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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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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克諾顔、固山台吉、公等罰馬七,台吉等罰馬五,即于馬群拿取。

    如将拿取之馬搶奪者,加倍追罰。

    若未結,前來奏明。

     第五十條如不令行人歇宿以緻凍死者,抵賠并罰一九。

    未死者,罰三歲牛。

    令其歇宿而牲畜、财帛被竊,着落房主賠償。

     第五十一條患惡疾之人,投宿人家,其病人賣物以緻傳染他人身死者,罰三九。

    染後愈者,罰一九。

    未傳染者,罰坐騎。

     第五十二條平人公然毀謗王等罰三九,毀謗紮薩克諾顔、固山台吉、公等罰二九,毀謗台吉等罰一九。

    如背地毀謗,質訊問明,若審實,亦照此例問拟。

    詈罵大臣者罰一九,詈罵梅勒章京者罰牲畜七,詈罵甲喇章京罰牲畜五,詈罵蘇木章京者,罰牲畜三。

     第五十三條镞、箭、叉、骲頭不書号記者,見知者罰三歲牛一隻。

     第五十四條十戶設長一名。

    不設者,若王等罰馬十;紮薩克諾顔、固山台吉、公等罰馬七;台吉等罰馬五。

     第五十五條紮薩克諾顔、固山台吉、公等駐宿處食羊,若食牛罰牲畜五。

    不支廪給,罰牛。

    若無紮薩克之諾顔等食廪給,罰馬。

     第五十六條有信牌之使臣騎驿馬,駐宿處食廪給。

    若不支廪給,罰牛,若不給驿馬罰三九。

    若令馬群徙避,罰一九。

    無信牌之使臣若騎驿馬、食廪給,拿縛送來。

    諾顔等若毆打紮薩克諾顔因公所差使臣,罰三九。

    若平人毆打,罰牲畜一九。

     第五十七條長出暖帽之纓、遮耳帽、剪沿氈帽,自腋下結束之偏練垂,如有見穿用此等者,若為諾顔等罰馬,平人罰三歲牛,均給見知者。

     第五十八條凡長城内之人于長城外犯罪,以内律辦理。

    長城外之人于長城内犯罪,以外律辦理。

    八旗外蒙古、衆蘇魯克沁照外國律。

     第五十九條罰服九數,馬二、犏牛二、乳牛二、三歲牛二、二歲牛一。

    五數:犏牛一、乳牛一、三歲牛一、二歲牛二。

    追取罰服之使臣向犯人取三歲牛一。

     第六十條不許先後賀年。

    若先後賀年,王等各罰一九,紮薩克諾顔、固山台吉、公等各罰牲畜七,台吉等各罰牲畜五,平人各罰馬一,給見知者。

     第六十一條凡往圍獵、行軍及會盟等諸事而回,不候次序先行回家者,王等各罰馬十,紮薩克諾顔、固山台吉、公等各罰馬七,台吉等各罰馬五,從者無論幾人,各罰其所騎之馬。

     第六十二條王、紮薩克諾顔、固山台吉、公等之封号,不呼全稱者,罰牲畜一九。

     第六十三條每歲春間,紮薩克王、諾顔、固山台吉、公等,将各自所屬旗下台吉等及兵丁召集一處,修整盔甲、弓箭較射試之。

    如未經監修即行起程前赴約所,其總閱時,系軍械缺壞,每件軍器未記名字及馬不烙印、鬃尾不拴字号者,視其情節議罪。

     第六十四條蒙古王、諾顔、固山台吉、公等遇年禮來朝,外藩王、諾顔、固山台吉、公等編作二班,輪班前來。

     第六十五條王、諾顔、固山台吉、公、台吉等戰陣時敗北,将其所屬人民盡行撤出。

    若平人敗陣者斬,并籍沒其産畜、妻子。

    不論台吉、平人,但身先入陣破敵者賞。

     第六十六條凡見逃人不行追拿任其逃去者,王等罰十戶,紮薩克諾顔、固山台吉、公等罰七戶,台吉等罰五戶,平人罰牲畜三九。

    若追拿逃人格鬥緻死者,如有俘虜,抵一人給死者之家,加給牲畜三九。

    若無俘虜,則自逃人所屬紮薩克王、諾顔等名下追取牲畜三九替給。

     第六十七條明知逃人而仍給馬匹騎往者,若為王、紮薩克諾顔、固山台吉、公、台吉等,将其所屬人民盡行撤出。

    如系平人斬,并籍沒其産畜。

    若将串行鄰裡之逃人拿獲交給伊主,取價二歲牛。

    若容隐逃人,罰牲畜一九,十家長罰馬一,所罰牲畜給予逃人之主。

    罰十家長之馬,給予逃人所屬十家長。

    逃人,鞭一百。

     第六十八條不拘何處前來之逃人,凡諾顔等遇見,限二日内将為首逃人速行解送上級。

    違二日之限者,若為王等罰馬十,紮薩克諾顔等罰馬七,尋常諾顔等罰馬五。

    訊獲逃人口供後,将其給與指投之諾顔。

     第六十九條若王等隐匿殺死逃人者,則罰十戶,若為紮薩克諾顔等罰七戶,若台吉等隐匿或殺死,則挑取五戶。

    若為旁人首告,則王等罰馬十,紮薩克諾顔等罰馬七,台吉等罰馬五,給與首告之人,聽其願往之諾顔處所。

    如抵賴,令其伯、叔立誓。

    若平人殺死逃人,将為首之人斬,并罰牲畜三九,餘者無論幾人,各罰牲畜三九給與指示之諾顔。

    如無指示諾顔,入紮薩克,一半給旨告之人。

     第七十條王等故殺别旗之人,照人數賠補并罰馬五十,若為紮薩克諾顔等罰馬三十,若為台吉等罰馬二十,若為平人,則還斬。

     第七十一條王、紮薩克諾顔、固山台吉、公等審理各自所屬犯人,停令别旗紮薩克諾顔及所屬紮薩克諾顔等處決。

     第七十二條死罪之人,若為會盟所審,即于彼處完結。

    兩旗會審案件,奏上請旨候決。

    再,死罪之人不得收贖。

     第七十三條凡搶劫物件者,若為王等,則罰馬百;若為紮薩克諾顔、固山台吉、公等,則罰馬七十;若為台吉等,則罰馬五十;若為平人,則斬。

     第七十四條若夫故殺妻,則還處絞。

     第七十五條若王等以刃物利器紮死、砍殺、故殺、仇殺、醉殺各自屬民、家奴者,則罰馬四十;若為諾顔、固山台吉、公等,則罰馬三十;若為台吉等,則罰牲畜三九,給與死者親兄弟,妻子一并聽其旗内願往之處。

    再,若杖責緻死人命,如自首死因,若無仇隙,則【妻子】仍留原籍。

    所罰馬匹、牲畜入紮薩克。

     第七十六條主殺其奴,若為固山額真、梅勒章京等,則各罰牲畜三九;若為甲喇章京、蘇木章京等,則各罰牲畜二九;若為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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