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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講 大學中的辯證法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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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上一講裡看到,中世紀的大學裡,尤其是藝學院裡,是怎樣開展教學的,教師們在講授各門學問的時候,并不是以一種客觀、獨立的方式就這門學問本身而講授。

    講學隻限于評注一本或為數不多的幾本探讨這門學問的著作。

    有時候,這種教學方法的目的就在于以肯定的方式,追溯某位權威性作者思想的邏輯推進;而有時候,書隻不過是提供了一個機會,在學生們面前設置一種有條有理的争論,探讨這本著作中所論及的其中一個問題。

    在這兩種形式中,教學的目标都是一樣的。

    首要的問題是通過辯證法的實踐來訓練學生。

    就前者而言,學生們接觸到一位傑出大師的思想,聽到關于其論點中内在邏輯的說明。

    正是出于這種考慮,可以說教師拆解開論點,将它們分解到最簡單的構成要素;為了讓邏輯框架更為明顯,所有的論證都以三段論的形式出現。

    學生以這種方式學到的東西,是一種被動的辯證法,通過這種辯證法,思想以與自身相和諧的方式揭示自身,展開自身,而不直接關注那些有可能提出來反對自身的異議與主張。

    後者的情況則截然不同,它是一種充滿活力、更為生動的辯證法,學生是通過争論的方式進入其中的。

    他就此看到将不同的意見、不同的主張放在一起比照是多麼的重要,看到真理是怎樣從彼此矛盾的主張之間的碰撞中浮現出來的。

    相安無事的辯證法與兵戈相見的辯證法,講解的辯證法與論辯的辯證法:這些就是所教授的最主要的東西,要遠遠多于任何具體的學說或學說體系。

     這就意味着,邏輯在教育中的角色絕對是主導性的。

    實際上,邏輯的這種主導地位不僅像我們剛剛已經看到的那樣,體現在教學的形式上,也體現在所使用的材料的選擇上。

    我們知道,基本的課程,也就是主要從10月1日到3月25日期間的那些講課,充當着教育的基礎。

    正是這些課程,為學生們成為業士做着準備,因此也大緻對應于我們的中學所進行的那種教學。

    而在那時候,這些講課幾乎全部是有關邏輯論著的闡釋的。

    下面列出的就是13世紀被講讀和評注的作者:波菲利為《範疇篇》所寫的導論,有關解釋問題的一些論著,波伊提烏論學科分類的論著,他的《正位篇》的前三部,注130亞裡士多德的《正位篇》與《辨謬篇》,《前分析篇》與《後分析篇》,最後還有普裡西安的《文法基礎》,後來為亞曆山大·德·維爾迪厄(AlexandredeVilledieu)的同名著作所取代。

    總而言之,即便到了後來那些時期,亞裡士多德的《工具論》也依然是基礎教育中幾乎唯一的主題。

     當然,在邏輯之外,還有一塊空間留給了文法,不過也隻是很小的一塊。

    在那段時期裡,文法被視為與邏輯關系極為密切的一門學問,這種看法要比加洛林時期明确得多。

    在許多情況下,人們說不清楚這兩門學問之間的界限在哪裡。

    當然,在文法小學校裡,乃至以後(當這些學校已經附屬于學院時)的同名班級裡,拉丁文法的基礎知識多少都是通過死記硬背來教授的。

    當這些學童已經不再是一名曾經所謂的&ldquo文法學者&rdquo,已經成為一位&ldquo藝學學者&rdquo,當他已經進入自己學術生涯的第二個階段,也就是12&mdash15歲這個階段,文法教學的性質就大不一樣了。

    在這個階段,語言的研習不是獨立的,仿佛自己就可以為自己提供依據,而隻與關于思維的研習聯系在一起。

    僅僅保證牢記那麼幾條規則是不夠的。

    必須對規則做出說明,而且是從思維法則的角度來說明語言的法則。

    由于人類的思維無論在哪裡都是一樣的,由于它無論在哪裡都服從同樣的基本法則,因此,它的言語表現形式也應該是一樣的。

    所以,也必然會存在某種獨此一份的基本文法,某種與人的思維相對應的人的文法,而各種民族語言的文法隻是它的一種特定的、偶然的具體表現形式。

    有一位13世紀的文法學家這樣說道:&ldquo由于事物的性質與人們所是、所思的方式在所有人那裡都是一緻的,所以,他們表達自己的方式也必然是一緻的。

    因此,支撐着某人言語表達方式的文法,與支撐着另一人言語表達方式的文法也是一緻的。

    它們都隻是同一種類的不同表現,之所以會有差别,隻是因為它們所使用的語詞形式不同,而這是一樁純粹偶然的事實。

    所以,一個人隻要了解了一種語言的文法,也就了解了其他語言的文法,至少了解了它們的本質。

    &rdquo 這種獨此一份的通用文法是一門抽象的學問,和幾何沒什麼兩樣。

    它的目标就是要發現語言的通用法則。

    科爾瓦比注131說:&ldquo幾何學所探讨的并不是具體的線或面的大小,而是以一種純粹(simpliciter)的方式來探讨大小。

    同樣,文法所探讨的也不是拉丁文或希臘文的結構,而是通用結構,是從任一特定語言獨有的那些特性裡抽象出來的。

    &rdquo這種通用文法顯然就是語言的邏輯。

    但這并不等于說,教師們以一種抽象的方式教授語言這門學問,而不參照任何具體的語言,就像今天的專業語言學家在教通用語法時所遵循的方式一樣。

    實際上,拉丁文就是文法這門學問的具體研究素材。

    但是,在研習拉丁文的時候,所探求的是語言的一般形式與法則。

    拉丁文,尤其是學者與僧侶所使用的那種拉丁文,似乎特别适于扮演這種角色,因為它本身就是一種通用語言,一種普遍語言。

    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它的不同的通俗形式,即高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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