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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巫師——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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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的祭典經營,持續地受到一定的規範、地點及時間的約束。

    祭司階級一定與祭典共存,雖然有些祭典可以沒有職業祭司階級,例如在中國,其官員與家父長完全負起官方神祇與祖先祭拜之祭典的工作。

    另一方面,在典型的純粹的&ldquo巫師&rdquo團體,亦可發現有修煉期與教說,例如印第安人哈梅茲族(Hametze)的兄弟團,世界其他各地亦有類似現象。

    這些巫師可能擁有相當的權力,他們的祭禮(基本上是巫術性的)也可能在其族人的生活中扮演核心角色,然而他們缺乏持續的祭典經營,因此無法稱之為&ldquo祭司&rdquo。

     當一個祭典沒有祭司,正如一個巫師沒有祭典,通常即不會出現形而上學觀念之合理化與獨特的宗教倫理。

    兩者的成熟發展有賴于一個獨立的、專業訓練的祭司階級,持續地專注于祭典以及實際有關心靈指導的問題。

    由于缺少一個獨立的祭司階級,在中國古典思想中,倫理的發展即非常有異于出自一個形而上學觀念已合理化的&ldquo宗教&rdquo的倫理;原始佛教的倫理亦如此,它既無祭典,亦無祭司階級。

     再者(我們稍後會詳論),如果祭司階級無法得到獨立的身份或權力(例如西洋上古時期),則宗教生活之合理化發展要麼不完全,要麼完全付之阙如。

    如果一個原始巫師及聖贊者的身份團體已經将其巫術合理化,卻無法發展出一個真正的祭司職位制度(例如印度婆羅門的情況),其祭司階級即導向一個獨特的方向。

    不管怎麼說,并非所有的祭司制都發展出原則上與巫術相對立的新生事物:合理的形而上學與宗教倫理。

    一般而言,這種發展倒都是由于祭司階級之外的一兩種力量聯合的運作:亦即,先知,形而上學觀念或宗教倫理之啟示的擔綱者;以及俗衆,非祭司身份的祭典信徒。

     在我們進一步檢讨祭司階級以外的這些力量是如何影響宗教,而使其得以超越(世界各地皆較類似的)巫術之階段以前,得先讨論某些典型的宗教發展的趨勢。

    這些發展趨勢是由于附着于一個祭典的祭司階級之既得利益所導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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