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偏袒衫褲之流。
大聖親遮。
無宜服用。
南海諸國。
尼衆别著一衣。
雖複制匪西方。
共名僧腳崎服。
長二肘寬二肘。
兩頭縫合留一尺許。
角頭刺著一寸。
舉上穿膊貫頭。
拔出右肩更無腰帶掩腋蓋乳下齊過膝。
若欲此服著亦無傷。
線則唯費兩條。
彌堪掩障形醜。
若不樂者。
即可。
還須同大苾刍著僧腳崎服。
其寺内房中俱蘇洛迦及僧腳崎。
兩事便足(準撿梵本。
無覆肩衣名。
即是僧腳崎衣。
此乃隻支之本号既不道裙。
多是傳譯參差)應舍違法之服。
著順教之衣。
僧腳崎取一幅半。
或絹或布。
可長四肘五肘。
如披五條反搭肩上。
即其儀也。
若向餘處須好覆形。
如在屏房袒膊非事。
春夏之節此可充軀。
秋冬之時任情暖著。
擎缽乞食足得養身。
雖曰女人有丈夫志。
豈容恒營機杼作諸雜業。
廣為衣服十重五重。
禅誦曾不緻心。
驅驅鎮惱情志。
同俗妝飾不顧戒經。
宜可門徒共相撿察西國尼衆斯事全無。
并皆乞食資身居貧守素而已。
若爾出家尼衆。
利養全稀。
所在居寺多無衆食。
若不随分經求。
活命無路。
辄違律教便爽聖心。
進退兩途如何折中。
身安道盛可不詳聞。
答本契出家情希解脫。
絕三株之害種。
偃四瀑之洪流。
宜應畢志杜多。
除苦樂之邪徑。
敦心少欲。
務閑寂之真途。
奉戒昏旦斯即道隆。
豈念身安将為稱理。
若能守律決煉真疏。
則龍鬼天人自然遵敬。
何憂不活徒事辛苦。
至如五衣瓶缽足得全軀。
一口小房彌堪養命。
簡人事省門徒。
若玉處泥如蓮在水。
雖雲下衆。
實智等上人矣。
又複死喪之際。
僧尼漫設禮儀。
或複與俗同哀将為孝子。
或房設靈機用作供養。
或披黪布而乖恒式。
或留長發而異則。
或拄哭杖。
或寝苦廬。
斯等鹹非教儀。
不行無過。
理應為其亡者淨飾一房。
或可随時權施蓋幔。
讀經念佛具設香花。
冀使亡魂托生善處。
方成孝子始是報恩。
豈可泣血三年将為賽德。
不餐七日始符酬恩者乎。
斯乃重結塵勞。
更嬰枷鎖。
從闇入闇。
不悟緣起之三節。
欲死趣死。
讵證圓成之十地欤。
然依佛教。
苾刍亡者。
觀知決死。
當日[臼/丌]向燒處。
尋即以火焚之。
當燒之時親友鹹萃。
在一邊坐。
或結草為座。
或聚土作台。
或置磚石以充坐物。
令一能者誦無常經。
半紙一紙勿令疲久(其經别錄附上)然後各念無常。
還歸住處。
寺外池内連衣并浴。
其無池處就井洗身。
皆用故衣不損新服别著乾者然後歸房。
地以牛糞淨塗。
餘事并皆如故。
衣服之儀曾無片别。
或有收其設利羅為亡人作塔。
名為俱攞。
形如小塔上無輪蓋。
然塔有凡聖之别。
如律中廣論。
豈容棄釋父之聖教。
逐周公之俗禮。
号啕數月布服三年者哉。
曾聞有靈裕法師不為舉發不著孝衣。
追念先亡為修福業。
京洛諸師亦有遵斯轍者。
或人以為非孝。
甯知更符律旨。
十三結淨地法
有五種淨地。
一起心作。
二共印持。
三如牛卧。
四故廢處。
五秉法作。
起心作者。
初造寺時定基石已。
若一苾刍為撿校人者。
應起如是心。
于此一寺或可一房。
為僧當作淨廚也。
共印持者。
定寺基時。
若但三人者。
應一苾刍告餘苾刍言。
諸具壽。
皆可用心印定此處。
于此一寺或可一房。
為僧作淨廚。
第二第三應如是說。
言如牛卧者。
其寺屋舍猶如牛卧。
房門無有定所。
縱使無不作法。
此處即成其淨。
言故廢處者。
謂是經久僧舍廢處。
如重來者。
至舊觸處便為淨也。
然此不得經宿即須作法也。
言秉法作者。
謂秉白二羯磨結界也。
文如百一羯磨中說。
如前五種作淨法已。
佛言。
令諸苾刍得二種安樂。
一在内煮在外貯。
二在外煮在内貯。
并無過也。
撿驗四部衆僧。
目見當今行事。
并複詳觀律旨大同如此立淨。
但未作淨之前。
若共飲食同界宿者。
鹹有煮宿之過。
既其加法。
雖共界宿。
無煮宿之罪。
斯其教也。
言一寺者。
總唱住處以為淨廚。
房房之内生熟皆貯。
如其不聽内宿。
豈可遣僧出外而住。
一則僧不護宿。
二乃貯畜無愆。
西國相承。
皆總結一寺為淨廚也。
若欲局取一邊。
并在開限。
不同神州律師見矣。
且如未結衣界。
離宿招愆。
僧若結已。
離便無失。
淨廚亦爾。
既其聖許勿滞凡情。
又複護衣之法界。
有樹等不同。
但護界分。
意非防女。
淨人來入廚内。
豈得即是村收。
假令身入村坊。
持衣無不護女。
維那持衣。
撿校斯亦漫為傷急矣。
十四五衆安居
若前安居。
謂五月黑月一日。
後安居則六月黑月一日。
唯斯兩日合作安居。
于此中間文無許處。
至八月半是前夏了。
至九月半是後夏了。
此時法俗盛興供養。
從八月半已後。
名歌栗底迦月。
江南迦提設會。
正是前夏了時。
八月十六日即是張羯絺那衣日。
斯其古法。
又律文雲。
凡在夏内有如法緣須受日者。
随有多少緣來。
即須準日而受。
一宿事至受其一日。
如是至七皆對别人。
更有緣來。
律遣重請而去。
如過七日齊八日已去。
乃至四十夜中間羯磨。
受八日等去。
然不得過。
半夏在外而宿。
為此但聽四十夜矣。
必有病緣及諸難事。
須向餘處。
雖不受日不破安居。
出家五衆既作安居。
下衆有緣囑授而去。
未至夏前豫分房舍。
上坐取其好者。
以次分使至終。
那爛陀寺現行斯法。
大衆年年每分房舍。
世尊親教深為利益。
一則除其我執。
二乃普護僧房。
出家之衆理宜須作。
然江左諸寺。
時有分者。
斯乃古德相傳。
尚行其法。
豈容住得一院将為己有。
不觀合不遂至盡形。
良由上代不行。
緻使後人失法。
若能準教分者。
誠有深益矣。
十五随意成規
凡夏罷歲終之時。
此日應名随意。
即是随他于三事之中。
任意舉發說罪除愆之義。
舊雲自恣者。
是義翻也。
必須于十四日夜。
請一經師升高座誦佛經。
于時俗士雲奔法徒霧集。
燃燈續明。
香花供養。
明朝總出旋繞村城。
各并虔心禮諸制底。
棚車輿像鼓樂張天。
幡蓋萦羅飄揚蔽日。
名為三摩近離。
譯為和集。
凡大齋日悉皆如是。
即是神州行城法也。
禺中始還入寺。
日午方為大齋。
過午鹹集。
各取鮮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