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實踐理性的活動,實踐理性之所以不能将其作用表達在行為之中,隻是因為主觀的(本能的)原因妨礙了它。
因此,對于道德法則的敬重,在這個法則通過貶損自負而弱化禀好障礙性的影響的範圍内,必須被看作是法則對于情感的肯定然而卻間接的作用;從而它也必須被看作是活動的主觀根據,亦即被看作遵守法則的動力以及一種适合法則的生活的準則的根據。
從動力概念生發出了一個關切概念,關切決不被授予具備理性的存在者之外的存在者,并且在動力是由理性表象出來的範圍之内,關切意謂着意志的一個動力。
因為法則本身在一個善良意志裡面必定是動力,所以道德的關切是單純實踐理性的一個純粹非感覺的關切。
在關切的概念之上還建立有準則的概念。
因此隻有當這個準則依賴于人們對于遵守法則的單純關切時,它才在道德上是真的。
但是,所有這三個概念,動力概念,關切概念和準則概念,隻能運用于有限的存在者。
因為它們一概以存在者本性的局限性為先決條件,蓋緣存在者意願的主觀性質并非自發地符合實踐理性的客觀法則;它們設定存在者有一種以任何方式被推動而至活動的需要,因為一種内在的障礙遏止這個活動。
這些概念因此不能運用于上帝的意志。
實踐理性呈現給我們一條純粹的、脫盡一切利益的道德法則,以供我們遵守,而實踐理性的聲音甚至使膽大絕倫的罪人戰栗恐懼,不得不聞而逃匿;在對于這條法則的無限寶重之中,存在着一種如此獨特的東西,以緻我們不必對如下的發現感到奇怪:一種單純理智的理念對于情感的這種影響是無法為思辨理性所解釋的,并且我們也不必感到奇怪我們必須滿足于如下一點,即我們所能先天地洞察到的确隻限于:在每一個有限的理性存在者那裡,這樣一種情感是與道德法則的表象不可分割地聯結在一起的。
倘若這種敬重情感是本能的,從而是一種以内感覺為基礎的快樂情感,那麼想要發現它與任何先天理念的聯結,就會是徒勞無功的。
但現在它是這樣一個情感,單純關涉實踐的東西,并且僅僅依照法則的形式而非由于法則的客體才與法則的表象相聯系,從而既不能夠算作愉快也不能夠算作痛苦,然而産生了對于遵守法則的一種關切,這種關切我們稱為道德的關切。
于是,對法則采取這樣一種關切(或者對于道德法則本身的敬重)的能力其實就是道德情感。
對于意志自由地屈服于法則的意識,并且還與一種不可避免的、雖然隻是由自己的理性加于一切禀好之上的約束聯結在一起,乃是對法則的敬重。
這條要求并且也激起這個敬重的法則,如我們所見,無非是道德的法則(因為沒有别的法則排除一切禀好對意志的直接影響)。
依據這條法則而排除了一切出于禀好的決定根據的行為是客觀地實踐的,這種行為稱作職責,後者由于這種排除而在其概念裡面包含了實踐的強制性,亦即包含了對于行為的決定,無論這些行為是如何不情願地發生的。
這個自這種強制性的意識發源的情感并不像由感覺對象所産生的情感那樣是本能的,而僅僅是實踐的,亦即是通過一個先行的(客觀的)意志決定和理性的因果性而可能的。
于是,作為對于法則的屈服,亦即作為命令(這個命令宣告了對于感性方面受刺激的主體的約束),這個情感不包含任何快樂,反而在這個範圍内包含了附着于行為的不快。
但是另一方面,因為這種約束隻是由自己理性的立法施加的,所以它也包含着升華,并且這種對情感的主觀作用,就純粹實踐理性是其唯一的原因而論,也能夠就純粹實踐理性而言單單稱作自贊,因為我們認識到自己隻是受法則而非任何其他關切的決定,并且從現在起意識到一個完全不同的、由法則在主觀上産生的關切,後者是純粹實踐的和自由的;對合乎職責的行為采取這樣一種關切不是禀好所勸告的,而是理性通過實踐法則所絕對地命令的和實際地産生的,由此之故,它就擁有了一個完全特殊的名稱,即敬重。
于是,職責概念對于行為要求它與法則的客觀一緻,對于行為的準則卻要求對法則的主觀敬重,作為由法則決定意志的唯一方式。
關于合乎職責而發生的行為的意識,與出于職責,亦即出于對法則的敬重而發生的行為的意識之間的區别,就依賴于此;即使單單禀好才是意志的決定根據,前者(合法性)也是可能,但後者(道德性),即道德價值卻必須僅僅安置在如下的情形裡面:行為出于職責,亦即單純為了法則的緣故才發生(4)。
一切道德判斷中最為重要的就是,格外準确地注意一切準則的主觀原則,這樣,行為的一切道德性才被安置在行為出于職責和出于對法則的敬重必然性之中,而不是安置在行為出于對行為可能産生的東西的熱愛和傾心的必然性之中。
對于人和一切被造的理性存在者來說,道德的必然性就是強制性,亦即義務,每一個以此為基礎的行為都被表象為職責,而不是表象為自己所中意的或可能會中意的行事方式。
這仿佛我們某一天能夠做到這一點:我們無需對法則的敬重,因為後者是與畏懼或至少與犯規的擔心聯結在一起的,而猶如完全獨立不依的崇高神性,仿佛通過意志與純粹德性法則的一種變成我們本性的、永不更移的契合一緻,某一天終于能夠擁有意志的神聖性(而德性法則,也由于那時我們決不可能再受誘惑去背棄它,便可能最終對我們完全不複是一道命令)。
這就是說,道德法則對于絕對完滿的存在者的意志是一條神聖性的法則,但對于每一個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則是一條職責法則,一條道德強制性的法則,一條通過對法則的敬重以及出于對其職責的敬畏而決定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行為的法則。
其他的主觀原則不應當被看作是動力;因為否則行為雖然能夠一如法則所規定它的那樣發生,但是,因為它盡管是合乎職責的,卻不是出于職責的,所以趨于行為的意向就是不道德的,而這種意向正是這個立法中的關鍵所在。
出于對人的愛和同情的關懷而向他們行善,或出于對秩序的熱愛而主持正義,是非常之好的,但這還不是我們舉止的真正的道德準則,即與我們側身于作為人的理性存在者的立場相切合的道德準則,如果我們像志願兵一樣,自以為是,假自負傲慢而抛開職責的思想,不受命令,隻是想随一已快意去做那些或許任何命令對于我們都是不必要的事情。
我們身受理性的節制,并且在我們的一切準則之中我們都必須記住屈從這種節制,不要從中掏掉什麼,不要以私心妄想減損法則(盡管它是我們自己的理性所給予的)的威望,以至于把我們意志的決定根據,雖然合乎法則,仍然置于别處,而不是置于法則本身和對這個法則的敬重之中。
唯有職責和本分是我們必須賦予我們與道德法則的關系的名稱。
我們雖然是那個因自由而可能、因實踐理性而向我們呈現為敬重的德性王國的立法成員,但同時也是其臣民,而非其統治者;并且誤解我們作為創造物的低下等級,由自負而否認神聖法則的威望,已經是從精神上背叛了那個法則,即使這個法則的條文得到了實現。
但是諸如愛上帝甚于一切和愛汝鄰人如愛己(5)這樣一類命令的可能性與法則是完全符合一緻的。
因為它正是作為命令,要求敬重那條以愛命令人的法則,而非聽任随意的選擇使愛成為原則。
但是,對上帝的愛,作為禀好(本能的愛)是不可能的;因為上帝不是感覺的對象。
這同一種愛對于人誠然是可能的,但不能被命令;因為沒有一個人能夠僅僅因命令而去愛某人。
因此正是實踐的愛在一切法則的那個核心之中才被理解。
愛上帝在這個意義上意謂着樂意執行它的命令;愛鄰人意謂着樂意對他履行所有職責。
但是,那個使這件事情成為規則的命令也不能命令人們具有這種合乎職責的行為中的意向,而隻能命令人們努力追求它。
因為一個關于人們應當樂意做某事的命令,是自相矛盾的,蓋緣如果我們自己已經知道我們有責任去做什麼事了,如果我們此外還意識到樂意去做此事,那麼這樣的命令就是毫無必要的;假如雖然我們做了此事,但并非樂意,而隻是出于對法則的敬重,那麼使這個敬重成為準則的動力的命令,就會恰恰與那個被命令的意向相抵觸。
所以一切法則之中的那條法則,就像《福音書》中的所有道德規矩一樣,描述了最為完滿的德性意向,然而它作為沒有一個創造物能夠達到神聖性的理想,仍然是我們應當接近并且在一個不斷卻無限的進程中為之努力的榜樣。
如果一個理性的創造物某一天達到了能夠完全樂意去執行一切道德法則的層次,這無非就意指:在他心中,甚至連存在着引誘他去偏離這些道德法則的欲望的可能性都沒有。
因為克服這種欲望,就總是要主體舍己為人,還要求自我約束,亦即要求從内心強制去做他并不完全樂意做的事情。
但是,任何一個創造物決不可能達到道德意向的這個層次。
因為它是一個創造物,因而就他為完全滿足自己的狀況所需要的東西而言,一向不是獨立自足的,所以他就決不可能完全祛除欲望和禀好;因為後者依賴于身體的原因,所以不會自動地符合源泉與其迥然有别的道德法則;因此,鑒于這些欲望和禀好,創造物始終就有必要将其準則的意向建立在道德的強制性之上,而不是建立在甘願的服從之上,建立在要求遵守法則的敬重之上,即便這種遵守不是出于樂意,而不是建立在那種并不擔憂意志對于法則的内在拒絕的愛之上;但仍然使後者,亦即單純對法則(它在此時也就不再會是命令,而同時在主觀上漸入神聖性的道德性,不再會是德行)的愛成為他努力的恒常的、雖然達不到的目标。
因為對于我們所尊重的、卻又(由于意識到我們的軟弱)畏懼的東西,由于更加容易适應它,敬畏就變成偏好,敬重就變成愛;至少這會是獻身于法則的意向的完善境界,倘使一個創造物某個時候能夠達到這一點的話。
這個考察在這裡并不注重于達到對于前引《福音書》的命令的明白領會,以遏制對上帝之愛方面的宗教熱狂,而是注重于直接就人的職責來确切地決定德性的意向,并且控制或可能的話預防那種傳染了許多個人的單純的道德狂熱。
人類(按照我們全部的洞見,每一個理性的創造物)所立足的德性層次,乃是對于道德法則的敬重。
那個緻力于使創造物遵守道德法則的意向就是:應當出于職責,而不是出于自願的愛慕,以及萬不得已時出于無需命令的、自己樂意采取的努力來遵守道德法則;他能夠時時居于其中的道德狀态,乃是德行,亦即處于鬥争之中的道德意向,而不是在臆想擁有的意志意向的完全純粹性之中的神聖性。
人們通過鼓勵行為來使心靈具有高尚、崇高、慷慨之感,他們因此而使心靈置于這樣一種幻想之中:似乎構成他們行為的決定根據的東西不是職責,即對法則的敬重,而法則的束轭(因為這束轭是理性本身給我們套上的,所以依然是柔軟的)不論樂意與否是他們必須戴上的,并且這個法則始終因為他們遵守它(服從它)而貶損他們;而且仿佛心靈不是期待那些行為出于職責,而是将它們作為單純的功業來期待&mdash&mdash這就是真正的道德熱狂和過度自負。
因為不僅通過以這樣的原則仿效這樣的業績,他們絲毫沒有滿足法則的精神,而後者居于委質于法則的意向之中,而不居于行為的合法則性(無論其原則會是什麼)之中,他們不僅把動力置于本能層面(同情或自愛裡面),而不是置于道德層面(法則裡面),而且他們以這樣的方式制造了一種依違不定的、過分的和幻想的思維方式,以一種既無需鞭策亦無需控禦的心靈志願的良好來自許,而任何命令對這種心靈也是絕無必要的,于是忘卻了他們的本分,正是這種本分而非功業原本是他們應當思考的。
其他那些具有極大的犧牲精神并僅僅出于法則的緣故而做出的行為,也很可以在高尚和崇高的業績的名義之下受到稱贊,不過隻有在存在着某些迹象可讓人推測這種行為完全出于對職責的敬重,而不是出于心血來潮的情況下,這才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有人把這些行為當作仿效的實例介紹給别人,那麼對職責的敬重(作為唯一真正的道德情感)就必須被用作動力:這個嚴肅神聖的規矩,它不允許我們虛榮的自愛以本能的沖動(在它類似于道德性的範圍内)來耍弄它,也不允許以功業的價值而自豪。
隻要我們搜尋一下,對于一切值得宣揚的行為,我們就會發現一個發布命令的職責法則,它不允許聽任于那種可能滿足我們偏好的東西。
這是從道德上塑造心靈的唯一的表述方式,因為隻有它才能營造堅固并精确規定的原理。
如果最一般意義上的熱狂是指根據某些原理着意逾越人類理性的界限,那麼道德熱狂就是指逾越人類純粹實踐理性所确立的界限,而純粹實踐理性借此界限禁止将合乎職責的行為的主觀決定根據,亦即這種行為的道德動力置于别處,而不是置于法則本身之中,禁止将因此而被攜入準則的意向置于别處,而不是置于對法則的敬重之中,它因而命令将那摧毀一切傲慢一切虛榮自愛的職責思想設立為人類一切道德性的無上生活原則。
倘若情況就是如此,那麼不僅小說家或多愁善感的教育家(即使他們仍然那麼竭力地反對多愁善感),而且有時連哲學家,甚至他們之中最嚴肅的哲學家,斯多亞派,都倡導道德熱狂以替代清醒而明智的德性紀律,盡管後者的熱狂較具英雄特色,前者較為平淡傷感;并且對于《福音書》中的道德學說,我們可以毫不虛僞、實事求是地照樣說,它首先憑借道德原則的純粹性,但同時憑借道德原則與有限存在者的局限相切合的性質,讓人類的一切善行都委制于那放在他們眼前的職責的管教,這種職責不允許人們熱中于虛幻的道德完滿性;它同時為喜歡無視自己界限的自負和自愛設立了謙卑的限制(亦即自知之明)。
職責呵!好一個崇高偉大的名稱。
你絲毫不取悅于人,絲毫不奉承人,而要求人們服從,但也決不以任何令人自然生厭生畏的東西來行威脅,以促動人的意志,而隻是樹立起一條法則,這條法則自動進入心靈,甚至還赢得不情願的尊重(無論人們如何并不經常遵守它),在這條法則面前,一切禀好盡管暗事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