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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講 巴黎大學的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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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把挑選和任命教師的任務交給了掌校教士,這項任務換個說法,就是授予合格者教學的權利,也就是&ldquo執教權&rdquo(licentiadocendi)。

    它是德性與才幹的一種證明,對于任何符合條件的人,掌校教士都必須免費授予。

    從此,掌校教士就獲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要意義。

    他不再隻是一名教師,結果,他甚至把主教學校的日常運作又轉授給其他人。

    此後,他的主要職責便是為自己所屬教會或教堂控制下整個地區的教學職業候選人授予執教權或者駁回他們的申請。

    這種重要的新功能一般是由教堂的主事(chancelier)執掌,最突出的例子便是巴黎。

    之所以會安排這種特定的人選,是因為主事負責照管檔案,所以必然是個受過較好教育的教士。

    因此,誰想要開辦學校或就任教職,就必須從聖母院主事那裡獲得一份執教權。

    隻有在他獲得執教權後,才有可能被允許舉行就職禮,也就是說,使他有資格成為法團成員。

    所以,執教權和就職禮(這是博士學位的最初形式)是兩個必不可少的階段,是立志從教者在真正成為一名從業教師之前,需要依次通過的兩級學位。

     這樣便産生了沖突。

    事實上,這兩級學位是分别由兩個不同的權威機構來授予的,而它們的出發點也不一樣。

    主事以何種方式履行自己的職責,教師們沒有任何發言權。

    他隻是根據自己對事情的理解方式,決定是否頒發執照。

    因此,有些候選人即使被教師評為相當稱職,也有可能在主事手裡斷送掉他的職業前程,反之亦然。

    不難想見,如果看到做出上述幹預的這個人既不屬于自己當中一員,也不憑本人的能耐獲得應由稱職人士獲得的權威,會激起這些候選人何等的挫敗感。

    而這種仰人鼻息的處境還是一輩子的事情,這對于他們來說,不啻于雪上加霜。

    主事即使已經核準了什麼人的執教權,但隻要自己認為他不再稱職,就随時可以撤回。

    結果,對于整個學術共同體,不管是執教者還是求學者,他都充當了一種類似于普通法法官的角色,而在他的裁決背後,更有一種令人生畏的制裁在做後盾,那便是開除教籍。

    為了擺脫這種徹底受制于人的處境,教師們很快便意識到需要更加緊密地結合起來,以締造一個更團結、更有力的組織。

    随着他們的人數越聚越多,他們的道德影響力也由此不斷增強,教會當局自己認識到,再也不能小觑這種對抗,這些渴求獨立的願望了,如果它不能成功地扼制這場抵抗,教會傳統上的影響力就将宣告完結。

    因此,主事及其所代表的主教竭盡全力地抗拒新法團的發展,後者也同時在不遺餘力地削弱主教教區的控制。

     敵對雙方開始了漫長的決鬥。

    主事的武器是開除教籍;而教師們的主要武器首先是聯合抵制那些不經他們同意便獲持執教權的人,拒絕他們加入法團,不拿他們當同事看,拒絕參加這些人的就職禮。

    教師們通過種種的聯合行動,有效地使這些人已經獲得的權利有名無實。

    他們還有另一項武器,就是威脅要拒絕履行自己的授課職責。

    鑒于學生群及其始終存在的強大爆炸力的重要性,這樣有組織、有規模的罷教,既引發了接連不斷的動蕩,也使主教憂心忡忡。

    從曆史的角度來說,這場鬥争中值得關注的地方,就是兩股主要的道德力量開始相互搏殺。

    一方是教會的傳統力量,此前一直主宰着學校,不僅如此,因為學校曾經是它所締造的,因此這種主宰地位還是合法的。

    另一方則是新興力量,它們才剛剛興起,因此還比較薄弱,但卻代表着未來的力量,注定要将學校引往嶄新的方向。

    正是在這場鬥争的進程中,新生的法團确立并鞏固了自身,并且越來越清晰地意識到了自身及屬于自身的獨有身份。

     曾經一度,法團隻是一個軟弱無力、易受打擊的機體,不得不完全依靠自身的力量。

    但它不可阻擋地發展到足以破壞舊有主教組織的地步,因為它從悠久的傳統中,從在俗人那裡所享有的尊重中,從所掌握的強大的政治武器庫中,逐步積累起了種種力量。

    為了防止教師法團在可以說尚處萌發的階段就被粉碎,法團的一件至關重要的工作,便是聯合其他某種能夠提供援助與支撐的力量。

    人們原本會不假思索地預料它必然求助于王室的力量,後者既是近在咫尺,又是世俗利益和塵世利益的天然捍衛者。

    盡管如此,這樣的情況并沒有發生。

    教師們尋求自己所需的幫助時所依托的力量,不僅距離遙遠,而且本質上是宗教性的,事實上還是至高無上的宗教力量。

    這股力量便是羅馬教廷。

    至少在教師們的法團誕生後的第一個世紀裡,是教廷支持、保護并捍衛了這批人,以一緻的思想、不渝的信念抗禦主教座堂。

    因此,才會有一系列的教皇诏書應教師們的乞請而頒行,增加了他們的自主性,同時卻越來越限制主事的權力。

    大約1210年前後,教師們的社團已經獲權自己挑選一位首事,此人可以代表社團,可以以社團的名義出面談判,可以代表社團的利益訴求公正。

    這樣一來,社團本身越來越團結一緻,與此同時,也就有可能采取更多的即時行動,也可以更好地組織抵抗。

    1212年新頒行了一批教皇诏書,此後,任何候選人隻要被一定數量的教師評定為有資格獲此學位,主事便有義務向他頒發執教權。

    至于具體的教師人數,根據候選人想要從事的教學類型不同而各有差别。

    1215年,教廷使節,樞機主教庫爾松,注84訂立了一部法典,将所有這些法令都彙編在内。

    這部法典從法律上認可教師社團有權利為其内部事務的所有有關事項制定法律,有權利要求其成員宣誓遵守法團規章。

    最後,大約是在1220年,主事手上最有力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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