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神教的神觀與世界的不完美
根本上來講,嚴格算是&ldquo一神教的&rdquo(monotheistisch)隻有猶太教與伊斯蘭教;然而,日後滲入了聖者崇拜的伊斯蘭教,其一神教的性格就多少減弱了。
在印度教、後期佛教與道教三一論版本&mdash&mdash神的三身論&mdash&mdash的對比下,基督教的三位一體論(Trinität)方可謂本質上是一神教的,然而,天主教的彌撒祭典與聖者崇拜,事實上是很接近多神教的。
同樣的,并不是任何一位倫理性的神都必然具有絕對的不變性、全能與全知,換言之,都具有絕對的超世俗性(überweltlichkeit)。
此種特性,是熱切的先知奮其思維與激情(Pathos)所賦予神的。
唯有猶太先知的神完全具備此特性,而成為基督教與伊斯蘭教的神。
并不是任何一種倫理性的神觀都達到此種成果,更非就此而發展成為倫理的一神教,而任何往一神教方向的趨近也并非皆基于神觀之倫理内涵的高揚。
确實,并不是每種宗教倫理都産生出一位超世俗的&mdash&mdash從無中創造出存在全體并由一己加以操控的&mdash&mdash人格神。
話雖如此,不過,由于各個倫理性的預言都為了求得正當化而總是要有個神的存在;并且,通常也正是基于神觀之朝向一神教方向的合理化之故,這個神被賦予一種超越于世界的、卓然崇高的屬性。
此種崇高性的本質與内涵,可以是相當分歧多樣的&mdash&mdash部分與固有的形而上學表現相關聯,部分則視先知就其具體的倫理關懷所做的表現。
不過,此種崇高性一旦愈是朝向一個具有普遍性、超越世俗性且獨一的神的概念推進,便愈會産生這樣的問題:這樣一位神的超凡力量之高揚,與他所創造出來并且支配的世界之不完美,如何可能一貫相連而不矛盾?
由此衍生的神義論問題,在古埃及文學、《約伯記》與埃斯庫羅斯(Aeschylos)的著作裡[1],都生動地表現出來,隻不過表現手法各異罷了。
整個印度的宗教,是以一種獨特的方式&mdash&mdash在其本土固有的諸條件之規定下&mdash&mdash受到這個問題的影響;即使是一個充滿意義的、非人格性的、超神的世界秩序,也還是要面對世界之不完美的問題。
無論何處,這個問題總是以或此或彼的形式涵藏于決定宗教發展與救贖需求的根本因素裡。
由近幾年間的[2]問卷調查中可以看出,數千名德國工人之所以拒絕接受神的觀念(Gottesidee),其動機并非來自自然科學的論證,而是由于超凡神旨(göttlicheVorsehung)與社會秩序的不公正、不完美之無法組合。
二 神義論的純粹類型&mdash&mdash彌賽亞的末世論
神義論的問題,已有各種方式的解決,而這些解決,和神觀的形成及原罪&mdash&mdash救贖觀念的采行,有着最最緊密的關聯。
就此,我們選取出盡可能合理的&ldquo純粹&rdquo類型來。
首先是,指出此世将會有報償(Ausgleich),而公正的報償是會被授予的,此即彌賽亞的末世論。
此種末世論的過程即意味着此世的一場政治與社會變革。
一位有力的英雄,或者一個神,遲早(或随時)會出現,并且将其信從者置于此世他們所應得的位置上。
當今這一代人的苦難是祖先之罪惡的結果,神要子孫來負起這個罪責。
血債的複仇者認定殺人者全族皆為其仇敵,教皇格列高利七世(GregoryⅦ)将對逐出教會者之判決延及七代子孫,這都是如出一轍的想法。
同此,恐怕也隻有虔信者的子孫會因其虔信而見于彌賽亞的國度。
或許若是因此而必須舍棄個人的救贖經曆,那也不足為怪的。
顧及子孫,這在世界各地無不是一種既有的生物性心态,它超越個人一己的利害關懷&mdash&mdash對于&ldquo彼岸&rdquo,至少是對于個人死後之它世的關懷。
對那時的人而言,以身作則地嚴格恪守正面的神授誡命,一方面為的是自己本身能夠因為神的恩寵而至少獲得最佳的人生際遇,另一方面為的是能讓自己的子孫因此而獲準加入救贖的國度。
&ldquo罪&rdquo(Sünde),是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