咎之辭。
”言其皆吉,又誘定之。
【義疏】《齊》、《韓》,“體”作“履”。
《韓說》曰:“履,幸也。
以二語為男告女之詞,承上文“載言”實之。
《齊》“體”作“履”者,《禮·坊記》:子雲:“善則稱人,過則稱己,則民不争;善則稱人,過則稱己,則怨益忘。
《詩》雲:‘爾蔔爾筮,履無咎言。
’”鄭注:“爾,女也。
履,禮也。
言女鄉蔔筮,然後與我為禮,則無咎惡之言矣。
言惡在己,彼過淺。
”履、禮,古通用。
合下二句釋雲:此婦自恨卒為情誘,違其待媒訂期之初念。
以爾車來,以我賄遷。
【傳】賄,财;遷,徙也。
【箋】信其蔔筮皆吉。
故答之曰:“徑以女車來迎我,我以所有财遷徙就女也。
”【集傳】賦也。
複關,男子之所居也。
不敢顯言其人,故托言之耳。
○與之期矣,故及期而乘垝垣以望之。
既見之矣,于是問其蔔筮所得卦兆之體。
若無兇咎之言,則以爾之車來迎,當以我之賄往遷也。
桑之未落,其葉沃若。
于嗟鸠兮,無食桑葚。
于嗟女兮,無與士耽。
【傳】桑,女功之所起。
沃若,猶沃沃然。
鸠,鹘鸠也。
食桑葚過,則醉而傷其性。
耽,樂也。
女與士耽,則傷禮義。
【箋】桑之未落,謂其時仲秋也。
于是時,國之賢者刺此婦人見誘,故于嗟而戒之。
鸠以非時食葚,猶女子嫁不以禮,耽非禮之樂。
【傳疏】此婦人自明持正以禮,即下章“女也不爽”之意。
【義疏】《韓》“于”作“籲”。
沃,溉灌本義,肥、盛、美,引申義。
沃若,與“沃沃”、“有沃”同詞。
古人狀物,必疊二文,以盡形容之妙。
《說文》:“葚,桑實也。
”《疏》:“鹘鸠,班鸠也。
”鸠類非一,以鹘鸠冬始去,今秋見之,以為喻。
《韓》“于”作“籲”者,《外傳》二引“《詩》曰:‘籲嗟女兮,無與士耽’,皆防邪禁佚,調和心志。
”《荀子·非相篇·楊注》:“士,未娶妻之稱。
”士之耽兮,猶可說也。
女之耽兮,不可說也。
【箋】說,解也。
士有百行,可以功過相除。
至于婦人,無外事,維以貞信為節。
【集傳】比而興也。
沃若,潤澤貌。
○言桑之潤澤,以比己之容色光麗。
然又念其不可恃此而從欲忘反,故遂戒鸠無食桑葚,以興下句戒女“無與士耽”也。
士猶可說,而女不可說者,婦人被棄之後,深自愧悔之辭。
主言婦人無外事,唯以貞信為節,一失其正,則餘無可觀爾,不可便謂士之耽惑,實無所妨也。
桑之落矣,其黃而隕。
自我徂爾,三歲食貧。
淇水湯湯,漸車帷裳。
【傳】隕,堕也。
湯湯,水盛貌。
帷裳,婦人之車也。
【箋】桑之落矣,謂其時季秋也。
“複關”以此時車來迎己。
【通釋】食貧,猶居貧。
古人婦先貧賤後富貴者,不去。
詩言“食貧”,正以不當去之義責之。
【傳疏】而,猶“且”也。
徂,往。
爾,猶“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