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與巫師、祭司對立的&ldquo先知&rdquo
從社會學的角度而言,何謂&ldquo先知&rdquo?此處我們暫且先不考慮布萊吉希(KurtBreysig)[1]所提出的有關&ldquo救贖者&rdquo(Heilbringer)的一般性問題。
并非任何拟人化的神皆被崇奉為救贖者,不論是外在還是内心的救贖。
也并非所有提供救贖的人皆能成為神或救世主,雖然此一現象倒是相當普遍的。
我們必須了解&ldquo先知&rdquo一詞實乃意指一個擁有純粹個人性之卡理斯瑪禀賦的人,他基于個人所負使命而宣揚一種宗教教說或神之誡命。
在&ldquo宗教改革者&rdquo(他傳布一種古老的啟示,不管是确存還是虛構的)與&ldquo宗教創始者&rdquo(他宣稱帶來一種全新的啟示)之間,并沒有截然的劃分。
兩種類型彼此皆相重疊。
無論如何,一個新的宗教共同體的形成,并不一定得是先知說教的結果,因為非先知的改革者的行動也可能導緻這一結果。
此處我們也不想處理下述問題:一個先知的信徒到底是為他個人(例如瑣羅亞斯德、耶稣、穆罕默德)所吸引?還是為他的教義(例如佛陀、以色列的先知)所吸引?
就我們的主旨而言,&ldquo個人&rdquo的召喚是決定性因素,先知與祭司即以此區分。
祭司乃因其在一神聖傳統中的職務而要求擁有權威,而先知則基于個人的啟示與卡理斯瑪。
幾乎沒有一個先知是出身于祭司階級一事,實非偶然。
印度的救贖導師通常不是婆羅門,以色列的先知也不是祭司。
瑣羅亞斯德可說是個例外,因為他可能是來自一個祭司貴族家庭。
與先知截然對立的是,祭司是基于職務而施與救贖的。
雖然也可能有個人卡理斯瑪的成分,不過主要是祭司的宗教職位授予他正當的權威,而成為一個有組織的救贖之經營的成員。
至于先知,就像巫師,純粹隻靠個人禀賦以發揮力量。
與巫師有别的是,先知布達清楚确定的啟示,他傳道的主題乃教說或誡命,而非巫術。
不過,表面上看來,兩者之間的區分并非那麼清楚:巫師經常是個博學的占蔔專家,而且有時就隻擅長此道。
在此一階段,啟示依然維持着解說神谕或夢的功能。
在初民社會,如果沒有事先征詢過巫師的意見,有關共同體關系的新規範是不可能被接受的。
一直到今日,在澳洲的某些地區,巫師從夢中所得到的啟示仍然要提交氏族長會議,以供采用;此一措施的消失則象征着&ldquo世俗化&rdquo的一個迹象。
另一方面,隻有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下,一個先知才可能不靠卡理斯瑪式的&mdash&mdash實際上也就是巫術的&mdash&mdash确證而成功地建立其權威。
至少&ldquo新&rdquo教說的擔綱者确實永遠需要此種确證。
我們不要忘掉,耶稣自己之天命的整個基礎,以及他所宣稱的、他(且隻有他)能知道天父,而且也隻有信他者才得以接近上帝,實際上乃一種他感覺内在于自身的巫術性卡理斯瑪。
無疑就是意識到這種力量&mdash&mdash較之于其他因素&mdash&mdash使得他能踏上先知的道路。
在基督教早期的使徒時代及其後,流浪的先知是個常見的現象。
這些先知經常被要求證明自己擁有聖靈特别賦予的禀賦、擁有特殊的巫術性或忘我的能力。
先知經常為人占蔔、執行巫術性治療及診斷。
例如《舊約》&mdash&mdash特别是先知諸書與《曆代志》&mdash&mdash中經常提到的&ldquo先知&rdquo(nabi,nebiim)就是如此[2]。
不過,我們所讨論的先知與這些&ldquo先知&rdquo主要的差異是經濟性的,換言之,先知的預言是不圖利的。
以此,阿摩司(Amos)憤怒地拒絕nabi的稱呼[3]。
服務是否免費,也是先知與祭司差異之所在。
典型的先知傳道就隻是為了&ldquo道&rdquo本身,而非報酬,至少絕非任何明顯的或規則化的報酬。
此種無報酬性的先知傳道方式是以各種方式來提供的,早期的基督教團即用心地發展出下列的規則:使徒、先知或者傳道者絕不能以其宗教布道來謀生計;他能接受信徒款待的時間也有所限制。
基督教的先知習于靠自己勞動維生,或者(如佛教徒)隻接受自願的施舍。
保羅書簡中一再強調這些規定,佛教戒律亦然(雖然形式有所不同)。
&ldquo不作不食&rdquo的格言乃是行之于傳道者的。
總而言之,預言之不收取報償的确是先知傳道得以成功的主要因素之一。
以利亞(Elijah)的時代可算是較早的以色列先知時期[4],當時近東及希臘一帶皆出現了活躍的先知傳道活動。
各種形式之預言的興起(特别是在近東地區),大概與亞洲大規模世界帝國之建立,以及中斷已久的國際貿易之再興有所關聯。
彼時之希臘亦彌漫着來自特雷斯(Thrace)的酒神(Dionysus)崇拜[5],以及極端多樣化的預言。
除了半先知型的社會改革者外,某些純粹的宗教運動也深入影響了自荷馬時代以來祭司所熟習的素樸的巫術與祭典的傳統。
激情的祭典、基于&ldquo異言&rdquo(Zungenrede)[6]的情緒性預言以及受到高度評價的陶醉忘我,打斷了神學之理性主義(如赫西奧德)的發展,并妨礙了宇宙創成論與哲學之玄思以及哲學性神秘教義與救贖宗教的萌芽。
這種激情性的祭典之發展,是與下列兩個現象并行的:海外殖民事業的開拓,以及(尤其是)以市民軍隊為基礎之&ldquo城邦&rdquo(polis)的形成與轉變。
這裡沒有必要詳細叙述希臘在公元前8及前7世紀的這些發展(其中一部分甚至延伸到公元前6甚至前5世紀),因為羅德(E.Rohde)已經有過精彩的分析[7]。
它們是與猶太、波斯及印度之先知運動同一時代的産物,也可能與孔子以前的中國倫理之構建同時,不過,關于這點我們所知不多。
這些希臘的&ldquo先知&rdquo,在有關他們行業之經濟的判準,以及是否持有一個&ldquo教說&rdquo的觀點上,是各有不同的。
希臘人也在職業性的(賺取生計的)教導與不圖利的傳道之間劃出界線,就如蘇格拉底的例子所顯示的。
再者,在希臘,唯一真正教團型的宗教(亦即奧菲斯信仰及其救贖的教說)[8],與所有其他類型的預言與救贖技巧(特别是那些神秘主義者)之間,是有清楚區分的;區分的基礎乃在于奧菲斯信仰之體現為一純正的救贖教義之特征上。
我們首要的工作是分辨各種類型的先知與其他各式各樣包辦救贖者(不管是否為宗教性的)之間的區别。
二 先知與立法者
就算在曆史時期,&ldquo先知&rdquo與&ldquo立法者&rdquo(Gesetzgeber)之間的區别也并不就是那麼确定的。
如果我們将&ldquo立法者&rdquo界定為,在具體的情況裡受命系統地整理法律或制定新法的人物,最著名的例子就是希臘的&ldquo仲裁者&rdquo(Aisymnetes),如梭倫(Solon)、卡隆達斯(Charondas)等人[9];那麼,這些立法者及其業績的确不乏被&mdash&mdash雖然是後世的人&mdash&mdash贊舉為神迹的例子。
&ldquo立法者&rdquo與意大利的&ldquo治安首長&rdquo(Podesta)[10]大不相同,後者乃聘自團體之外,其目的并非在創造一個新的社會秩序,而是提供一個不屬任何黨派、公正不倚的仲裁者角色,特别是當屬于同一階層的家族發生械鬥時。
另一方面,立法者通常(雖非一定)都是在社會緊張形勢高張時,才被賦予責任的。
當面臨下述情況&mdash&mdash這種情況通常會提供給&ldquo改革政策&rdquo一個最早的契機&mdash&mdash時,即可能采取這種(以一特殊頻率出現的)手段:由于貨币财富的積累以及負債者的人身隸屬化所導緻的武士階級的分化;另外一個因素則是,從經濟活動中積累财富而興起的商人階級,由于無法實現其政治野心而導緻對舊有武士貴族的不滿與挑戰。
&ldquo仲裁者&rdquo的作用就是調和身份團體間的沖突,并制定出一個有效的、新的&ldquo聖&rdquo法,為了達成此項任務,他就必須得到神意的認可。
摩西似乎是個真實的曆史人物[11],從他的事迹看來,可以将之歸入&ldquo仲裁者&rdquo一類的角色。
因為從最古老的以色列聖法的規定看來,當時已進入貨币經濟,而且在盟邦内部出現(迫在眉睫或已經存在的)尖銳的利益沖突。
摩西最偉大的成就就是為這些沖突找出一個解決(或預防)之道(例如于安息年取消債務[12]),并利用一個統一的民族神來組織以色列盟約共同體。
本質上,他的工作恰好介于古老的&ldquo仲裁者&rdquo與穆罕默德之間。
摩西制法的結果,展開了一個統一的以色列民族向外擴張的時期,正如許多其他例子裡&mdash&mdash特别是雅典與羅馬&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