposition)是這樣:國家很少保護我們,因為它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