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喙。
沒有任何一個真正虔誠的清教徒&mdash&mdash這是關鍵所在&mdash&mdash會認為得之于高利貸、利用對手之失誤(這在猶太人是可允許用來對付異邦人的)、交易中讨價還價乃至耍詐、介入政治或殖民地的掠取等等的利益,乃神之所喜。
教友派與洗禮派信徒相信他們的宗教功德可在全人類眼前得到确證,因為他們采取不二價的政策,而且對任何人皆維持絕對可信賴的企業關系&mdash&mdash完全地遵守法條且毫無貪婪之念。
他們相信,正是這些措施促使無信仰者甯願和他們做生意,甯願把錢存在他們(教派信徒)開設的信托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而不願跟自己人做生意或存入自己人的公司,這樣的結果當然使得這些教派信徒富有起來,就有如他們的企業行為也使他們得到上帝的确證一樣。
相反的,推廣及于異邦人的猶太律法(實際上還是個猶太人的賤民法),卻使得猶太人&mdash&mdash盡管還有甚多保留&mdash&mdash可以從事與非猶太人的交易,雖然這種交易的本質在清教徒看來是必須堅決拒斥的,因為它顯示出十足小生意人本性的營利欲。
然而虔敬的猶太教徒卻可以将此種态度與最為嚴格的合法性、完全遵守律法、所有的宗教靈性、對其家族與教團犧牲奉獻的愛以及對所有上帝之造物的憐憫與慈悲等統合起來。
在他們的實際生活裡,猶太人從不認為在被認可的、妥當的法律範圍内賺異邦人的錢,是一個可以用來确證個人是否真正服從上帝誡命的行為。
虔誠的猶太教徒從不以經濟領域内認可的行為為标準,來衡量自己的内在倫理。
就像在儒教徒真正理想的生活裡,一個君子在接受過有關禮儀之美與文獻教養的通盤教育後,仍終身研讀經典,猶太教徒也将精通律法與決疑論的學者生涯&mdash&mdash孜孜不倦地埋首鑽研聖典及其批注,而将生計置之度外(通常是交給妻子料理)的&ldquo知識人&rdquo&mdash&mdash列為生命的理想。
耶稣所反對的,就是真正晚期猶太教的這種知識主義,以及典籍律法學者的傾向。
他的批判,并非如某些人所言,乃來自其&ldquo無産階級&rdquo的本能,而是來自其虔敬以及遵守律法的模式(兩者皆符合鄉間職工或小鎮居民的身份),并且構成他對律法知識達人&mdash&mdash他們乃成長于耶路撒冷這座大都市的土壤上&mdash&mdash的基本反對點。
這些出身都市律法階層的成員問道:&ldquo拿撒勒鄉下能産生出什麼好東西?&rdquo&mdash&mdash任何古代都市的市民都可能發出同樣的疑問。
耶稣的律法知識以及對律法的遵從,都代表了從事實際勞動的人的一般律法水平,這樣的人可是無法坐視他的羊掉在坑裡而不予理會,就算是安息日也不行[3]。
另一方面,真正虔誠的猶太教徒對律法知識的義務,以及他們年輕人所受的律法教育,不管質或量都要淩駕于一切堅持以《新約/舊約》為準的清教徒之上。
對于虔誠的猶太教徒而言,律法知識之為一種義務,其程度唯有印度人與波斯人之有關禮儀的戒律可與比拟,不過猶太律法由于包含了倫理的誡命而遠遠超越了(印度與波斯之)僅有禮儀與禁忌的規範之上。
猶太人的經濟态度即是在這些律法倫理規範所允許的範圍内,循阻力最小的方向行動。
這點實際上意味着,見之于所有階層與民族(程度有所不同)的&ldquo營利沖動&rdquo,在此主要是導向與異邦人&mdash&mdash通常被視為&ldquo敵人&rdquo&mdash&mdash做生意。
即使在約書亞(Joshua)的時代(後俘囚期則是可确定的),虔誠的猶太人乃是城市居民,整個猶太律法的取向自然也是這種城市身份。
由于正統的猶太人在宗教儀式上需要屠夫的服務,因此他無法孤立生活,而必須與教團生活在一起。
直到今天,跟改革派的猶太教徒(例如美國的猶太教徒)對比之下,群居仍為正統猶太教徒的特色。
同樣的,安息年&mdash&mdash就其現存的形式來看,可能是後俘囚期城市律法學者的創作&mdash&mdash也使得猶太人無法從事有系統的集約農業。
一直到目前(1910年代),德國的猶太律法學者仍力圖将安息年的規定施之于巴勒斯坦錫安派的殖民運動中,果真如此,則這一殖民運動注定是無法成功的。
在法利賽派全盛時期,被稱作&ldquo農夫&rdquo的猶太人實際上即為第二等的猶太教徒,因為他并不(實際上也無法)完全遵守律法,猶太律法也禁止猶太人出席行會的餐宴,其實他們根本就被禁止與任何非猶太教徒同桌共餐;而在古代以及中世紀,同桌共食乃是任何與周遭世界同化之不可或缺的基礎。
另一方面,猶太人的嫁妝制度&mdash&mdash東方世界所共通的一種制度,最初乃基于将女兒排除于遺産繼承之外的考慮上&mdash&mdash則有利于協助猶太新郎在結婚時即可自立為小商人。
此種習慣的遺緒仍可見之于比較缺乏&ldquo階級意識&rdquo的猶太店員身上。
三 猶太教的律法宗教性與傳統主義
在所有其他(以及上面所讨論過)的活動裡,猶太教徒就像虔敬的印度教徒一樣,仍然受到律法的制約。
正如古德曼(J.Guttmann)已正确指出來的[4],專心緻志地研讀律法一事最容易與金融業的工作結合,因為後者所需的持續勞動相對而言要少得多。
律法與知識主義教育的結果,厥為猶太人之&ldquo生活方法論&rdquo與&ldquo理性主義&rdquo的出現。
法典中規定:&ldquo一個人絕不應改變習俗&rdquo。
隻有在與異邦人之經濟來往的領域裡,傳統才會稍留一個相對上較不涉及倫理問題的空間,除此之外别無其他。
支配着與上帝有關之重要事項的整個領域的,實際上是傳統以及因解釋傳統而來的有系統的決疑論,而不是理性的、源自&ldquo自然律&rdquo并且(不預設前提的)導向有方法之行動的目的行為(Zweckhandeln)。
猶太人對律法之恐懼的&ldquo理性化&rdquo,其效果十分深入,卻也是間接的。
自我控制&mdash&mdash通常伴随着&ldquo警醒&rdquo、冷靜與從容&mdash&mdash可見之于儒教徒、清教徒、佛教徒與其他類型的僧侶、阿拉伯的長老(Sheik)、羅馬帝國的元老以及猶太教徒。
然而自制的基礎及其意義,則依情況而有所不同。
清教徒之警醒的自制,乃是為了要壓制所有被造物的沖動,置之于一合理秩序與方法論的支配下,以此而(或可)确保自己之得救。
對儒教徒而言,自制之必要乃在于身為一個接受經典教養、且受過禮儀與品味之陶冶的君子、對庶民之非理性的輕蔑。
古代虔敬的猶太教徒之講求自制,乃因其專心緻意于律法(他曾受過這方面的訓練),以及必須一直關心是否嚴格遵守律法之結果。
由于虔敬地履行律法,虔敬猶太教徒的自制乃獲得其獨特的色彩與效果。
猶太人相信隻有他自己及他的民族擁有這一律法,而且也就是為了這個緣故,他們才會遭到舉世的迫害與污蔑。
然而,他們終究已被此律法所約束;而且總有一天,上帝會一舉&mdash&mdash随時都可能突然發生,隻是也沒有人能讓它提早&mdash&mdash傾覆現存的秩序,為那些仍忠實信守其律法的人創造出一個彌賽亞的王國。
虔敬的猶太教徒都知道,他們已等待了無數個世代,而且,盡管遭受各種嘲笑,他們仍将等待下去。
這點導緻虔敬的猶太教徒産生某種焦慮的&ldquo警惕感&rdquo,而且既然他還得空等下去,他也隻好以一種戒慎恐懼地遵守律法&mdash&mdash就隻為了遵守律法此事&mdash&mdash的态度來培養自己的自尊心。
最後(并非最不重要),虔敬的猶太教徒必須随時維持警覺,絕不允許在強大而又冷酷無情的敵人面前洩露出自己一丁點兒的激情。
這種抑制無可避免地與前面述及的&ldquo怨恨&rdquo&mdash&mdash來自耶和華的許諾,以及随之而來的,此民族所遭受的前所未聞的苦難&mdash&mdash所産生的作用結合起來。
這些處境基本上決定了猶太教的&ldquo理性主義&rdquo,不過這并不是我們所說的&ldquo禁欲&rdquo。
猶太教當然也有&ldquo禁欲&rdquo的成分,隻是并非核心所在;禁欲乃是律法的副産品,或者是由于猶太人虔敬之獨特的緊張性産生出來的。
無論如何,禁欲的成分在猶太教而言,就像這一宗教任何神秘主義的發展一樣,是次要的。
此處我們無須再多讨論猶太人的神秘主義,因為不管是喀巴拉派(Kabbala)、哈西德派(Chassidismus)[5],還是任何其他形式的神秘主義,對于猶太人在經濟領域的行為,都無法提供任何有意義的動機&mdash&mdash且不管這些神秘主義對他們而言,具有何種征兆意味的重要性。
虔敬的猶太教徒之所以對美的事物采取&ldquo禁欲式&rdquo的憎惡,原先乃是基于摩西的第二誡,這點的确曾防止當時正盛行天使論的猶太人走上藝術形式之途;另外一個憎惡美之事物的重要原因是猶太教堂做禮拜時所堅持的,純粹教說與誡命的風格,盡管遠在神殿祭典被破壞之前,猶太人尚在離散狀态時确曾采取藝術的形式。
不過就算在那時,猶太先知實際上也已經從祭典中排除所有人為的成分,有效地剔除了狂迷的、音樂的與舞蹈的色彩。
有意思的是,羅馬的宗教與清教在有關美的事物上也采取類似的态度,雖然它們的動機與猶太教的大為不同。
因此,對猶太教徒而言,雕刻、繪畫與戲劇缺乏與宗教的結合點,而這在其他宗教卻是相當普遍的。
這是為何世俗的抒情方式以及(特别是)性欲的升華會顯著衰退&mdash&mdash與較早所羅門之歌(《舊約·雅歌》)所呈現的充滿肉欲的色彩對比之下&mdash&mdash的緣故。
這是猶太教在面對性欲之倫理問題時采取自然主義之态度的緣由。
所有上述這些猶太教的特性都呈現出一個整體性的主題:懷抱着無言、信心與懷疑期待着自地獄般的現實生活中得到拯救的一個民族(他們已為上帝所選定,而且不管目前處境如何,這點是确切不移的),歸根結底必然會再集中注意力于早先的許諾與宗教律法。
另一方面,他們認為(律法學者也有與此相應的言論),任何無所限制地投入以藝術或詩歌的形式來榮耀此一世界的作為都是徒然的,而且也容易使猶太人偏離了上帝的道路與目标&mdash&mdash何況,即使是世界創造之目的,在馬加比王朝末期也曾經有猶太人質問過。
四 猶太教徒與清教徒
總之,猶太教所缺乏的是&ldquo現世禁欲&rdquo這一決定性的特質,換言之,亦即缺乏由個人之救贖确證(certitudosalutis)的觀點所産生出來的一種與&ldquo現世&rdquo的統一關系,這點是所有其他一切行為的生命力所在。
就此而言,最後決定性的關鍵仍在于猶太教的賤民性格與耶和華的許諾。
禁欲式的統治現世(例如加爾文教派所表現出來的),是傳統虔敬的猶太教徒要到最後才想到的事。
猶太人無法想象有條理地來控制現世,因為現世已經由于他們自己的罪孽而搞得一塌糊塗,而且也無法經由任何人為的努力來矯正,隻有某種自由的神迹才可能辦到,但這又是急不來的。
他不可能将下列觀念視為其&ldquo使命&rdquo與其宗教&ldquo召命&rdquo(Beruf)之所在:為了榮耀上帝及作為自己得到救贖的确證,将現世及其深重的罪孽置于啟示過的神意之合理的規範下。
較之于一個已可确信自己将被&ldquo選登&rdquo彼岸的清教徒而言,虔敬的猶太教徒還得克服一個遠為苛酷的内在命運。
此即,隻要上帝容許現存的世界如其所然,這個世界就會仍然維持其背離上帝之許諾的狀态,而個别的猶太人就有義務要與此種狀态妥協。
猶太人的責任就在接受世界之背離上帝之許諾的事實,并從中得到滿足&mdash&mdash如果在他與其民族的敵人(異邦人)從事交易的時候,上帝能賜予他恩寵與成功的話。
對待異邦人時,他的舉止必須冷靜且遵守法條,以符合律法學者的要求;換言之,在對待非猶太人時,他必須保持客觀或&ldquo切事&rdquo的态度,無愛亦無恨,全然根據所容許的來行動。
一般人通常都認為,猶太教隻要求表面上的遵守律法,這其實是個錯誤的觀念。
一般性的趨勢雖然是如此,真正對宗教的虔敬要求還是非常高的。
無論如何,猶太教徒在其律法熏陶下,傾向在彼此間比較個人的行為,并且計算所有這些行為的淨效益。
個人與上帝的關系就像個簿記運算,在不知總數的情況下計算個别的善行與惡行,這樣的一種觀念&mdash&mdash偶爾亦可見之于清教徒&mdash&mdash雖然不一定就代表猶大教官方的見解,不過,配合上猶太教的雙重道德标準,卻已足以妨礙一種(以清教為指标的)有條理及禁欲取向之生活态度的發展。
因為在猶太教(天主教也一樣),個人之履行特定宗教誡命的行為即相當于對自己救贖可能性(Heilschancen)的确信。
然而,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