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純粹實踐理性的方法論,我指的不是為了純粹實踐原理的科學認識而(不僅在思考時而且也在陳述時)措置這種原理的方式,隻有這種措置原本在理論理性裡面稱為方法(因為通俗的認識需要一種手法,但科學需要一種方法,亦即依照理性原則的措置,認識的雜多隻有借此才能成為一個體系)。
相反,在這裡方法論是指:我們如何能夠裁成純粹實踐理性的法則進入人類的心靈,以及裁成它們對于這種心靈的準則的影響,亦即如何能夠使客觀的實踐理性在主觀上也成為實踐的。
現在非常清楚,唯一使準則成為真正道德的并且賦予它們以德性價值的意志的決定根據,即法則的直接表象和作為職責而對法則的客觀必然的遵守,必須被表象為行為的根本動力;因為否則行為的合法性雖然可以産生,而意向的道德性卻不會産生。
然而,尚不清楚的是,更确切地說,乍見之下必定使每個人都覺得完全難以相信的是,甚至在主觀方面關于純粹德行的那種描述,就能夠比一切由愉快的托辭或一切由人們一般算作幸福的東西所産生的誘惑,甚或一切痛苦和禍害的威脅,對于人的心靈具有更大的力量,提供一個更強的動力,以造就行為的那種合法性,以産生更有力的決定,從對法則的純粹敬重出發選擇法則而非任何其他的瞻顧。
然而事實上情況就是如此,并且如果人的本性不是這樣生成的,那麼沒有哪一種法則的表象方式會在什麼時候通過轉彎抹角和勸告的手段産生出意向的道德性來。
一切就會是純粹的僞善,法則就會受到厭惡或者甚至受到蔑視,即使同時人們出于個人利益仍然遵守它。
法則(合法性)的條文可以在我們的行為中見及,但法則的精神卻全然不會在我們的意向(道德性)中見及;因為我們竭盡全力也不能夠在我們的判斷中完全擺脫理性,所以我們就必定會不可避免地在我們自己的眼中顯得是毫無配當、堕落邪惡之人,即使我們曾同時試圖借助如下之舉來彌補在内心法官之前所受的這番侮辱:我們讓自己沉醉于這樣一類愉快,它們被認為已經由一個我們假定的自然的和上帝的法則依照我們的幻想聯結到了一架警察機器上面,後者的運行單單針對人們的所行之事,而不關心人們為什麼如此行事的動機。
我們确實不能否認,為了把一個未受過教育的或粗野的心靈帶到道德-善的軌道上來,需要一些預備性的指導,或以他個人的利益誘導他,或以損失來威吓他;一當這些機械工作,這種襻帶産生了某種效果之後,純粹道德的動機就必須完全導入心靈;這不僅因為唯有這種動機建立了品格(實踐中依照不變的準則前後一貫的思想方式)的基礎,而且還因為當它教導人們感受自己的尊嚴時賦予心靈一種甚至出其望外的力量,以掙脫一切正想占據統治地位的感性依賴性,并且在他理智本性的獨立性和心靈的偉大裡面,為他所做出的犧牲尋得充分的補償,而他看到自己是注定具有這種獨立性和偉大的。
于是,我們将通過每個人都能夠進行的觀察來證明,我們心靈的這種性質,對于純粹道德關切的這種接受性,從而德行的純粹表象的這種推動力量,當被恰如其分置入心靈時,乃是行善的最強大的動力,而當事關遵守道德準則的持久和嚴格時,乃是行善的唯一動力;與此同時,我們仍然必須記住,倘若這個觀察隻是證明這樣一種情感的現實性,但不證明由此而實現的德性的改善,那麼這就無損于單純通過職責的純粹表象使純粹理性客觀實踐的法則成為主觀實踐的唯一方法,同樣也不證明這個方法乃是一個空洞的幻想。
因為既然這種方法尚未行之于世,那麼經驗也就不能指出它的任何後果來;我們隻能要求接受這種動力的證明,我現在将概要地舉示這種證明,然後簡潔地勾勒出建立和教化真正道德意向的方法。
如果人們留心不僅有學者和辯士,還有商人和婦女等各色人等參加的社交聚會中的交談,那麼就會注意到,除了講故事和戲谑之外,還有一種消遣,也就是辯難;因為故事如果應當新穎有趣,不久就會講完,而戲谑卻容易乏味。
但是,在一切辯難之中,最能引起那些原本對一切論辯很快感到無聊的人來參與,并且使這個聚會活潑起來的,無過于關于這個或那個行為的德性價值的辯難,某個人的品格也就會由此澄淘出來。
當事關澄清一個所說及的善良的或惡劣的行為的道德含義時,原本對理論問題中一切微妙和冥思苦索覺得枯燥和傷神的人,立刻就參與進來,并且以遠過于人們在任何其他思辨客體上面所期待于他們的程度,如此精确,如此冥思苦索,如此精細地考慮一切可能減低這個行為意圖純粹性從而減低德行程度的東西,或者甚至隻是可能使它們令人生疑的東西。
人們常常能夠看到對他人做判斷的人本身的品格在這類判斷中閃現出來。
他們中的一些人,尤其當他們在對已故者行使他們的法官職務時,特别傾向于為傳說中的這種或那種行動的善辯護,以反駁行為不端的傷人異議,終而為這個人的全部德性價值辯護,以反駁虛僞和陰險惡毒的指責,與此相反,另外一些人更傾向于尋思指控和非難,以攻擊這種價值。
然而人們不能總是以為後者有要論證一切人類榜樣那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