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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文化宗教與“現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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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猶太教的現世取向 猶太教在俘囚期之後,特别是在法典化形态下,可以歸入那些就某種意義而言&ldquo順應現世&rdquo的宗教裡,至少也可算是&ldquo現世取向&rdquo的,因為它并沒有全盤否定現世,而隻是否定現世存在的社會秩序。

     我們先前已就猶太教的整個社會學的結構與态度略作考察。

    猶太教的宗教許諾(就這個詞最通行的意義)亦适用于此世,而其有關冥思的或禁欲的遁世思想相當淡薄,就像中國的宗教及清教一樣。

    猶太教與清教唯一不同之處僅在于相對的(一直都如此)缺乏體系化的禁欲主義。

    早期基督教的&ldquo禁欲&rdquo成分并非源自猶太教,而是主要來自保羅傳道之後出現的異邦人的基督教教團。

    遵守猶太的&ldquo律法&rdquo與&ldquo禁欲&rdquo無關,就像奉行任何儀式或禁忌的規範與禁欲無關一樣。

     再者,猶太教對财富與性行為的态度,非但談不上禁欲,甚至還可說是高度自然主義的。

    财富被視為上帝的恩寵,性沖動的滿足(當然得在合法的範圍内)也被認為有絕對的必要,《法典》(Talmud)中甚至認為超過一定年齡而未婚者道德上有可疑之處。

    将婚姻視為一個生育子女的經濟制度,舉世皆然,猶太人亦不例外。

    猶太教嚴格禁止不正當的性關系,而且對虔敬的教徒相當有效,隻是伊斯蘭教以及其他所有先知型的宗教(包括印度教)也都有此禁令。

    再者,大部分儀式主義型的宗教跟猶太教一樣,都有齋戒期(停止行房)的制度。

    根據上述理由,猶太教實在談不到對性的禁欲有任何特殊強調之處。

    桑巴特所引用的性行為的規制,實無法遠溯至17世紀的天主教的決疑論,而且不管怎麼說,在其他許多禁忌的決疑論系統裡,都有其類似者。

     猶太教亦不禁止盡情地享受生活、甚至奢華,隻要不抵觸&ldquo律法&rdquo的個别禁令與禁忌即可。

    預言書籍(例如詩篇、箴言及後續的作品)裡對财富的公開抨擊,乃是社會不公正所激起的,随着财富的取得以及違反摩西律法之精神,社會不公正的現象即常出現在猶太人同胞之間。

    财富之所以受到譴責,也是因其傲慢地輕視上帝的誡命與許諾,以及受到誘惑而松懈履行律法義務。

    想擺脫财富的誘惑并不容易,也因此更值得贊揚,&ldquo向有錢而無可責備的人緻敬&rdquo。

    再者,由于猶太教沒有上帝預定論的思想,也沒有類似而可導緻同樣倫理效果的觀念,無休止的工作及企業的成功無法被認為(或解釋為)得到救贖的&ldquo确證&rdquo,而這種觀念在加爾文派的清教徒卻是最為強烈的,就某個程度而言亦可見之于所有的清教教派,如衛斯理有關的見解。

    當然,某種認為個人經濟上的成功,乃神之恩寵的指标,這一想法的确存在于猶太教,正如存在于中國的一般佛教徒以及普遍而言所有的宗教&mdash&mdash隻要它不是拒斥現世的。

    這種觀念似乎特别容易出現在一個像猶太教那樣的宗教,因為猶太教面對着一個超世俗上帝的非常特殊的許諾,以及這位上帝憎怒其選民的、極為明顯的征候。

    因此,一個人在奉行上帝之誡命的同時又能獲得經濟上的成功顯然就可以&mdash&mdash實際上也必然會&mdash&mdash被解釋為此人被上帝所接受的一個征兆。

    這種情況的确一再發生。

     然而虔敬的猶太教徒從事營利事業的狀況與清教徒截然有别,此種差異對猶太教在經濟史上所扮演的角色而言,有其實際的影響。

    下面我們即來考量此一角色是什麼。

    在針對桑巴特作品的論争裡,有一個問題還未曾認真地探讨過,那便是(桑巴特所言)猶太教在近代資本主義制度之發展中所扮演的角色[1]。

    不過,桑巴特作品中的這個論點說得還不夠精确。

    所謂的猶太教在中世紀及近代的卓越的經濟成就究竟是什麼?我們可以很容易地表列如下:借貸,從當鋪經營一直到大國家的融資;某種類型的商品交易,特别是零售商、行商以及特殊的農村産品的收購商;某些行業的批發商;有價證券的交易,尤其是股票經紀。

    除此之外,還可加上:貨币兌換,以及通常附帶的通彙或支票兌現等業務;政府業務與戰争的融資,以及殖民地事業的建立;包稅(那些掌握在羅馬人手中的稅收自然是不包括在内的);(包括信用貸款等)銀行業務;以及公債資金的募集。

     在所有業務裡,隻有一些&mdash&mdash雖然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mdash&mdash不管是在法律層面,還是經濟層面上,呈現出近代西方資本主義(相對于古代、中世紀以及東亞早期的資本主義)所特有的形态。

    所謂特殊的近代法律形态包括了有價證券業以及資本主義式的結合體社會關系的形态(Vergesellschaftungsformen),這可不是猶太人原先所特有的。

    猶太人介紹了這些形态的某些成分到西方來,不過這些形态本身的起源卻可能是東方(巴比倫)所共有的,并且是透過希臘與拜占庭的媒介而對西方産生影響。

    不管如何,猶太人與阿拉伯人同樣都有這些。

    此外,這些特殊近代形态的制度裡,甚至還有一部分是西方中世紀所創造的,夾雜了一些日耳曼人所特有的因素。

    在此若要列舉詳細的相關證據,未免離題太遠。

    不過,我們倒是可以舉例說明;作為一個&ldquo商人之市場&rdquo的證券交易所乃是基督教商人的發明,而非猶太人。

    再者,中世紀法律概念得以适用于理性化經濟經營之目的的特别方法&mdash&mdash例如合資公司(Commandite)、海上合資公司(Maona)[2],各式各樣的特權公司,以及最後創設的合資股份公司&mdash&mdash完全不是依靠特殊的猶太人的影響,不管猶太人後來在這些理性化經濟經營的形成裡扮演了多麼重要的角色。

    最後我們得注意到,滿足公衆與私人之信用需求的一些近代所特有的原則,乃是萌芽于中世紀城市的基礎上。

    這些中世紀的金融的法律形式(某些部分是十分非猶太人的),稍後為近代國家(為了解決經濟須求)以及其他想取得信用(貸款)者所采用。

     尤其是,在上述廣泛的猶太人經濟活動的一覽表裡,明顯地&mdash&mdash雖非全然地&mdash&mdash缺少了近代資本主義所特有的一個要素。

    此即家内工業、手工業與大工場制度下的營業勞動的組織化。

    當猶太人聚落(Ghetto)已出現許多無産階級,當隻要付出适當的金錢報酬即可獲得領主的特許與特權來興辦各種産業,而且部分産業活動尚未被行會所控制的時代,卻沒有一個虔敬的猶太人想到興辦産業來雇用那些聚落區的虔敬猶太勞工。

    相形之下,許多虔敬的清教徒企業家則與虔誠的基督徒、職工合作以興辦産業。

    我們要如何來解釋此一事實呢?還有,盡管(大緻)在近代初期已出現了大規模的、貧困的猶太人職工階級,卻沒有任何一個具有重要性的、出自猶太人的近代特有的産業資産階級來雇用這些猶太勞工以從事家内工業,我們又要如何來解釋此一事實? 數千年來在世界各地,典型的資本主義式利用财富的方法不外乎下列幾種:包攬國家事業、包稅、軍費融資、殖民地事業(包括建立大農場)的融資、貿易以及高利貸。

    我們發現猶太人所從事的就是這些活動,這可見之于所有時代及地區(古代尤然),正如猶太人亦曾采用那些中世紀時期&mdash&mdash并非猶太人&mdash&mdash所發展出來的法律與經營的形态一樣。

    另一方面,近代資本主義特有的、新的經營形态,亦即勞動的合理組織,特别是工廠類型的産業&ldquo經營&rdquo(Betrieb)裡生産的合理組織,則較少(甚至完全不)見之于猶太人。

    猶太人所展現出來的經濟心态(Wirtschaftsgesinnung)對于所有真正的商人&mdash&mdash不管是古代世界、東亞、印度、地中海沿岸,還是中世紀的西方;也不管是小生意人,還是大金融家&mdash&mdash而言,都還是具有代表性的:有決心與機智地、冷酷地利用任何賺錢的機會,&ldquo為利揚帆赴地獄,不顧煉火燒灼&rdquo。

    然而這種心态與近代資本主義的特色(相對于其他時代的資本主義)相去甚遠&mdash&mdash嚴格說來是正好相反。

    準此,不管是近代經濟體制裡創新的部分,還是近代經濟心态上突出的特色,其根源都不是特别來自猶太人的。

     近代資本主義制度所特有的一些成分,不論就其起源或發展而論,皆與猶太人無甚關系,其間根本理論上的緣故實可歸之于猶太人宗教的獨特性,以及猶太人之為一個賤民民族的特殊性格。

    賤民的身份導緻他們在加入産業勞動組織時,遭遇到純粹外在的困難。

    猶太人在法律上與事實上不确定的身份狀況,使得他們很難經營具備固定資本的、持續且合理的企業,而隻能從事貿易以及(尤其是)貨币交易。

    另一個具有基本重要性的因素則為猶太人的内在倫理的狀況。

    身為賤民民族,猶太人仍然保留着雙重道德的标準,這是所有共同體的原始經濟行為所具有的特色:禁止施之于同胞者,可施之于異邦人。

    無疑的,就要求猶太人對其同胞抱持&ldquo扶助&rdquo的立場一事而言,猶太倫理顯然是徹底傳統主義的。

    雖然律法學者&mdash&mdash正如桑巴特已正确指出的&mdash&mdash對這些事務有所讓步,甚至包括與同胞進行商業交易的事項,不過這些讓步頂多隻能算是略為放松,任何人要想從中獲取利益,就猶太人企業倫理的最高标準來看,還是遠不合格的。

    總之,一個猶太人顯然是無法借此種行為以确證其宗教功德。

     然而,對猶太人而言,與異邦人經濟來往的方式&mdash&mdash特别是那些禁止施之于同胞的方式&mdash&mdash則是個與倫理毫不相幹的領域。

    這種态度實際上可見之于所有民族的原始經濟倫理中。

    猶太人的經濟倫理中仍保留這種态度顯然是不足為奇的,因為就算在古代世界,異邦人幾乎也一直以&ldquo敵人&rdquo來看待猶太人。

    盡管律法學者一再告誡,要求猶太人以誠信對待異邦人,仍然無法改變下述事實:律法禁止猶太人向其同胞收取利息,卻準許向異邦人收取。

    律法學者的忠告也改變不了下列的事實(這點桑巴特也已指出):例如在一個利用對方的錯誤以牟取利益的案件裡,律法所要求依規定辦理的程度,會因對方是個異邦人(敵人),還是個猶太人而有所不同。

    總而言之,我們已無須再舉證說明,猶太人由于(上述)耶和華之許諾所導緻的賤民身份,以及因此而來的猶太人之受到異邦人無止境的蔑視,必然會使得猶太人在對待異邦人及同胞時分别遵循不同的經濟道德。

     二 天主教徒、猶太教徒與清教徒對營利生活的态度 首先讓我們簡述一下,天主教徒、猶太教徒與清教徒在經濟營利生活上,所處境遇的相互關系。

     虔誠的天主教徒在從事營利生涯時,會發現自己不斷處于(或瀕臨于)一種違反教皇誡令的狀況中。

    他的經濟活動隻有在&ldquo特定事項&rdquo(rebussicstantibus)的原則下,才不會在告解室裡遭到盤問;也隻有在一種松弛的、模棱兩可的道德基礎上,這些活動才可能被允許。

    因此,就某個程度而言,營利生涯本身不得不被視為該受譴責的,或者,最佳的解釋也不過就是上帝并不積極鼓勵而已。

     天主教徒的這種處境,無可避免地會鼓勵虔誠的猶太教徒來到天主教徒間從事營利活動,如果他們在猶太教徒間從事這些活動的話,不免會被猶太人社會視為明顯違反律法,或至少是值得懷疑的&mdash&mdash就猶太人的傳統而言。

    就算在最好的情況下,這些交易也隻有在對猶太宗教法典作一個比較寬松的解釋的基礎上&mdash&mdash因此,也隻有在與異邦人的經濟來往上&mdash&mdash才能獲得許可。

    這些絕不會與積極的倫理價值産生混淆。

    因此,猶太人的經濟行為是上帝所認可的,因為它與猶太律法并無任何形式上的抵觸,與道德也不相幹,而且也因為這些行為隻不過是與社會上經濟生活裡的一般惡行差不多而已。

    認為猶太教徒之合法性基準較諸其他教徒為低的說法,就算是真确的,也不過是基于上述緣故。

    準此,上帝若讓這種經濟行為得到成功,對于猶太商人而言自然是個征兆,那就是他并沒有在此一領域做出明顯令人非議或被禁止的事,而且在其他領域他也确實遵守了上帝的誡命。

    然而,借着近代特有的營利活動以确證自己的倫理業績,對猶太人而言,仍非易事。

     這正好就是虔誠清教徒的情況。

    他可以借着經濟活動來确證自己的宗教功德,因為他并沒有做出任何倫理上該被譴責之事,他無須依賴任何對宗教法典較寬松的解釋,或訴諸雙重道德的标準,他也無須采取一種與倫理無涉或甚至就倫理之妥當性的一般範圍而言該受譴責的态度來行事。

    恰好相反,就是借着經濟活動,清教徒才能确證其宗教功德。

    他以最佳良心經營企業,而且由于在企業活動裡他的行為準則是切事的、合乎法條的,在此&ldquo經營&rdquo下,他實際上也客觀化了整體生活态度之合理的方法論。

    他親眼目睹(而且實際上也在其教内兄弟間)自己倫理态度的正當化,其程度強烈到他的經濟行為是無可懷疑的&mdash&mdash絕對性的(而非相對化的)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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