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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講 辯證法與論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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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看到,隻有到了17世紀,它才開始有了立足之地;一直要到18世紀下半葉,它才獲得充分的發展。

    我們還會在适當的時候,來考察産生這種相反觀點的源泉。

    現在我們隻需要指出,它并不是那麼不言而喻、一目了然,以至讓我們看到它不是一下子被人接受時會感到驚訝。

    它所引出的問題在于它最終是如何出現的,而不是它最初如何能夠不被人所認識。

     正如我們可以看到辯證法與論辯何以會在中世紀的教育當中具有如此重要的意義,現在我們也可以理解,當時有根有據的這種重要意義,為什麼它的原初形式到了今天不再具有相關性。

    原因就在于,我們已經逐漸發展出了對于實驗性推理的性質與價值的自覺意識。

    今天我們知道,有另一種可供選擇的證明方法,有另一種與之不同的論證類型;把辯證法的技藝教給中世紀的學人是相當必要的,而現在,我們給自己的孩子灌輸這種論證類型也是非常根本的,比起前者來毫不遜色。

    不僅如此,實驗性推理就該取代辯證法,這樁事實是一種完全自然的發展過程,因為前者本身也是一種辯證法,隻不過是一種客觀的辯證法。

    正如辯證法在于意見之間的一種系統對照,實驗性推理就在于事實之間的一種系統對照。

     即使說辯證法在今天已經不再全盤維持它的古老特權,即使說我們可以比前朝往世更清楚地看到它的所有缺陷,即使說我們訴諸辯證法時已經審慎備至并且也應當審慎備至,這也不等于說,從今往後,我們無法再對它有進一步的利用,我們應當徹底根除它,将它完全驅除出所有的教育。

    無論實驗科學或許已經取得多麼大的進展,它們也依然未能并且也永遠不能涵蓋現實中某些多少不容小觑的方面,原因很簡單,它們無法窮盡現實。

    有些領域我們是不能采取實驗性推理的,可是在那些領域裡,我們卻常常被迫表明某種立場,哪怕隻是為了能夠在行動刻不容緩的地方有所行動,為了合乎理智地行事,我們必然接受針對相關問題的理性反思的主導。

    由于科學推理無法适用,我們必然要借助類比、比較、概括、假定等手段,一句話,借助辯證法,盡我們最大努力來推進。

    而由于我們通過這種推理形式所得出的結論充其量也是或然性的,它們也就必然有可能引發争議。

     因此,如果說法律、道德與政治方面的問題還屬于可以論辯的領域的話,那是因為實驗方法隻是剛剛開始在這些問題上采用。

    正因為這一點,在考慮諸如此類的問題時,我們不僅要熟悉事情本身,還要熟悉有關的書。

    在這些富于争議的領域裡,我們無法看到絕對明晰的真理;我們需要深入思考并比較我們前輩的種種觀點,以及珍藏這些觀點的那些著作。

    而對于物理科學或自然科學來說,情況就不是這樣了。

    但是你能夠想象在哲學、法學甚至社會學的教育裡,不包括對這些領域中那些聲名最高的思想家做初步研究嗎?這樣我們就可以合理地說明,我們的某些考試為什麼會賦予文本研究這樣的地位了。

    概括來講,我們可以說,盡管随着科學的進步,随着科學得出越來越精确和可證明的結果,使可争議的領域範圍越來越收縮,但是,它是永遠不可能從這個地球上徹底抹除争議的。

    論證在思想生活中,論證技藝在教育中,将始終占有一席之地。

     我們已經對中世紀學術生活的運作與機構做了描述和說明,已經嘗試重新構建了這種生活本身的性質。

    但是,所有的學術生活都包括兩種不同類型的要素:一方面是課程的内容與方法,另一方面則是道德紀律。

    後者還有待我們讨論。

     文藝複興作家對經院哲學家紀律攻擊之猛烈程度,較之他們對辯證法與論辯的攻擊無有不及。

    衆所皆知,拉伯雷和蒙田與他們那個時候的學院,那個&ldquo吝啬的蒙太古(Montaigu)學院&rdquo,那個&ldquo我們身陷囹圄的年輕人的監牢&rdquo之間,爆發了激烈的論戰。

    在他們為我們描繪的場景下,這些地方回蕩着鞭打聲和受刑者的慘叫。

    根據這些見證者的證詞,樹起了一種因襲之見。

    基于這種見解,在中世紀這個時代,學術紀律就其嚴苛性乃至非人性而言,都算得上登峰造極。

    不僅如此,人們還認為,這種野蠻鄙俗不僅與經院教育的嚴苛相契合,也與那個時代道德的粗鄙相契合,充滿了平庸習氣,對于給人帶來愉悅的技藝則是一無所知。

    因此,它更适于在學生中滋養厭憎,而不是在他們身上注入熱情。

    看起來,它仿佛隻有借助粗魯的強力和外在的約束,才能博取學生的注意力。

    殊不知,這種因襲之見在很大程度上依據的隻是一種傳說,揭示這一點是很有必要的。

     可以相當肯定地說,在教授文法的小學校裡開始時确實使用着鞭笞。

    人們總是把文法教師刻畫成随身攜帶笞鞭的形象,這是他職責的象征标志。

    但他也始終是佩帶這種标志的唯一人士。

    在夏特爾教堂的正面,通過形象的比喻表現了自由七藝:隻有文法攜帶着笞鞭。

    在這些初級學校裡,隻有不到12歲的孩子。

    相反,一旦學童們超過了這個年齡,一旦他們開始學習自由七藝,一旦他們成為藝學院的學生,加到他們頭上的紀律就是相當寬松的。

    在15世紀之前,我們沒有發現任何體罰的記錄。

    對于違犯巴黎大學校規的懲處,要麼是開除,要麼就是直接罰款了事。

    但是這些校規并不幹涉學人們的私人生活,除非他們的行為擾亂了公衆安甯。

    有一本書叫《論學校紀律》(Dedisciplinascolarium),曾經被張冠李戴到波伊提烏的名下,其實最近也是從13世紀才問世的。

    書中清楚地顯示了當時的學生們享受到何等的縱容。

    實際上,書中建議教師們應當在嚴厲(rig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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