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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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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mdash身份團體間利益的協調也開啟了向外擴張的契機一樣。

    《新約/舊約》所說的&ldquo以後以色列中再沒有興起像摩西的先知&rdquo[13],意指以色列人再也沒有另一個&ldquo仲裁者&rdquo。

    不但沒有&ldquo仲裁者&rdquo這一意義上的先知,而且一般所謂的預言也不屬于此一範疇。

    這當然不是說以色列此後的先知就都不關心&ldquo社會改革&rdquo。

    他們詛咒那些壓迫奴役窮人、廣占田地以及賄賂枉法的人會&ldquo遭報應&rdquo。

    這些都是典型的、導緻普遍出現于古代世界之階級分化的行為,而且由于耶路撒冷城市化的發展而更加惡化。

    極度關注社會改革仍然是大部分以色列先知的特征。

    這種關注若與當時印度的預言相較就更值得我們注意:佛陀時代的印度,根據我們所知,雖然相對地類似于希臘在公元前6世紀時的狀況,其預言中卻缺乏對社會改革的關注。

     以色列的預言之所以關心社會改革,是有其宗教性基礎的,這一點我們随即要談。

    然而,首先要提醒的是,就以色列先知的動機而言,社會改革隻不過是達成其目的的手段而已。

    他們首要關心的是對外政治,因為這才是他們的神祇活動的舞台。

    以色列先知之所以關切社會及其他種類的不公正,并認其乃違反摩西律法之精神,主要是為了說明上帝對以色列人發怒的原因,而非想制定一套社會改革的綱領。

    值得注意的是,唯一的社會改革理論家&mdash&mdash以西結(Ezekiel)[14]&mdash&mdash實際上是個祭司身份的理論家,幾乎不能稱為先知。

    就算耶稣,對類似的社會改革也毫無興趣。

     瑣羅亞斯德跟他那飼養牧畜的人民一樣,都憎恨劫掠的遊牧民,不過他所傳達的信息主題基本上還是宗教性的。

    他的中心關懷乃在對抗巫術性忘我的祭典,并傳達其神聖使命,這當然難免有些附帶的經濟性影響。

    另一個十分清楚的主要重心也是置于宗教上的先知例子是穆罕默德,他的社會改革計劃&mdash&mdash後來由歐麥爾一世(UmarⅠ)予以貫徹[15]&mdash&mdash幾乎純然是為了要團結信徒,盡可能地聚集有信仰的戰士,以對抗異教徒。

     先知的特征在于,他們的使命并非得自任何其他的人,而隻是如其原本就當即那樣的掌握住它。

    同樣的,希臘城邦&ldquo僭主&rdquo(Tyrann)取得權力的特征也是篡奪[16]。

    這些僭主仍維持其為一公認的&ldquo仲裁者&rdquo之一般性功能,并有自己獨特的宗教政策&mdash&mdash支持激情性的酒神祭典,一般大衆比起貴族而言,要更喜歡這種祭典。

    不過前面所提到的先知之奪取權力是由于神啟的結果,基本上是宗教目的取向的;再者,他們獨特典型的宗教布道,以及他們對狂迷式祭典的鬥争,都與希臘僭主所采取的典型宗教政策背道而馳。

    穆罕默德的宗教(其取向基本上是政治性的),以及他在麥地那(Medina)的地位(恰好介于意大利的&ldquo治安首長&rdquo與加爾文在日内瓦的地位之間),主要是來自其純粹的先知型使命。

    身為一個商人,穆罕默德最初隻是麥加(Mecca)一帶虔信市民秘密集會的領導人,直到他愈來愈清楚地體認到,實現他使命的外在理想基礎,乃在于将軍事民族間的利害關系統合組織成掠奪戰利品的行動。

     三 先知與傳道者 另一方面,先知與傳道者(Lehrer)&mdash&mdash特别是社會倫理的傳道者&mdash&mdash之間,有各種過渡的階段。

    這些充滿新的(或重新發現古老的)睿智的導師,聚集弟子,解答個人疑惑,在公共事務上為君侯提供意見,可能還試着說服這些君侯建立一種新的倫理秩序。

    這些具有宗教或哲學智慧的導師與其弟子間的聯絡格外強固,且以權威主義的方式來規範,特别是在亞洲的聖法中。

    不管何處,這種聯結都是最為強固的恭順(Pietät)關系之一。

    一般說來,巫術及勇士的訓練是如此安排的:見習者會被交給一個特别有經驗的師傅,或者允許自己去找師傅&mdash&mdash就像德國學生社團中,&ldquo新生&rdquo可以選擇&ldquo指導學長&rdquo(Leibbursche)一樣。

    所有關于娈童之愛的希臘詩詞皆來自此種景仰關系;類似的方式亦可見之于佛教徒與儒教徒,實際上可見之于所有修道院式的教育。

     這種師生關系最徹底的表現,可見之于印度聖法中&ldquo導師&rdquo(Guru)的地位。

    所有出身于有教養階級的年輕人都得花好幾年的時間,無條件地全神貫注于接受一個婆羅門教師有關生活的指導與教誨。

    &ldquo導師&rdquo對其學生擁有絕對的權威,對他的服從關系頗類似于西方&ldquo助手&rdquo(Famulus)與其&ldquo師傅&rdquo(Magister)的關系,而超越對家庭的恭順關系。

    正如宮廷婆羅門(purohita)的地位在官方規定下被提升得非常高[17],遠高于西方世界最有權威的聽取忏悔的神父。

    不過,&ldquo導師&rdquo終究隻是一個教導習得(而不光是從啟示得到)之知識的教師,這種教導乃基于一種委托關系,而非其自身的權威。

     哲學的倫理家及社會改革者,就我們的定義而言,并非先知,不管他們看起來如何相似。

    實際上最古老的希臘哲人,像恩培多克勒(Empedocles)與畢達哥拉斯(Pythagoras)等傳說中的人物[18],最接近先知。

    他們之中有些人也留下獨特的救贖論與生活指導,有些人甚至還可被列為救世主。

    印度也有這種知識性的救贖導師,而且若就首尾一貫地專注于&ldquo救贖&rdquo之理論與實踐而言,希臘的導師顯然是遠遠不如的。

     真正存在過的&ldquo哲學學派&rdquo的創始人及領導者,更不可與我們所用的&ldquo先知&rdquo一詞混為一談,雖然在某些方面他們可能十分接近這一類型。

    從孔子(甚至皇帝在他廟裡都要叩頭)一直到柏拉圖等等不同階級的人物皆屬此類。

    不過他們都隻是學院教育的哲學家,其間之不同主要是孔子格外關注影響君侯從事特定的社會改革,柏拉圖則隻偶爾為之。

     這些人物與先知的主要區分是他們的教誨缺乏先知預言中特有的、生動而又情緒性的布道(Predigt),不管這些布道是出之于口語、小冊子或任何其他的文學形式(例如穆罕默德《古蘭經》裡的章節)。

    先知的&ldquo經營&rdquo,比起上述傳道者而言,可說是更為接近群衆煽動者(Demagogue[19])或政論家。

    另一方面,例如蘇格拉底的活動(他自己也反對辯士販賣知識的行業)也必須在概念上與先知的有所區分,因為像他那樣的行動缺乏一個直接啟示的宗教性使命。

    蘇格拉底的&ldquo天才&rdquo(Daimonion)隻針對具體的情況反應,接下來就是勸阻及告誡。

    這是蘇格拉底之倫理的、強烈的功利式理性主義的外在限制,恰如巫術性神占之于孔子一樣。

    以此,蘇格拉底的&ldquo天才&rdquo實在無法與純正宗教理論的&ldquo良心&rdquo相提并論,更不能被視為一種預言之聲。

     與以色列先知的這種差異,可見之于包括中國、印度、古希臘、中世紀之猶太、阿拉伯與基督教的所有哲學家及其學派,從社會觀點而言,這些哲學學派可說是頗為類似的。

    就生活态度而言,他們較為接近秘迹祭典式的救贖預言(例如畢達哥拉斯學派),或者較近于模範型的救贖預言(例如犬儒學派,有關此種類型之預言,稍後再述)[20],這種類型的預言反對神秘主義的秘迹恩寵以及世俗的文化财,就這點而言,與印度及東方的禁欲教派有某種親和性。

    然而,我們特殊意涵下的先知,是不可能缺少由于個人之啟示、出而傳布宗教救贖之真理這一過程的,從我們的觀點來看,這無疑是預言之決定性的判準。

     最後,印度之宗教改革者,如商羯羅(Shankara)與羅摩奴阇(Ramanuja),以及其西方的同伴如馬丁·路德、茨溫利(Zwingli)、加爾文與衛斯理(Wesley)[21],都不能歸入先知的範疇,因為他們并沒有宣稱自己要提供新内容的啟示,或者自己是奉一特殊神意之指示而來發言。

    這些倒是摩門教創始者的特色[22],他甚至連一些技術末節上都極像穆罕默德;不管怎麼說,這些都是以色列先知的特征。

    先知類型亦可見之于孟他努斯(Montanus)、諾瓦提阿奴斯(Novatianus)、摩尼(Mani)與摩奴(Manu)[23],比起較情緒化傾向如福克斯(GeorgeFox)[24]那種類型的先知,他們的預言帶有極度理性的色彩。

     四 秘法傳授者與先知 截至目前,我們已将上述各類人物從先知的範疇中區分開來(盡管他們有時的确非常接近),不過,還有不少其他的人物。

     第一種即為秘法傳授者(Mystago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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