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mdash隻要它們代表了區分不同種姓的标志(indicia)&mdash&mdash皆被賦予宗教性的約束以及神聖&ldquo職業&rdquo(Beruf)的性格。
即使最為卑賤的種姓(包括盜賊在内),也認為其行業乃某一特定的神祇,或某神之特殊神意所注定的,以此為行業成員一生中的特殊使命;而每一種姓則從技巧熟練的執行被賦予的&ldquo職業&rdquo上,取得自身的尊嚴。
不過種姓制度的這種&ldquo職業倫理&rdquo(Berufsethik)顯然是&mdash&mdash至少就其涉及的行業而言&mdash&mdash一種特殊意味的&ldquo傳統主義&rdquo,而非理性的。
此種倫理之貫徹與确認純然隻在于此行業所制造出來産品品質的完美。
所有合理的近代技術的基礎(亦即生産方式之合理化的可能性),或者說近代資本主義的基礎(亦即遵循合理之營利經濟的商業經營之有系統組織化的可能性),對上述倫理的思考模式而言,皆十分陌生。
我們隻有從禁欲清教主義的倫理中,才能發現有關經濟合理主義與&ldquo企業家&rdquo的倫理的約束。
種姓倫理贊美職工的&ldquo精神&rdquo,他們的驕傲并非來自金錢上的經濟收益,亦非來自勞力之理性運用的合理技術所顯示的奇迹,毋甯說是來自制作者個人的美德,具體展現于配合他自己種姓身份制作出來的産品所呈現出來的美與價值。
最後,先提示一下我們有關這些關系的一般性讨論,我們必須注意到,對印度獨特之種姓制度最具決定性的影響因素乃其與輪回信仰的密切結合,特别是與下述教義的密切聯系:相信個人在來世是否能有較好的轉生機會,乃取決于此生是否能信實地執行由于自己的種姓身份而被賦予的職業。
任何想要脫出自己種姓的企圖,特别是想進入隻适合其他更高等級種姓活動的領域,被認為會招緻邪惡的魔力且不利于來世之轉生。
這點可以解釋為什麼根據無數有關印度事務的報道,照說應當是最冀望改善其來世轉生之身份的最低下種姓,卻反而最忠實于其種姓之義務,從來沒有想到掀起&ldquo社會革命&rdquo或&ldquo改革&rdquo以摧毀種姓制度。
《新約/舊約》所強調,且得馬丁·路德之共鳴的指示:&ldquo固守汝之志業&rdquo,在印度被提升為一種根本的宗教義務,且為有力的宗教性約束所強化。
五 巫術倫理與宗教倫理,罪意識、救贖思想
不管何時,隻要對精靈的信仰被理性化為對神的信仰,換言之,當強制精靈的手段轉變為以祭典來崇拜神時,精靈信仰的巫術倫理也有所轉化。
此一轉化過程是随着下述觀念之出現而發展的:不管任何人,隻要他敢蔑視神意所制定的規範,他就會遭到特别守護這些規範的神祇的倫理上的不滿所報應。
這就使得下述說法成為可能:一個團體被敵人征服或遭受其他災難,并非由于他們神祇的無力,而是由于他們招惹了神祇的憤怒,因為他們違反了神祇所守護的律則而招來他的不滿。
以此,如果某些不利的情況發生在一個團體,該受譴責的是這個團體的罪惡;神可能正是要利用這個不幸來表示他要懲罰及教訓他所喜愛的人民的意圖。
以色列的先知永遠都能指出當時的以色列人或他們的祖先所犯的過錯,而耶和華則以其幾乎是無止境的憤恨來報應,正如見諸史籍的,他甚至讓他自己的人民受其他民族的奴役,盡管這個民族是完全不崇拜他的。
不管何處,隻要神的概念循着普遍主義的形式發展,上述觀念即以各種可能的樣式擴散,形成一種&ldquo宗教倫理&rdquo而與巫術的規則區分開來,後者隻在配合有關邪惡之魔力的觀念時才發生作用。
此後,違反神的意旨成為一種構成&ldquo良心&rdquo之負擔的倫理性&ldquo罪惡&rdquo,更别提其直接後果了。
降臨于個人的災殃是神所指定的懲罰與罪惡的報應,個人隻好冀望借由&ldquo虔敬&rdquo&mdash&mdash為神所接受的行為&mdash&mdash而得以解脫,從而帶來個人的&ldquo救贖&rdquo。
在《舊約》裡,曾導緻種種重要影響的&ldquo救贖&rdquo觀念,仍然具有解脫具體禍殃的原初的、理性的意義。
在早期階段,宗教倫理繼續與巫術倫理共有另外一個特性,換言之,它經常是由來自極為分歧之動機與誘因的、異質性的誡命與禁令之複合體所構成。
從我們今天的觀點來看,在此複合體内無所謂&ldquo重要&rdquo與&ldquo不重要&rdquo的倫理要求之區分;任何違反倫理的行為皆構成&ldquo罪惡&rdquo。
稍後,這些倫理觀念可能會出現一種體系化,此種體系化乃源自理性的期望,期望由于實踐令神喜悅的行為而得以為自己确保個人外在環境的安樂,以及認為罪惡乃一種反神的(邪惡的)統一的力量,人若落入其掌握即會沉淪。
&ldquo善&rdquo乃被視為一種導緻聖潔之心境,以及由此心境而來的首尾一貫的行為的統合能力。
在此轉化過程中,同樣也發展出一種救贖的期待,救贖成為一種非理性的憧憬,冀望能達到真正的、不為其他目的的&ldquo善&rdquo,以便得到這種德行之善的意識。
一連串幾乎是無窮盡的、極為分歧的觀念演化(不斷地與純粹巫術的觀念有所混雜),導緻虔敬升華為&mdash&mdash借着其引發的持續的動機&mdash&mdash一種特殊生活态度(Lebensführung)之恒久的基礎。
這樣的一種升華當然是極罕見的,而且在日常性宗教裡也隻能偶爾間歇性地達到其純粹化的境界。
如果&ldquo罪惡&rdquo與&ldquo虔敬&rdquo還被視為一種統合的力量、一種物質的實體,那麼就還停留在&ldquo巫術&rdquo的範圍;在此階段,行動者之&ldquo善&rdquo或&ldquo惡&rdquo的性質,是借着比拟毒藥與解毒劑或體溫的原則來構建的。
因此,見之于印度的&ldquo塔帕斯&rdquo(tapas),亦即個人經由禁欲方式得到并藏之于其體内的神聖力量,原先乃意味着存在于鳥類(由于孵卵而産生的)、造化者(在創造世界時)以及巫師(由于苦行所引發的歇斯底裡的狀态可導緻超自然的力量)體内的&ldquo熱&rdquo。
認為一個循善而為的人會得到一種特别的、來自神的&ldquo靈魂&rdquo,以及各式各樣的神之&ldquo附着于&rdquo心靈(稍後再述)的觀念,距離上述巫術的階段已相當久遠。
同樣的,從認為&ldquo罪惡&rdquo就像存在于罪人體内的毒素,必須以巫術手段來治療,到認為他是被惡魔所附體,乃至最終認為罪惡是來自一種&ldquo根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