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一章 純粹實踐理性辯證論概論

首頁
的人格,而這也是古人為了能夠獲得那個尊稱所要求的東西。

     就純粹實踐理性的辯證論在規定至善概念(這個規定,一俟實踐理性辯證論的解決成功,就恰如理論理性辯證論的解決一樣,讓人期待最為宜人的結果,其條件是,徑直托出而不加掩飾的純粹實踐理性的自身矛盾,迫使人們對其自身的能力予以徹底的批判)這一問題方面而論,我們隻有一點尚須預先提醒。

     道德法則是純粹意志的唯一決定根據。

    但是,因為這個法則是單純形式的(這就是說,它單單要求準則的形式是普遍立法的),所以它作為決定根據抽掉了一切質料,從而抽掉了願欲的一切客體。

    因而,雖然至善始終可以是純粹實踐理性的整個對象,亦即純粹意志的整個對象,它卻仍然不能因此被當作純粹意志的決定根據;惟有道德法則必須被看作是使至善及其實現或促進成為客體的根據。

    這個提醒在決定德性原則這樣微妙的場合下事關重大,在這裡甚至最細微的誤解就敗壞意向。

    因為我們從分析論已經看到,倘若我們先于道德法則就在善的名稱之下認定随便一個客體作為意志的決定根據,然後從其中推出無上的實踐原則,那麼這個實踐原則随後總是會帶來他律,排擠道德原則。

     但是,不言而喻的是,倘若道德法則作為無上的條件已經包含在至善的概念裡面,那麼不單至善是一個客體,而且它的概念和它通過我們實踐理性而可能的實存的表象同時就是純粹意志的決定根據;因為,事實上正是已經包含在這個概念裡面并且被一同思想的道德法則,而不是别的對象依照自律的原則決定意志。

    關于意志決定的概念的這種秩序不應當忽視;因為否則我們會誤解自己,并且在一切都處于彼此極其和諧的地方,以為陷入了自相矛盾。

    
上一頁 章節目錄 下一章
推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