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法義 王弘之 崔義起妻 襄陽老姥普賢社 李治 王乙 鉗耳含光席豫 裴休 牙将子
張法義
唐張法義,華州鄭縣人。
年少貧野,不修禮度。
貞觀十一年,入華山伐樹,見一僧坐岩穴中,法義就與語,晦冥不歸。
僧因設松柏末,以供食之,謂法義曰:“貧道久不欲外人知,檀越出,慎勿言相見,因為說俗人多罪累,死皆惡道,志心忏悔,可以滅之。
”乃令淨浴,被僧衣,為忏悔,旦而别去。
十九年,法義病卒,埋于野外,貧無棺椁,以薪木瘗之而蘇,自推木出歸家。
家人驚愕,法義自說,初有兩人來取,乘空行,至官府,入門,又巡巷南行十許裡,左右皆有官曹,門闾相對,不可勝數。
法義至一曹院,見官人遙責使者曰:“是華州張法義也,本限三日至,何因乃淹七日?”使者雲:“義家狗惡,兼有祝師,祝師見打甚苦,袒衣而背青腫。
”官曰:“稽限過多,各與杖二十。
”言訖,杖亦畢,血流灑地。
官曰:“将法義過錄事。
”錄事署發文書,令送付判官。
召主典,取法義前案,簿盈一床。
主典對法義前披檢雲:其簿多先朱勾畢,有未勾者則錄之,曰:貞觀十一年,法義父使刈禾,法義反顧張目,私罵父,不孝,合杖八十。
始錄一條,即見昔岩穴中僧來。
判官起迎,問何事,僧曰:“張法義是貧道弟子,其罪盡忏悔滅除訖,天曹案中已勾畢,今枉追來,不合死。
”主典雲:“經忏悔者,此案勾了。
至如張目罵父,雖蒙忏悔,事未勾了。
”僧曰:“若不如此,當取案勘之,應有福利,仰判官。
”令典将法義過王宮,殿宇宏壯,侍衛數十人,僧亦随至王所。
王起迎僧,王曰:“師當直來耶?”答曰:“未當次直。
有弟子張法義被錄來,此人宿罪,并貧道勾訖,未合死。
”主典又以張目視父事過王,王曰:“張目忏悔,此不合免。
然師為來請,到放七日。
”法義白僧曰:“日既不多,後來恐不見師,請即往随師。
”師曰:“七日七年也,可早去。
”法義固請随,僧因請王筆,書法義掌中作一字,又請王印印之,曰:“可急去還家,憑作福報,後來不見我,宜以掌印呈王,王自放汝也。
”法義乃辭出,僧令送出。
至其家。
内至黑,義不敢入。
使者去之,遂活。
覺在土中,甚輕薄,以手推排得出。
因入山,就僧修福,義掌中所印處,文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