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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教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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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這也是大多數的秘法傳授者及模範型先知與寺廟祭司&mdash&mdash他們尊奉某些特定的、來自組織化之萬神殿的神祇&mdash&mdash的共通特征。

    這些教團的經濟生活是依靠捐贈、奉獻以及有宗教需求者所提供的其他禮物來維持。

     在此一階段,尚未發現有俗衆之持久性教團的痕迹,我們現有的宗教之教派歸屬的觀念并不适用于當時。

    個人還是某個神祇的信奉者,在意義上有點類似一個意大利人是某個聖徒之信奉者一樣。

    認為大部分(甚至全部)中國人在信仰上皆為佛教徒,實在是個根深蒂固的誤解。

    有此誤解,是因為雖然有許多中國人成長于儒教倫理&mdash&mdash唯一享有官方之認可的倫理&mdash&mdash的熏陶下,在修築房屋之前仍得向道士請教(風水);雖然依據儒教的禮儀規定(喪服)來追悼過世的親人,他們也不會忘掉安排和尚來念經超度。

    除了那些持續地參加某一神祇之祭典的人(可能隻有一小群人會永久地關注于此)外,我們在此一階段所見的大多是随波逐流的俗衆,或者可稱之為&mdash&mdash套個現代政治詞彙&mdash&mdash&ldquo遊離票&rdquo。

     這種情況當然不能滿足那些管理執行祭典之人員的利益,就算隻從純粹經濟角度來考慮亦如此。

    他們自然會努力去創造一個教團,祭典的信徒會采取一種持續性組織的形式,而形成一個具有固定權利與義務的共同體。

    原先為個人身份的信徒如此轉化為教團的成員可說是個正常的過程,經由此一過程,先知的教誨&mdash&mdash透過一個持久性制度的運作&mdash&mdash即進入信徒的日常生活。

    先知的弟子、使徒也就此變成秘法傳授者、導師、祭司或司牧者(或兼有上述所有之身份),為一個純然隻具宗教目的的團體服務,換言之,即信徒教團(Laiengemeinde)。

     不過,這一結果亦可有其他源頭。

    我們知道祭司(其職務從原先巫師式的,演化為真正祭司階層的)可以是擁有領地的祭司氏族、領主及君侯的家内或宮廷祭司,或者是形成一個身份團體的、祭典的執事祭司。

    個人或團體感覺需要時,即向這些祭司求助;除此之外,祭司也可從事其他任何不會有辱于他們身份的職業。

    祭司也有可能附屬于一個特定的組織(專業性或其他目标的),特别是政治性團體。

    不過,在所有這些例子中,并沒有真正與任何其他團體截然劃分開來的&ldquo教團&rdquo。

    當一個祭典的祭司氏族成功地将崇奉他們神祇的特定信徒組織成一個排外性的團體時,這樣的&ldquo教團&rdquo才可能出現。

    教團興起的另一種(更常見的)情況是,當一個政治團體瓦解時,團體神的宗教信徒及其祭司仍繼續維持着他們的宗教團體。

     前一例子可見之于印度與近東,那兒教團的興起是與秘法傳授者、模範型預言或宗教改革運動之轉化為一個持久性的教團組織的過程&mdash&mdash包含了許多過渡階段&mdash&mdash密切相關的。

    許多印度小教派的發展即為這一過程的産物。

    相反的,從服務于一個政治集團的祭司制轉化為宗教教團,則主要是伴随着近東一帶&mdash&mdash特别是波斯&mdash&mdash世界帝國之興起而出現的:許多政治團體在帝國形成時被摧毀,其人民則被解除武裝;不過它們的祭司階層仍被賦予某種程度的政治權力,其地位也受到保障。

    之所以如此,是宗教團體被視為安撫被征服者的一個有效工具,正如統治者發現将鄰裡團體轉變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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