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Haveno&ldquoRighttoHappiness&rdquo
&ldquo話說回來,&rdquo克萊爾說,&ldquo他們總有個幸福權吧。
&rdquo
我們那時正讨論發生在鄰裡鄉黨間的一件事。
A先生休了A夫人。
休妻之目的,是為了娶B夫人。
B夫人為嫁給A先生,同樣離了婚。
确實,A先生與B夫人彼此深愛。
要是他們繼續相愛,要是他們的健康與收入都不出問題,可以推想,他們會很幸福。
同樣非常清楚,他們與原配并不幸福。
起初,B夫人崇慕丈夫。
後來,他在戰争中受了傷。
人們以為,他喪失生育能力。
可衆所周知,他丢了工作。
和他一起生活,不再合B夫人所望。
可憐的A夫人也是如此。
她失去風韻&mdash&mdash以及全部活力。
也許真如一些人所說,長期以來,她拖着病體,為他生養孩子,令自己燈枯油盡。
這給他們的早期婚姻蒙上陰影。
順便說一句,你萬不可這樣想:A是那種始亂終棄的男人,抛棄妻子,就像咂幹橘子把皮一扔。
她的自殺,對他是個可怕打擊。
我們都知道這一點,因為是他親口說的。
&ldquo可是我又能做什麼?&rdquo他說,&ldquo一個男人總有幸福權吧。
機會來了,我隻能抓住機會。
&rdquo
我起身離去。
心想着&ldquo幸福權&rdquo(righttohappiness)這個概念。
首先,這在我聽來,就跟好運權(arighttogoodluck)一樣奇怪。
因為我相信&mdash&mdash不管某道德學派會怎麼說&mdash&mdash我們是幸福還是悲慘,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人力控制之外的遭際。
依我看,比起有權長六英尺高、有權認百萬富翁作父、或何時想去野餐都有權得到好天氣,幸福權可不是更有道理。
我可以将權利理解為一份自由(afreedom),我生活于其中的社會,其法律予以保障的一份自由。
于是,我就有權沿公路去旅行,因為社會給我這份自由;稱路為&ldquo公&rdquo,也就這個意思。
我也可以将權利理解為一種要求(aclaim),法律予以保障的一種要求,與之相關的是另一些人的義務。
如果我有權收你100磅,這是說你有義務付我100磅的另一種說法。
如果法律容許A先生休妻并勾引鄰家之妻,那麼,根據定義,A先生有這樣做的法律權利,我們無需引入關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