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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純粹實踐理性對象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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粹法則,然而為了避免徒勞無功地(gratis)認定一些原理,我們仍然必須至少先不斷定:意志是有單純經驗的決定根據,還是也有純粹先天的決定根據;因為把人們應該首先予以決定的東西預先認定為已經決定了的,這是違反哲學運思的一切基本規則的。

    假定我們現在要從善的概念出發,從中推論出意志法則來,那麼這個關于某一(作為善的)對象的概念同時就會把這個對象呈現為意志唯一的決定根據。

    因為現在這個概念沒有先天的實踐法則以為其标準,所以,檢驗善或惡的試金石不能置于别處,隻能置于對象與我們的快樂與不快情感的契合一緻,并且理性的應用隻能有如下兩方面的内容,即一方面決定與我的此在的全部感受整個相聯的這種快樂與不快,另一方面決定為我謀得這種快樂或不快的對象的手段。

    現在,因為唯有通過經驗才能辨認什麼是與快樂情感相符合的東西,但是依照前面所述,實踐法則應當建立在作為條件的這個情感之上,這樣,先天的實踐法則的可能性恰好就被排除了;因為人們以為有必要預先為意志找到一個對象,而這個作為善的對象的概念必定會構成了意志的一個普遍然而卻經驗的決定根據。

    不過,原來必須首先探讨的是,是否也存在着先天的意志決定根據(這個決定根據不是在任何别的地方,而隻是在純粹實踐理性之中,更确切地說,在這個法則無視對象而給準則頒行單純的法則形式的範圍之内,才會被覓得)。

    但是,因為人們已經依照善惡概念用一個對象構成一切實踐法則的基礎,但是那個對象因無先行的法則隻能依照經驗的概念被思維,所以人們已經預先剝奪了僅僅思維一條純粹實踐法則的這種可能性;因為相反,如果人們先已經分析地研究過實踐法則,那麼人們就會發現,不是作為對象的善的概念決定道德法則并使之可能,而相反是道德法則在其絕對地配享善的名稱的範圍之内,首先決定善的概念并使其可能。

     這個單純關涉最高道德研究之方法的注釋,是相當重要的。

    它一下子就說明了哲學家們在有關最高道德原則方面誤入歧途的起因。

    因為他們尋找意志的對象,為了使其成為法則的質料和根據(這個法則因而就不會直接地,而是借助于滋生快樂與不快情感的對象,成為意志的決定根據),而不是首先探求這樣一條法則;它先天地和直接地決定意志并且首先按照這個意志決定對象。

    現在,他們可以将這個據說給出善的無上概念的快樂對象置于幸福之中,置于完滿性之中,置于道德情感之中或者置于上帝的意志之中,他們的原理因而總是他律,他們必不可免地遭遇道德法則的經驗條件:因為他們隻能夠依照他們的對象與情感的直接關系,把作為直接的意志決定根據的這個對象稱為善的或惡的,而這種關系始終是經驗的。

    唯有形式的法則,亦即唯有那條規定理性隻讓其普遍立法的形式成為準則的無上條件的法則,能夠先天地是實踐理性的決定根據。

    古人由于如下一點公開地透露了這個錯誤:他們把他們的研究整個地置于對至善的概念的規定之上,因而置于一個他們想随後使之成為道德法則裡面意志的決定根據的對象上;這個客體,隻有在很久以後,當道德法則首先自為地得到證明,并且被證明有正當的理由作為直接的意志決定根據時,才能作為對象向此時從其形式上得到先天決定的意志表象出來;這件事我們将在純粹實踐理性的辯證論裡試做一下。

    在近代人那裡,有關至善的問題已經過時了,或者至少看起來已經成為第二位的事情了,他們把上述的錯誤隐藏(就如在其他許多情形下一樣)在不确定的詞語之後,不過人們依然看見這個錯誤從他們體系的背後閃現出來,因為它總是透露實踐理性的他律,而從後者那裡永遠不再能夠産生一條先天而普遍地發号施令的道德法則。

     現在,因為作為先天意志決定的結果的善惡概念确實以一條純粹實踐原則為先決條件,從而以純粹理性的因果性為先決條件,所以,這些概念并不像純粹知性概念或者理性在理論應用中的範疇那樣,源始地與(就如将所與直觀的雜多的綜合統一性規定在一個意識之中)客體相關聯,它們相反設定這些客體是所與的;而且它們一概都是一個唯一的範疇,即因果性範疇的種種方式,隻要這個因果性的決定根據存在于理性的因果性法則的表象之中,而這個法則,作為自由法則,是理性給予自己的,理性借此先天地證明自己是實踐的。

    但是,行為一方面雖然從屬于一條法則之下,這條法則不是自然法則,而是自由法則,因而從屬于理智存在者的行為,但是另一方面它們作為感覺世界中的事件也從屬于現象,于是,唯有在與後者的關聯之中,因而雖然按照知性的範疇,但不是着眼于範疇的理論應用,以把(感性)直觀的雜多歸在一個先天的意識之下,而隻是為了把欲求的雜多納入一個在道德法則中發号施令的實踐理性的意識統一性,或者納入一個先天的純粹意志的統一性,實踐理性的決定才會發生。

     這些自由範疇,我們這樣稱呼它們以别于那些作為自然範疇的理論概念,比起自然範疇有一種顯著的優點:後者隻是一些思想形式,它隻是通過普遍概念以不确定的方式給每一個對我們可能的直觀指明一般客體;與之相反,前者因為涉及一個自由意願的決定(對于這種意願,誠然不能給予任何與之完全符合的直觀,但是這種意願卻先天就有一條純粹實踐法則構成其基礎,而我們認識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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