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方式,亦即當有必要做出關于教義問題之裁決時,便訴諸教權持有者的靈感。
另一方面,伊斯蘭教與東方教會由于種種因素(下面再詳述),基本上仍認為教義真理之妥當性乃取決于教會教育組織的正式擔綱者&mdash&mdash主要可能是神學家或祭司&mdash&mdash之&ldquo認可&rdquo。
伊斯蘭教之所以采取此一立場乃是他們堅信其先知所言,&ldquo神絕對不會使虔信者的教團陷于謬誤&rdquo。
東方教會則是遵循早期基督教會的實踐活動。
采取此一立場的真正結果則為妨礙其宗教傳統中教義分化的發展。
相反的,達賴喇嘛雖有政治權力并控制了教會,然而從喇嘛教之巫術&mdash&mdash儀式性格的角度而言,他并沒有嚴格意義下的教義裁決權。
在印度教,&ldquo導師&rdquo所擁有開除教籍(破門律)的權力,大半是在涉及政治因素的情況下動用的,隻有極少數的例子是為了處罰教義上的偏差。
祭司在從事神聖教說之體系化工作時,不斷地吸收新的養分,這使得他們的職業實踐與巫師的大相徑庭。
在倫理型的教團宗教裡,有全新的要素出現,亦即布道,也有與巫術之救難根本上不同的要素産生,此即合理的司牧。
布道(Predigt,此字的真正意義是有關宗教與倫理事務的集體教化),通常是預言與先知宗教所特有的。
就算有的布道并非來自此等宗教,也是由于模仿的結果。
一般說來,當一個啟示宗教由于日常化而轉變為一種祭司的經營時,布道即顯著的衰微不振,而且布道的重要性恰與此一宗教裡的巫術成分形成反比。
佛教原先純粹隻有布道,至少僅就信徒這一層面而言。
就基督教而言,布道的重要意義恰與其宗教裡巫術與秘迹消除的程度成正比。
結果是布道在基督新教具有最重大的意義,在此宗教裡,祭司的概念完全為布道家所取代。
司牧(Seelsorge,對個人的宗教教化),就其理性化及體系化的形式而言,亦來自先知型的啟示宗教;而且與神谕、咨詢于占蔔者或通靈者有其根源上相通之處。
當病厄或其他厄運的打擊使人懷疑起是否遭到某種巫術性的譴責時,人們就會找占蔔者商量,想辦法安撫不悅的精靈、鬼怪或神祇。
這也是&ldquo告解&rdquo的起源,原先與生活态度的&ldquo倫理&rdquo感化并無關聯。
告解之與倫理行為産生關聯首先是由于倫理型宗教的影響,特别是預言。
司牧在稍後可能會采取各式各樣的形式。
就卡理斯瑪式的恩寵授予而言,它與巫術的操作有密切的内在關系。
不過,當任何有關具體宗教義務之疑問出現時,司牧則還涉及個人教化的問題。
在某種意義下,司牧也可能恰好居于恩寵的卡理斯瑪之授予與教化之間,當人們遭遇内心或外在困境之時,給予他宗教的慰藉。
布道與司牧,就其對生活态度之實際影響力而言,差異極大。
布道在預言刺激的時期,發揮了最強大的力量。
然而在單調的日常生活裡,其力量則銳減到對生活态度幾乎毫無影響,原因乃在于演講的卡理斯瑪乃一種個人性的事物。
司牧則不管采取哪種形式,都是真實的祭司權力的工具,特别是對日常生活的世界而言;當宗教帶有倫理的性格時,司牧對生活态度的影響最為有力。
倫理性宗教對大衆的影響力,實際上是與司牧的發展并肩而行的。
不管哪兒,隻要一個倫理性宗教仍維持其影響力,不管是個人或團體的執事都會找司牧者請教有關生活的各種問題,正如在巫術性宗教(如中國的宗教)裡,人們會就教于占蔔祭司一樣。
在各種宗教人員中,猶太教的律法學者、天主教的告解神父、基督新教虔敬主義的牧師、反宗教改革之天主教會的靈魂導師、印度宮廷裡的婆羅門(Purohita)、印度教的&ldquo導師&rdquo與&ldquo法師&rdquo(Gosain)[15]、伊斯蘭教的&ldquo傳法者&rdquo(Mufti)與&ldquo苦行長老&rdquo(DerwischScheich)[16],這些人的司牧對一般信徒的日常生活以及掌握政治權力者的行動具有一種不可磨滅、且經常是決定性的影響力。
就個人的生活态度而言,當祭司階級将倫理的決疑論與教會忏悔的合理體系結合起來時,司牧即發揮其最大影響力。
西方(基督)教會&mdash&mdash他們深受羅馬之決疑論的熏陶&mdash&mdash在這一點上表現得極為圓熟。
主要也就是布道與司牧之實踐的課題,促使祭司階級努力設法采用體系化倫理之誡命與信仰之真理的決疑論的處理方式,并最早迫使他們對啟示本身所未曾決定的無數問題采取一個立場。
同樣的課題使得祭司将先知的要求在實質上日常化為&mdash&mdash具有一種決疑論、因此也就是更為理性的性格(與先知倫理的性格恰好相反)&mdash&mdash具體的一些規定。
然而,此一發展同時也導緻先知所帶給倫理的内在統一性的喪失。
這種統一性意指從一種特殊的、&ldquo有意義的&rdquo與神之關系中導出生活之準則,準此,他所詢問的并非個别行為的外在現象,而是考慮在與神的整體關系下,這一行動所具有的内在意義。
就祭司的活動而言,則必須提供積極的規定與一般信徒決疑論。
以此,宗教之信念倫理的性格必然趨于衰微。
先知的倫理在轉變為積極的、實質的規定與決疑論的祭司倫理之過程中,最終顯然得從信徒基于其風俗、習慣及具體之需要,而提出請求司牧之祭司裁斷的問題裡取得其素材。
因此,如果祭司愈想依據神之意志來規範一般信徒的行為模式(特别是想借此方式來确保本身的勢力與收入),那麼,在形塑教條與行為之模式時,他就得更為迎合信徒之傳統的觀念。
特别是當沒有偉大先知的布道以斬斷一般大衆之信仰所受到的、基于巫術之傳統的束縛時,情況尤為如此。
随着大衆日益成為祭司影響力的對象及其權力的基礎,祭司在從事體系化的過程中,也就愈來愈關注最為傳統形式的&mdash&mdash因此也就是巫術的&mdash&mdash宗教的觀念與實踐。
因此,當埃及的祭司階級要求更大的權力時,泛靈論的動物崇拜即逐漸成為宗教關注的核心;雖然比起早先階段而言,此一時期祭司所接受的體系化的思考訓練似乎已有所進展。
在印度也一樣,當婆羅門取代了&ldquo勸請者&rdquo(hotar,具有卡理斯瑪的聖贊者[17])而成為獻祭儀式中最重要的角色後,祭典即日漸體系化。
就成文作品而言,《阿闼婆吠陀》(Athar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