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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政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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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者,每每必須躬親,庶免枉濫。

    訪聞諸縣,聞有輕置人于囹圄,而付推鞫于吏手者,往往寫成草子,令其依樣供寫,及勒令立批,出外索錢,稍不聽從,辄加捶楚,哀号慘毒,呼天莫聞。

    或囚糧減削,衣被單少,饑凍至于交迫;或枷具過重,不與湯刷,頸項為之潰爛;或屋瓦疏漏不修,有風雨之侵;或牢床打并,不時有虮虱之苦;或坑廁在近,無所蔽障,有臭穢之薰;或因病不早醫治,緻其瘐死;或以輕罪與大辟同牢:若此者不可勝數。

    今請知縣以民命為念,凡不當訟獄公事,勿輕收禁;推問供責,一一親臨;飯食居處,時時檢察;嚴戢胥吏,毋令擅自拷掠,變亂情節;至于大辟,死生所關,豈容纖毫,或至枉濫。

    明有國憲,幽有鬼神,切宜究心,勿或稍忽。

     一、昨因臣僚申請勘獄,先經縣丞,蓋慮知縣事繁,不暇專意獄事,亦州郡先付獄官之意也。

    竊慮屬縣有悉付其事于丞不複加意者,有縣丞憚于到獄,徑取上囚徒就廳鞫問者,凡此皆有失申明本指。

    今仰知縣以獄事為重,專任其責,雖與縣丞同勘,即不許辄取罪囚出外,以緻漏洩情款,引惹教唆,或丞老而病,且乏廉聲,亦不宜使之幹預。

     ○平賦稅 一、前在任日曾約束:輸納二稅,自有省限,官司先期催納,在法非輕,至于預借稅租,法尤不許,若公吏私借者準盜論。

    今聞屬縣有未及省限而預先起催者,有四年而預借五年之稅,五年而預借六七年之稅者,民間何以堪此?仰自今為始,須及省限方行起催,仍隻催當年,及遞年未納稅賦,不許更行預借,所有公吏私借之弊,并委知縣嚴行覺察,務令盡絕。

     一、前在任日,應官民寺觀輸納稅米,并令自量自概,止收概下三升為耗,諸縣亦一體施行。

    今聞諸縣受納,更不照前約束,甚至取及二三鬥者。

    自今仰并照州倉交納體例,令納戶自行量概,毋緻少有過取,其案吏倉鬥,非理乞覓,一切除罷。

    受納官宜以身率下,庶幾可革蠹弊。

     一、昨來節次約束:遞年逃閣之數,當與除豁,不許勒令保長代輸。

    其就州納者,州鈔下縣,縣吏不得藏匿,立請主簿銷注。

    其就縣納者,即與印鈔給還,仍對銷官簿,不許重疊追催,及以呈鈔為名,辄行追擾。

    今來訪聞諸縣于前數弊,邑邑有之,人戶不勝其苦,為保長者,尤所不堪,甚至保正副本非催科之人,亦勒令代納,違法害民,莫此為甚。

    仰諸縣截至日下,并行革去。

     一、昨宋大卿在任,創令第五等戶産錢一文,納見錢七文足,應幹,縻費已并在中。

    今來訪聞諸縣公吏于七文之外,又取縻費,或反多于正錢,殊失前政寬恤之意。

    今須悉從革去,正錢之外,不得增添分文,反為下戶之困。

     ○禁苛擾 一、前在任日,曾坐條行下諸縣:應文引,隻付保司,不許差人下鄉,如諸色公吏,辄帶家人下鄉騷擾者,并從條收坐,自後犯者,懲治非一。

    又鄉書等人,每遇鄉民收割,辄至鄉村乞麥乞谷,因人戶有訴,即将犯者編配。

    及尉司弓手,不因捕盜而多帶家丁,擾害鄉村人戶,亦屢曾懲治。

    是時田裡間無一吏迹。

    今聞數年以來,此弊複作,官司未有一事,便辄差人下鄉,縱橫旁午,為害最甚。

    仰諸縣截自日下,更不許仍循前弊。

    兼本州既不專人下縣,則縣邑亦豈應專人下鄉?若公吏非承縣引而私往鄉村乞覓,委知佐嚴加覺察,務令盡絕。

     一、昨曾行下在州官及諸縣知佐,不許出引令公吏保司買物。

    及因南安丞廳出引付保司募役人買布,因而妄行科配,緻人陳訴,已将犯人斷罪刺環,及将縣丞取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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