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則各罰牲畜一九。
第七十七條平人與哈吞通奸,奸夫淩遲,哈吞處斬,除奸夫兄弟外,其妻子沒為奴仆。
第七十八條觸犯諾顔墳冢者,處斬。
刨發平人屍骨者,罰牲畜一九。
勿得為死者殺馬、毋插嘛呢杆子,渡口、山嶺毋系絹條、手巾,如違禁而行,則見知者罰牲畜五。
若有為死者修築墳墓者,準;若依蒙古習俗隐埋,各聽其主便。
第七十九條喇嘛等,博、伊杜幹等,違禁妄行,蒙騙他人及以給人念經為由駐留、住宿人家,以給幼兒起名、治病為由偕其母同來或于寺廟無故容留婦女等類肆意行事,仍視其情節輕重,分别處決、杖責、罰服。
第八十條凡偷竊人口或四項牲畜者,若為一人,處絞;若為二人,将一人處絞;若為三人,将二人處絞;糾衆夥竊,擇絞二人,餘者各鞭一百并各罰牲畜三九。
此等竊賊,不分主奴。
第八十一條王等若隐匿竊賊,則罰九九。
紮薩克諾顔、固山台吉、公等,罰七九,小台吉等,罰牲畜五九。
若隐匿竊賊否認行竊,令其伯、叔立誓,如無伯、叔,令其伯、叔之子立誓。
若台吉等行竊,則革台吉銜,除妻子外,奴仆及畜給與牲畜之主,其屬民給與其兄弟。
第八十二條諾顔徇庇竊賊業已立誓,其本犯賊贓發覺,停令立誓者伯、叔再行立誓,先行立誓之台吉罰牲畜五九、十家長罰牲畜三九。
第八十三條凡賊竊牲畜被旁人奪回者,若為一件,取價;若為二件以上十件以下者,取一;多則每十件遞加一件。
畜主指稱非被竊而不給者,擇蘇木章京或分得撥什庫一人立誓;若立誓,免取價;如不立誓,準取價。
如所獲并非被竊而既成捏稱之處,發覺,其捏稱之人,坐以賊罪。
若十家長交出竊賊,依證人例取之。
第八十四條十家之畜被竊罰服,十家長于罰服牲畜内取馬一。
凡蘇木之人行竊,蘇木章京罰牲畜二九,分得撥什庫罰牲畜一九,小撥什庫罰牲畜七,十家長鞭一百并罰牲畜一九。
凡蘇木下之人行竊兩次,革蘇木章京、分得撥什庫之職,蘇木章京罰牲畜二九,分得撥什庫罰牲畜一九,小撥什庫鞭一百并罰牲畜一九,十家長鞭一百籍沒産畜。
一甲喇之人三次行竊,甲喇章京罰牲畜三九。
一旗之人三次行竊,管旗王、諾顔、固山台吉、公等各罰牲畜五九,固山額真、梅勒章京各罰牲畜三九。
凡行竊每被抓獲,所屬王、諾顔、固山台吉、公、台吉、塔布囊等各罰牲畜三九。
平人之奴仆行竊,伊主罰牲畜一九。
若管王、諾顔、固山台吉、公、台吉、塔布囊、固山額真、梅勒章京、甲喇章京、蘇木章京、分得撥什庫等各将所屬人等嚴加申饬,執送竊賊,則免罪,并給與罰竊賊所得牲畜之半。
各管之人不将所屬人等嚴加申饬,若别旗之人抓獲竊賊,将罰竊賊所屬固山額真、梅勒章京、甲喇章京、蘇木章京、分得撥什庫等所得牲畜,給抓獲竊賊之人,罰紮薩克王、諾顔、固山台吉、公等之牲畜入紮薩克。
第八十五條牲畜主人或他人抓獲竊賊,将竊賊執送給各自所屬紮薩克王、諾顔、固山台吉、公及管旗章京等,王、諾顔、管旗章京等遣人将竊賊并畜主及抓獲竊賊之人,一并送院。
第八十六條八旗遊牧蒙古、察哈爾之人等行竊被捉兩次,管旗章京等各罰牲畜三九,管旗副章京、蘇木章京等各罰牲畜二九,分得撥什庫、小撥什庫、十家長,依外蒙古例罪之。
蘇魯克沁人等行竊,依蘇木章京例罪其長。
第八十七條凡看守死囚疏脫,看守之章京罰牲畜三九,分得撥什庫罰牲畜二九并革職,小撥什庫鞭一百、披甲人鞭八十。
看守非死囚之犯疏脫,章京罰牲畜二九,分得撥什庫罰牲畜一九,小撥什庫鞭八十,披甲人鞭五十。
他人抓獲疏脫之逃犯,将罰章京、撥什庫所得牲畜給拿獲之人;若無獲,将所罰牲畜給紮薩克王、諾顔等。
第八十八條凡劫持死罪竊賊者,無論幾人各罰牲畜一九;若疏脫,将為首之人斬;若疏脫非死罪竊賊者,為首之人罰三九,餘者各罰一九。
第八十九條挾仇陷害縱火緻死人、畜者,将縱火之人處斬。
第九十條凡将奴仆射、砍及割去耳鼻者,若為王等賠補五九,紮薩克諾顔、固山台吉、公等四九,台吉等三九,平人罰牲畜一九。
若緻死,照故殺、仇殺例治罪。
第九十一條若過失殺人,于過失者所屬旗内擇立誓之人,若立誓罰三九。
若不立誓,過失殺人者還處絞。
瞎人眼目者,賠補三九。
折人肢體者,罰一九。
若平複,罰馬。
第九十二條誤使各類行人耽擱行程者,罰牲畜五。
第九十三條科爾沁土謝圖親王、卓哩克圖親王凡犯罰服,盡入紮薩克。
第九十四條科爾沁十旗紮薩克王、諾顔、固山台吉、公等,若為罰馬入紮薩克之罪,十馬取一,若為罰九之罪,每一九取馬一人紮薩克。
照罰服入紮薩克例,若為右翼五旗王、諾顔之罪,由土謝圖親王取之。
若為左翼五旗王、諾顔之罪,由卓哩克圖親王取之,其餘牲畜,若為右翼之罪,南右翼五旗王、諾顔等按旗分之,若為左翼之罪,由左翼五旗王、諾顔等按旗分之。
敖漢、奈曼、二紮魯特、四子、穆章、二翁牛特、三烏喇特、二喀喇沁、二土默特之紮薩克王、諾顔、固山台吉、公等若犯人紮薩克之罪,即入紮薩克。
無紮薩克銜之小台吉等若犯罰馬入紮薩克之罪,十馬取一,若為罰九之罪,每一九取馬一,其餘牲畜,伴牧二旗之紮薩克王、諾顔、固山台吉分之,不給無紮薩克銜之小台吉。
罰服入紮薩克内,若平人犯罰馬之罪,每十馬取一,若為罰九之罪,則每一九取馬一入紮薩克,其餘牲畜,管旗紮薩克諾顔、罪犯之主二人分之。
第九十五條凡所屬案件,察哈爾之固倫額驸阿布鼐親王、珠勒紮噶郡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