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先知、信徒與教團
如果他的傳道成功,先知即可赢得永久的支持者。
這些支持者可能稱為&ldquo夥伴&rdquo(Sodalen,巴索羅梅翻譯祆教經典時所用詞彙[1])、&ldquo弟子&rdquo(《舊約》與印度的稱法)、&ldquo從者&rdquo(印度與伊斯蘭教)或&ldquo門徒&rdquo(以賽亞與《新約》)。
這些都是以個人的身份信奉先知,與祭司及蔔者之組成行會或職位的層級制截然有别。
稍後,在我們分析支配的形式時,會再讨論這種關系。
此外,除了這些永久的支持者(他們積極協助先知傳道,一般說來也具備有某些特殊的卡理斯瑪禀賦),還有一些信徒則為先知提供食宿、金錢以及服務,期望先知的傳道會帶給他們自己的救贖。
所有這些人的介入可能是一種随機性的社會行動(Gelegenheitshandeln),也可能會組織成持久的&ldquo教團&rdquo(Gemeinde)。
具有特殊宗教意味的&ldquo教團&rdquo&mdash&mdash在德文中,Gemeinde(共同體)一字也用來指那些為了經濟、國庫财政或其他政治目的而組織起來的鄰裡團體&mdash&mdash之興起,并非純然僅與預言(就我們此處特殊含義而言)有關,亦非與所有類型的預言有關。
基本上,一個宗教共同體的興起之所以與先知運動有關,乃在于它是此一運動日常化(Veralltäglichung)的産物:經由此一過程,先知(或其門徒)可以保證其宣教之永垂不朽以及教團對&ldquo恩寵&rdquo的授予,以此也确保了此宗教中經營及服務人員的經濟來源;此外,那些負責掌管宗教性功能的人員也借此壟斷了保留給他們的特權。
除了先知運動之日常化首先形成了教團外,在秘法傳授者及非先知型宗教祭司的身旁也會形成教團。
對秘法傳授者而言,教團的形成可說是正常的現象。
相反的,巫師則是獨立執行其業務的,或者&mdash&mdash如果他是個組織的成員&mdash&mdash為某一特定的鄰裡團體或政治團體服務,這些團體并非特殊化的宗教教團。
秘法傳授者的教團,例如秘儀的谷神祭典之奉行者,通常仍是一個對外開放的團體,其成員是變動的。
不管是誰,隻要渴望救贖即可與秘法傳授者及其助手建立關系&mdash&mdash一般都是暫時性的。
大緻說來,谷神祭典有點像地區間相互交流的共同體,而非僅屬某一特定地區的。
模範型先知的情形則大為不同,這些先知&mdash&mdash例如像大雄與佛陀那樣的托缽僧侶&mdash&mdash以以身作則的方式,無條件地指示出救贖之道,他們屬于一個較狹小的&ldquo模範型教團&rdquo。
在這個小團體之内,弟子(他們可能親炙過先知的教誨)仍擁有特殊的權威。
在模範型教團之外,還有虔誠的皈依者(例如印度的&ldquo優婆塞&rdquo[2]),他們并非自己走完全部的救贖之道,而是借着證明自己對模範聖者的誠心皈依,以期達到相對而言最佳的救贖狀況。
這些皈依者要麼沒有組成持久性的教團(因此也無所謂教團中固定的身份,佛教的優婆塞原先即是如此),要麼即會組成一些具有固定規則與義務的特殊團體。
當祭司、類似祭司的導師,或者秘法傳授者(例如佛教的僧侶)從模範型教團分離出來,并負擔起有關祭典的事宜時(最早的佛教沒有這些業務),這樣的團體即會出現。
不過佛教比較流行的還是自願且随機性的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