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忠實服從有所偏廢,是對神的許諾加以不敬的揚棄。
再者,個人為能親身加入彌賽亞王國的欲望,則導緻更進一步的結果:當神的王國在此世的建立似乎即在眼前時,一股澎湃的宗教激情即油然興起,而宣告神的王國之到臨的先知們也一一出現。
不過,要是這個彌賽亞王國還是遲遲不能到來的話,那麼就要無可避免地轉向原來的&ldquo彼世&rdquo期待尋求慰藉了。
三 彼世信仰、天意信仰、報應信仰、預定論信仰
&ldquo彼世&rdquo概念的萌芽,在從巫術到靈魂信仰的發展過程中,即已出現。
然而,死者之靈的存在,絕非總能推展成熟為一種特殊的死者國度的觀念。
相當常見的一個觀念是,認為死者的靈魂會依各自不同的生與死的方式、不同的氏族與身份,化身為動物與植物。
此乃靈魂輪回觀念的根源。
舉凡相信有死者國度&mdash&mdash起初是個地理上遙遠的地方,爾後則是地下或天上&mdash&mdash存在之處,未必就認定靈魂的生命必然在那兒永遠長存。
靈魂有可能會被兇暴地毀滅掉,或因血食之不繼而死滅,或者不管怎樣就幹脆是寂滅了(這顯然是古代中國的想法)。
根據&ldquo邊際效用法則&rdquo,當此世根本的需求被滿足時,一般而言,個人對自己身後命運的某種顧慮就會産生,并且,根本上也因此而隻限于上流階層與富裕者。
隻有他們,有時隻限于首長與祭司&mdash&mdash窮人是沒份的,婦女則少之又少&mdash&mdash才能确保自己在它世的存在,并且往往為此耗費巨資也在所不惜。
主要是因為這些人的示範作用,對于彼世之期望的熱衷大大受到鼓舞。
此處,還沒有所謂彼世裡的&ldquo報應&rdquo(Vergeltung)的問題。
出現這種想法的地方,最初隻是儀式上的過失被認為是對自身招來不利的事情:這在印度的聖法裡範圍最廣&mdash&mdash誰要是違犯了種姓禁忌,地獄之苦可期。
唯有當神具備倫理性的權能之時,神才能在倫理的觀點下用彼此命運支配人。
天堂與地獄的區别并非繼此随即産生,而毋甯是相對而言較晚的産物。
當彼世期待的力量愈來愈強時,換言之,當此世的生命在與彼岸相較之下,愈發顯得不過是一時的存在形式,當此世愈來愈被認為是神從無中創造出來而因此是會再度成為過往的,并且創造者本身也被認為是從屬于彼世之目的與價值的,當此世的行為愈來愈以彼世的命運為取向依歸之時,那麼,神與世界及其與世界之不完美的基本關系這個問題,就愈來愈被視為思維的當前要務。
有時,對于彼世的期待會在&ldquo最末者将成最先者&rdquo的公式下,使得原初的看法&mdash&mdash認為彼世的問題隻是貴人富者的事&mdash&mdash有了一百八十度的反轉。
不過,這樣的一種逆轉即使在賤民民族的宗教觀念裡也很少首尾一貫地明确表現出來。
然而,這在諸如古猶太的倫理中就扮演了一大角色。
并且,以下這種假定:受苦,尤其是自發性的受苦,是正合神意的,并且也能有更好的彼世機運,在異常分歧多端的動機之下&mdash&mdash或許部分是從英雄式禁欲的勇氣驗證,或從巫術的苦行實踐中發展出來&mdash&mdash浸透到許許多多的彼世期待之中。
反之,在特别是受到支配階層所影響的宗教裡,按例是獲緻恰巧相反的看法,亦即,此世的身份差别在彼世也不會被抹平失效,因為那本來也就是神所意允的;這種想法依舊可由基督教信仰的&ldquo至福的&rdquo(hochseligen)先王[3]一詞顯現出來。
雖然如此,但是特殊的倫理觀點卻是:以死者審判為基礎,終究會對具體的正與不正有所謂的&ldquo報應&rdquo,并且末世的曆程往往也就是個普世的審判日。
據此,罪即必然附有&ldquo犯罪&rdquo(Crimen)的性格,因而能夠被納入理性的決疑論之中,并且此種犯罪不管在此世或彼世無論用什麼辦法都必然要加以償清,如此,人最終方能光明正大地面對死者審判人。
準此,懲罰與報償必然層次分明地相對應于過失與功績&mdash&mdash就像但丁(Dante)作品裡所表現的那樣[4]&md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