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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教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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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役〕強制團體可以确保國庫利益一樣。

    以此,在波斯諸君(從居魯士到阿塔薛希斯[3])相繼發布的诏令下,猶太教轉變為一個受到統治者庇護的宗教團體,耶路撒冷則為其神權政治的中心。

    如果在波希戰争中,波斯獲勝的話,那麼希臘德爾斐神廟裡的阿波羅神、負責其他神祇祭典的祭司氏族,可能甚至連奧菲斯神廟的預言者,都會面臨類似的命運。

    當埃及失去了其政治上的獨立後,祭司階層建立了某種&ldquo教會&rdquo組織,并且有其&mdash&mdash顯然是最早的&mdash&mdash教會會議。

    另一方面,印度的宗教教團則為(較狹義的)&ldquo模範型教團&rdquo。

    那兒婆羅門身份的一緻性以及統一的禁欲規則,雖曆經多次短命的政治結構的變遷,仍然維持下來,結果是,各種體系的救贖倫理超越了政治的疆域而傳布開來。

    在伊朗,經過數世紀的努力鼓吹,祆教教士成功地形成一個封閉性的宗教組織,而在薩珊王朝時轉變成一個政治的&ldquo教派&rdquo(Konfession)。

    如其文獻所示,阿黑美尼德(Achaemenide)王朝乃阿胡拉·瑪茲達的信徒,而非祆教徒[4]。

     二 教團的宗教性 政治權力與教團之間的關系&mdash&mdash&ldquo教派&rdquo的概念由此而來&mdash&mdash屬于&ldquo支配&rdquo的分析領域。

    此處要提醒的是,&ldquo教團的宗教性&rdquo(Gemeindereligiosität)是個具有許多面相而又極不固定的現象。

    隻有當俗衆已經形成(1)一個具有持續性共同體行為的組織,(2)且能積極參與時,我們才會使用此一稱呼。

    一個僅隻用來約制祭司之管轄權的行政單位,是個教區,而非教團。

    不過,就算是教區的概念&mdash&mdash亦即,與世俗的、政治或經濟團體有别的團體&mdash&mdash亦未見之于中國及古代印度的宗教。

    同樣的,希臘及其他古代的&ldquo氏族&rdquo(phratry),以及類似的祭典共同體亦非教區,而是政治或其他類型的組合,其共同體行為是在某個神祇的庇護之下。

    至于早期佛教的教區則僅意味着一個區域,所有暫時逗留于此區域裡的遊方僧人都得參加在此區舉行的每半個月召開一次的佛會。

     西方中世紀的基督教會與東方的基督教、近代的路德派、英國教會以及伊斯蘭教,教區基本上是個消極的、教會的賦稅單位及教士的管轄區。

    這些宗教的信徒,一般而言完全缺乏教團的特質。

    雖然東方基督教會以及西方的天主教會與路德派仍然保有少數殘餘的教團權利。

    另一方面,早期佛教的修道僧制度、早期伊斯蘭教的武士制度、猶太教及早期基督教,也都有各種程度組織化狀态的教團(細節稍後再論)。

    再者,信徒的某種實質影響力也可能會與規則化的地區性教團組織之欠缺結合起來,例如伊斯蘭教&mdash&mdash特别是什葉派&mdash&mdash的信徒即擁有相當的權力,雖然并非受到法律保障;伊朗君主如果沒有得到信徒的同意,通常是不會随意任命當地的教士的。

     另一方面,所有&ldquo教派&rdquo(就此一名詞的專門意義而言)的特質在于,它的基礎奠立在個别的地域性教團的封閉性組織之上。

    由此原則出發(早期以基督新教的&ldquo洗禮派&rdquo、&ldquo獨立派&rdquo為代表,稍後則有&ldquo組合派&rdquo),經過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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