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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我們并無“幸福權” (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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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Haveno&ldquoRighttoHappiness&rdquo &ldquo話說回來,&rdquo克萊爾說,&ldquo他們總有個幸福權吧。

    &rdquo 我們那時正讨論發生在鄰裡鄉黨間的一件事。

    A先生休了A夫人。

    休妻之目的,是為了娶B夫人。

    B夫人為嫁給A先生,同樣離了婚。

    确實,A先生與B夫人彼此深愛。

    要是他們繼續相愛,要是他們的健康與收入都不出問題,可以推想,他們會很幸福。

     同樣非常清楚,他們與原配并不幸福。

    起初,B夫人崇慕丈夫。

    後來,他在戰争中受了傷。

    人們以為,他喪失生育能力。

    可衆所周知,他丢了工作。

    和他一起生活,不再合B夫人所望。

    可憐的A夫人也是如此。

    她失去風韻&mdash&mdash以及全部活力。

    也許真如一些人所說,長期以來,她拖着病體,為他生養孩子,令自己燈枯油盡。

    這給他們的早期婚姻蒙上陰影。

     順便說一句,你萬不可這樣想:A是那種始亂終棄的男人,抛棄妻子,就像咂幹橘子把皮一扔。

    她的自殺,對他是個可怕打擊。

    我們都知道這一點,因為是他親口說的。

    &ldquo可是我又能做什麼?&rdquo他說,&ldquo一個男人總有幸福權吧。

    機會來了,我隻能抓住機會。

    &rdquo 我起身離去。

    心想着&ldquo幸福權&rdquo(righttohappiness)這個概念。

     首先,這在我聽來,就跟好運權(arighttogoodluck)一樣奇怪。

    因為我相信&mdash&mdash不管某道德學派會怎麼說&mdash&mdash我們是幸福還是悲慘,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人力控制之外的遭際。

    依我看,比起有權長六英尺高、有權認百萬富翁作父、或何時想去野餐都有權得到好天氣,幸福權可不是更有道理。

     我可以将權利理解為一份自由(afreedom),我生活于其中的社會,其法律予以保障的一份自由。

    于是,我就有權沿公路去旅行,因為社會給我這份自由;稱路為&ldquo公&rdquo,也就這個意思。

    我也可以将權利理解為一種要求(aclaim),法律予以保障的一種要求,與之相關的是另一些人的義務。

    如果我有權收你100磅,這是說你有義務付我100磅的另一種說法。

    如果法律容許A先生休妻并勾引鄰家之妻,那麼,根據定義,A先生有這樣做的法律權利,我們無需引入關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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