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名所起分别似虛空等種種影像
複次為破如前所執空等由遍滿故。
體實有常。
故說頌曰
非唯一有分遍滿一切分
故知一一分各别有有分
論曰。
時方物類各有差别。
所以言分。
空等與彼諸分相應。
故名有分。
非一有分常住真實。
與一切分周遍相應。
勿複令此所相應分。
一一遍與一切相應。
故此有分。
随所相應諸分差别成無量分。
即此諸分不待餘依。
說名虛空。
或餘物類。
故汝所說實有常住空等遍滿因義不成。
若言空等亦由分别假立方分故無過者。
此亦不然。
實無方分。
不離如前所說過故。
瓶等亦應假立方分。
依第一義方分實無。
此因但于異法上有。
同法既阙與義相違。
又虛空等差别名言。
唯依諸分和合而立。
分别假立有方分故。
如唯依彼色等和合。
立宮殿等種種名言。
此意顯示。
虛空等聲唯依世俗境界而立。
又若可說有方分者。
應如青等不可說為常遍實有虛空等性。
是則所立能立一分所依不成
複次或有執時真實常住。
以見種等衆緣和合。
有時生果。
有時不生。
時有作用。
或舒或卷。
令枝條等随其榮顇。
此所說因具有離合。
由是決定知實有時。
時所待因都不可見。
不見因故所以無生。
以無生故即知無滅。
無生無滅故複言常。
為破彼執。
故說頌曰
若法體實有卷舒用可得
此定從他生故成所生果
論曰。
時用卷舒待他方立。
故此時用随緣而轉。
體相若無取舍差别諸有作用興廢不成。
又時作用依他而轉。
如地色等定是無常。
即以此事為其同法。
用所依時何容常住。
故善時者作如是言。
業風所引大種差别。
自類為因展轉相續。
循環遞代終而複始。
随緣不同冷暖觸異。
分位差别說名為時。
時雖具有因緣生滅。
相似相續隐覆難知。
豈以不知言無因等
複次有執時體亦常亦遍。
攝藏無量差别功能。
外緣擊發起諸作用。
芽莖等果随用生成。
此亦不然。
所依時體若無遷變。
能依功能豈可擊發。
不見所依種等無變。
而有生長芽等功能。
即此擊發功能因緣。
足有生成芽等作用。
何須妄計無用時耶。
又說頌曰
若離所生果無有能生因
是故能生因皆成所生果
論曰。
諸法要待自所生果。
有勝體用方得名因。
所生若無。
能生讵有。
由是所執能生之因。
必待餘法成别因故。
如苦樂等定是無常。
豈不因法先有體用。
後果生時因名方顯。
如外衆緣先有體用。
果法生已乃得緣名。
時亦如是。
其體常遍。
具含種種生長功能。
諸果生時名用方顯。
又未生果亦得因名。
待當果故。
如稻麥種。
汝所立時。
其體常遍。
具含種種生長功能。
諸能與體既許無異。
能應同體一一遍常。
是則起用生一果時于一果處應生一切。
如是便成因果雜亂。
我立功能望所生果時處決定。
故無此失。
汝立功能一一常遍。
不應辄許時處決定。
若言論主所立功能同斯過者。
此亦不然。
我立功能依因緣有種種差别非遍非常。
随自因緣種種差别。
所生諸果時處決定。
故無起用生一果時于一果處遍生一切。
所以因果不相雜亂。
不同汝立時與功能。
皆是遍常前後不異。
是故唯汝有雜亂失。
又說頌曰
諸法必變異方作餘生因
如是變異因豈得名常住
論曰。
世間共許。
功能所依種子等法。
必舍前位而取後位。
體相轉變方為芽等所生果因。
如是因性理無差失。
所立常因應亦同此。
體相轉變方能為因。
既許轉變無容常住。
豈不世間亦許種等。
果未生位體相未轉。
雖無作用而得名因。
不爾世間雖假名說。
而實種等将至滅位。
正能生果方得名因。
種等爾時必有變異。
為不根塵不滅無變而有作用生諸識耶。
此亦将滅體相轉變能生諸識。
故不相違。
有餘師說。
根塵望識如種芽等生滅道理。
一切因果法不同時此難于彼便成疎遠
複次有餘外道。
執自然因體常無有生滅變異。
自然為因生一切果。
為破彼執故。
說頌曰
若本無今有自然常為因
既許有自然因則為妄立
論曰。
若一切法本無今有。
計有自然常住為因。
法應自然本無今有。
何用妄立自然常因。
既許自然不待因故。
又體自然常無變易。
果未生位既未能生。
果法生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