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h簡直是荒誕不經,因為基督教竟然會認為個人在此世之短暫生命過程裡的身份差異,可以在彼世成為某種&ldquo永久性&rdquo的存在。
這種觀念無疑會從印度教的有機的職業倫理之嚴格的傳統主義中、奪去所有對未來的無限希望&mdash&mdash這種希望為虔誠的印度教徒所抱持,他們相信靈魂輪回以及在來世提升至更好的生活形式的可能性。
因此,即使純就宗教觀點而言,基督教的這種理論為傳統的職業分工所提供的基礎,比起靈魂輪回論所包含的各種不同的宗教許諾為種姓制所提供的、像鋼鐵一般穩固的基礎而言,就顯得太過脆弱了。
中世紀基督教與路德派的傳統主義的職業倫理,實際上是&mdash&mdash與儒教倫理一樣的&mdash&mdash基于一個(已日漸式微的)普遍性的假設:在經濟與政治領域裡的權力關系具有一種純粹人格性的特征。
在執法與(尤其是)行政的領域裡,存在着一整套個人依附關系的、有組織的結構,支配這種關系的是興之所至與恩寵、憤怒與愛以及(更重要的)模仿家族關系而來的、存在于支配者與被支配者之間的相互敬愛與依賴。
因此這種支配關系具有一種性格,個人可對之加以倫理的要求,就像他可以對任何其他純粹人格性的關系加以倫理的要求一樣。
不過,正如我們稍後可看到的,近代無産階級的&ldquo無主人的奴隸狀态&rdquo(瓦格納語)[17],以及(更重要的)國家理性制度的整個領域&mdash&mdash浪漫主義所極其痛恨的&ldquo頂着國家之名的惡棍&rdquo(RackersvonStaat)&mdash&mdash的确已不再具有這種人格主義的性質。
在一個人格主義的身份秩序裡,一個人顯然要根據其對象身份之不同而決定自己的舉止。
唯一偶爾會出現的問題&mdash&mdash就算阿奎那也會碰到&mdash&mdash就是要如何來推斷。
然而,今日的&ldquo政治人&rdquo(homopoliticus)與&ldquo經濟人&rdquo(homooeconomicus)在&ldquo不過問當事人之身份&rdquo的情況下,最能好好執行自己的職務,&ldquo無恨亦無愛&rdquo(sineiraetstudio),無偏袒因此亦無恩寵,純然隻根據其職業所要求的非人格性的責任,而非考慮任何具體的個人之關系的結果。
如果他能盡可能遵照現代權力秩序的理性規則行事,就能最理想地執行自己的職務。
現代的法院将犯人處死,并非為了個人的憤怒或複仇的欲望,完全超越于人格關系之外,而僅着眼于客觀的規範與目的,隻是為了完成内在于司法本身的理性且自主的法則性。
這點倒是較為類似印度之非人格性的業&mdash&mdash果報的觀念,而與耶和華激烈的複仇渴望形成對比。
在政治團體内部暴力的行使,愈來愈趨向采取客觀化的&ldquo法治國家秩序&rdquo(Rechtsstaatsordnung)的形式。
然而,從宗教觀點看來,這隻不過是殘酷的一種最佳模仿。
所有政治皆導向客觀化的&ldquo國家理性&rdquo(Staatsräson)、實務主義,以及維持内外權力分配的自主性目的。
這些目标,從宗教觀點看來,必定還是全然無意義可言。
不過,隻有以此方式,政治體才能獲得其特有的一種理性的神秘魅力。
這種獨特的魅力(拿破侖曾經精彩地陳述過)與理性化的經濟制度一樣,完全有别于任何同胞愛倫理。
今日之教會倫理如何來适應這種情況,在此無法詳述。
基本上,當每種具體的情況出現後,即會産生(反應之後的)妥協。
尤其是(也特别是)天主教的例子,此種适應涉及搶救教士自身權力利益的問題,這些權力由于利用了俗世機構所使用的現代工具,已日益客觀化為&ldquo教會理性&rdquo(Kirchenräson)。
權力結構的客觀化,連帶其理性倫理的結果所産生的一連串問題,隻有一種東西可在精神上與其相比拟,亦即,現世禁欲的職業倫理。
不同程度及形式的、日益嚴重地遁入疏離政治之情緒的非理性的傾向,是暴力之理性化的實際影響之一;當暴力的行使已遠離英雄之人格性的取向,當整個共同體已走向一個民族&ldquo國家&rdquo時,上述非理性的傾向即會展現。
此一疏離政治的情緒可能會遁入神秘主義及一種絕對之&ldquo善&rdquo的無等差主義的倫理,也可能遁入宗教之外的感情的非理性,特别是情感。
的确,性愛領域的力量會與救贖宗教陷入特殊的緊張關系。
此點尤以情愛裡最重要的力量&mdash&mdash性愛&mdash&mdash為然。
因為性愛、&ldquo真實的&rdquo或經濟的利益以及追求權力與威望的社會驅力,乃是人類共同體行為之實際過程中最根本與最普遍的構成要素。
八 宗教與性
宗教與性有極端密切的關系,雖然有些是有意識的,有些則無,而且也有直接與間接的不同。
此處我們将集中讨論這種關系中有社會學之意義的一些要素,至于其他諸如性與巫術的觀念、與泛靈論的觀念以及象征符号之間的無數關系,由于與我們探讨的主題無甚關聯,在此暫且擱下。
首先,性的陶醉是狂迷(Orgie)&mdash&mdash一般信徒之原始的、宗教的共同體行為&mdash&mdash的一種典型的構成要素。
甚至在比較體系化的宗教裡,也還保持了性之陶醉的功能,有時還相當直接與有意的。
印度的性力宗教(Saktireligiosität)即是如此,仍然保持着古老的陽具崇拜以及支配再生産&mdash&mdash不管是人類、動物、家畜,還是谷物種子&mdash&mdash的各種功能神的祭典。
然而,宗教裡出現的性愛的狂迷更經常隻是個非意圖性的伴随現象&mdash&mdash為了得到忘我所采取的一些其他的狂迷手段(特别是舞蹈)而導緻的。
在近代的教派裡,克律斯特派(Chlysten)的舞蹈狂迷即是如此[18]。
這是去勢派形成的誘因,正如我們所知,他們希望能鏟除這種對禁欲主義形成極大妨礙的情欲副作用。
許多制度,例如神殿賣淫,經常被誤解為與狂迷的祭典有關。
實際上,這一制度隻不過是為那些在神殿保護之下的行商提供個妓院罷了。
以其性質而言,就算在今天,行商也還是妓院的最典型的主顧。
将本來是一種原始的、氏族(乃至部落)之日常生活中族内婚的&ldquo雜婚制&rdquo,歸類為非日常性的性狂迷,是毫無道理的。
性的狂迷陶醉,如我們所知,可以(或明或暗)升華為對神或救世主的情欲之愛。
不過,從性之狂迷、神殿賣淫或者其他巫術的實踐中,仍然可能産生性的自我獻身是具有宗教性之功德的觀念。
隻是我們此處不拟詳論。
另一方面,各種各類的反性愛的宗教性(不管是神秘主義,還是禁欲主義)的相當成分,無疑可視為一種受性欲所制約的生理需求之替代性的滿足。
宗教對性欲的這種敵視裡,真正令我們感興趣的并非其神經學上的關系(這種關系的一些重要問題上尚有甚多争議),而是賦予性欲的&ldquo意義&rdquo究竟是什麼。
因為在一現實例子中,這種構成宗教對性之敵視基礎的&ldquo意義&rdquo,即使在神經學的因素皆保持不變的情況下,也會導緻在實際态度上的極大差異(雖然這些差異在目前讨論中并非那麼要緊)。
最有限的、基于宗教緣故而對性采取敵視的形式,可見之于祭典的淨潔,亦即祭司或祭典參與者在秘迹授予之前暫時的節制性行為。
此種暫時節制的主要緣由通常與禁忌規範有關&mdash&mdash為了巫術以及敬畏神祇的動機而用來控制性欲領域的禁忌規範。
相關的細節暫時無法在此詳論。
另一方面,卡理斯瑪型祭司與宗教達人的永久性禁欲,主要乃來自此一觀念,亦即守貞&mdash&mdash極端非日常性的行為模式&mdash&mdash不但是卡理斯瑪資質的一種征候,同時也是忘我能力的一種泉源,這種資質及能力都是用來(巫術性)強制神的必要手段。
稍後,特别是羅馬教會,祭司獨身制形成的主要因素是,聖職者的倫理成就絕不能落于禁欲的達人(僧侶)之後;另一方面則是教會為了防止其聖祿成為世襲。
到了倫理宗教的階段,另外兩種重要的對性欲敵視的态度,取代了各種巫術的動機而展開。
其一為神秘主義的遁世觀念;這種觀念認為性欲&mdash&mdash最穩固地将人類縛着于動物層次的沖動,可說是人世間最強烈的誘惑&mdash&mdash的節制,是經由冥思性的遁世而得神秘主義的救贖追求中最為核心與不可或缺的手段。
另一種觀念則為禁欲主義的;這種觀念認為,理性的禁欲覺醒、自制以及有條理的生活,最容易受到性行為之特殊的非理性所妨礙,因為隻有性行為,歸根結底而言,絕對無法成為理性的。
這兩種動機經常配合導緻在特定的宗教裡對性欲的敵視。
所有純正的宗教性預言以及非預言型之祭司組織化的宗教,毫無例外地都從我們上述的動機來思考性欲,而一般皆歸結為對性欲采取敵視态度。
宗教期望能鏟除性之狂迷(如猶太教祭司之抨擊&ldquo性的放縱&rdquo),以符合上述預言型宗教對狂迷的一般态度。
不過宗教還進一步努力根除所有自由的性關系,以維護宗教所規制化及正當化的&ldquo婚姻&rdquo。
甚至穆罕默德都曾做過這種努力,雖然在他個人的生活裡,以及在他有關彼世的宗教性布道裡,對信仰的戰士許諾了毫無限制的性自由。
如衆所周知,在《古蘭經》的一節裡,他為自己所能擁有的妻子數目制定了一個特殊的配額[19]。
在正統伊斯蘭教确立以前,合法的、各式各樣的婚外情及娼妓制度,皆為伊斯蘭教所禁止,其成功的程度殆為其他地方所罕見。
基督教與印度類型的出世禁欲主義,對性欲自是采取拒斥的态度。
帶有絕對冥思性遁世色彩的印度的神秘主義預言,當然是把拒斥所有性關系視為完全救贖的先決條件。
不過就算采取絕對順應現世之立場的儒教倫理,也視不正規的性愛為一種無價值的非理性,因為在這方面的不規矩會妨礙了君子内在的平衡,此外,婦女也被視為難以控制的非理性動物。
摩西的十誡、印度的聖典,乃至相對主義的、印度僧侶預言中一般信徒的倫理,都禁止通奸。
耶稣的傳道,由于堅持絕對且不可離婚的一夫一妻制,使得他對合法與正當的性關系限制的程度,超出所有其他宗教之上。
在基督教早期,通奸與性放縱幾乎被認為是唯一絕對的死罪。
&ldquo一夫制&rdquo(Univira)被視為古代地中海核心地區基督教團的特色[20],該地在希臘人與羅馬人的影響之下,原先是接受準許離婚的一夫一妻制的。
各式各樣的先知對于女性(以及她們在教團之地位)的态度,自然有甚大差異,主要得看他們預言的性格,特别是要看預言與女性特有的情緒性之對應的程度而定。
有些先知(例如佛陀)會高興看到聰明的女性伏于其足下,有些先知(例如畢達哥拉斯)會利用女性來傳道與弘教,然而這些事實并不就都必然反映出他們對所有女性的評價。
個别特定的婦女也許可被視為&ldquo神聖的&rdquo,隻是女性整體還是被視為罪惡之器。
不過在實際上,所有的狂迷與秘儀式的宗教布道(包括酒神的祭典),都會至少暫時及相對性地促進女性的&ldquo解放&rdquo,除非這種布教受阻于其他的宗教傾向,或對歇斯底裡之女性布教的特别排斥,就像佛陀的子弟或者保羅時代的基督教所做的一樣。
允許女性擁有平等的宗教身份亦受阻于修道士的女性恐懼症,最極端的例子就是利古奧裡(AlfonsvonLiguori)的性神經衰弱症[21]。
歇斯底裡或具有秘迹特質的女性,在教派性的精靈信仰崇拜中最具重要性,中國極多這方面的事例。
在一個宗教的弘教階段,要是女性沒有扮演什麼角色,例如祆教與猶太教,那麼情況從一開始就有所不同。
合法規範的婚姻,不管是從先知型的倫理,還是祭司型的倫理看來,都不具有&ldquo情欲&rdquo的價值,而隻是&mdash&mdash配合所謂&ldquo原始民族&rdquo的冷靜觀點&mdash&mdash一個經濟制度,用來生育子女以補充勞動力,及作為死者祭典的擔綱者。
這也是希臘及羅馬倫理的觀點,實際上也是所有曾經思考過此問題的、世間所有倫理的一緻觀點。
古猶太經典中所保留的,認為年輕的新郎應該暫時免除政治與軍事義務,以便可以享受一下愛情的滋味的觀念,是極為罕見的。
的确,不但猶太教拒絕接受任何逃避性生活之自然結果(生育)的性愛,《舊約》即詛咒&ldquo性交中斷&rdquo(coitusinterruptus)的罪過,羅馬天主教會對性欲也采取同樣嚴格的态度,而視生育控制為罪大惡極。
所有傾向現世禁欲的宗教,尤其是清教,皆将正當的性生活限制在上述再生産的理性目的之内,顯然是極可理解的。
無法則性與半狂迷類型的神秘主義,在其普世之愛的感情的引導下,則會偶爾暫時地放棄其對性欲之基本的宗教性敵視态度。
最後,先知型倫理乃至祭司的理性倫理對正規與正當的性交&mdash&mdash因此亦即宗教與生物現象之間的根本關系&mdash&mdash的評價,始終沒有過一緻的見解。
古猶太教與儒教普遍認為子孫是重要的,吠陀經典倫理與印度教倫理亦如此,這種觀點部分源自泛靈論,部分則來自後起的觀念。
所有這種觀念彙集而為直接的宗教性義務&mdash&mdash生育子女。
另一方面,法典時期的猶太教與伊斯蘭教則有(相對上)較積極的鼓勵結婚的命令,其動機就像東正教将未婚的教士排除于低等的聖職俸祿之外,似乎(至少部分而言)是基于此一概念;此即,性沖動對一般人而言是難以抗拒的,因此最好還是給他們一個合法規範的發洩管道。
認為性行為無可避免這一信念,符合保羅的立場,同時也符合印度冥思型救贖宗教裡相對化的俗衆倫理&mdash&mdash禁止優婆塞(Upāsakā[在家信徒])通奸。
保羅在一種神秘主義的動機影響下(對此我們暫時不拟評論),将絕對的禁欲評價為宗教達人的純粹的個人卡理斯瑪。
天主教的俗衆倫理亦遵循此一觀點。
再者,這也是馬丁·路德所采取的立場,他認為婚姻中的性行為隻不過是為了避免性放縱的一種較小的罪過;在他看來,婚姻可說是上帝被迫&ldquo視而不見&rdquo的正當性的罪過,因為它乃是由原罪所産生的無可抗拒之情欲的一種自然結果。
這種觀點&mdash&mdash相對而言,類似于穆罕默德的觀點&mdash&mdash可以部分說明路德最初反對(雖然不是非常強烈)修道院制度的緣由。
在耶稣的上帝國度裡(注意!即地上的未來國度),将沒有性的存在,而且所有官方的基督教理論皆強烈反對将性欲之内在感情層面,視為&ldquo情感&rdquo與原罪的結果。
盡管普遍認為對性之敵視是基督教的特有性格,我們還是得強調,沒有任何一個純正的救贖宗教在此問題上會采取其他的立場。
其理由如下:首先是由于性本身在實際生活中&mdash&mdash由于生活條件之理性化的結果&mdash&mdash逐漸進化的性質。
在農民的階段,性行為乃日常現象;許多未開化民族并不認為這一行為有任何特殊之處,他們的确也可能在旅行者眼前進行此事,而不覺有絲毫可恥之處。
他們并不認為這種行為有任何超日常性的意義。
關鍵性的發展&mdash&mdash就我們所關心的問題而言&mdash&mdash乃在于性行為升華而為&ldquo性愛&rdquo,由此成為一種特殊刺激的基礎,并因此而産生其獨特的價值且超越于日常生活之上。
由于氏族内部經濟的利益以及身份習慣所導緻的對性交日增的妨礙,是促成性欲升華而為性愛的兩個最重要的因素。
性關系不管在其演化的任何階段,的确從未能真正擺脫宗教或經濟的規範;不過最初卻極少受到習慣的束縛,這些習慣逐步依附于最初的經濟約束上,一直到最後成為對性行為的最主要束縛。
近代對性關系之&ldquo倫理的&rdquo約束的影響&mdash&mdash通常被歸咎為娼妓制度之起因&mdash&mdash幾乎一直都被誤解。
異性與同性的職業性娼妓(例如女同性戀者的訓練),即使在最為原始的文化中都可發現,而且不管哪兒,對娼妓都有某種宗教、軍事或經濟性的限制。
不過,全面性的禁娼則一直要到15世紀末才出現。
随着文化的日趨複雜,氏族愈來愈要求對未婚女性成員的生育子女提供安全保障,同時也希望能保障年輕已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