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後異故。
此若同彼。
應舍實體。
德依于實。
實體既無。
德亦非有。
無實無德。
誰現誰相。
故可不說所生實果不舍自相而現他相。
如是即應唯德可見。
所有實性皆越根境。
此亦違汝自所立宗
複次有說極微有其形質。
更相礙故居處不同。
是則極微住雖鄰次。
而處各别應不和合。
若許和合處同不同。
即違自執。
及有分過。
有說極微生處各異。
雖複無間而不相觸。
各據一方相避而住。
積集差别似有方分。
無間處生似有流轉。
刹那前後展轉相續。
有因有果非斷非常。
為兼破彼。
故複頌曰
于一極微處既不許有餘
是故亦不應許因果等量
論曰。
如是所說諸極微相。
竟不能遮有方分失。
何以故。
頌曰
微若有東方必有東方分
極微若有分如何是極微
論曰。
是諸極微既有質礙。
日輪才舉舒光觸時。
東西兩邊光影各現。
逐日光移随光影轉。
承光發影處既不同。
故知極微定有方分。
既有方分便失極微。
如是極微即可分析。
應如粗物非實非常。
違汝論宗極微無方分常住實有造世間萬物
複次所執極微定有方分。
行所依故。
如能行者凡所遊行必有方分。
若無方分則無所行。
何以故。
頌曰
要取前舍後方得說為行
論曰。
進所欣處。
名為取前。
退所厭處。
名為舍後。
要依前後方分差别起取舍用。
乃名為行。
離方分行所未曾見。
極微既是行用所依。
故知極微定有方分。
若無所行行用差别。
是則應撥行者為無。
故說頌曰
此二若是無行者應非有
論曰。
依前後方起取舍用。
方若非有。
用亦應無。
若爾雖行應如不動。
若汝撥無行處行用。
是則所依行者亦無。
執此極微便着邪見。
又諸極微若無行用。
則不能造有方分果。
若無所造有方分果。
即諸天眼亦無所見。
是則所立一切句義。
越諸根境頓絕名言。
雲何自立句義差别
複次若執極微無初中後。
即淨眼根亦不能見。
應如空花都無所有。
為顯此義。
故說頌曰
極微無初分中後分亦無
是則一切眼皆所不能見
論曰。
若執極微是常是一。
無生住滅三種時分。
無前中後三種方分。
應似空花都無實物。
是則極微越諸根境。
不為一切眼所觀見。
自他推撿都不可得。
是故不應計為實有。
此中正破外道所執。
極微是常無有方分。
越諸根境非眼所見。
兼顯極微無常有分。
非越根境淨眼所見
複次為破極微因果同處。
及顯因體定是無常。
故說頌曰
若因為果壞是因即非常
或許果與因二體不同處
論曰。
諸有礙物餘礙逼時。
若不移處必當變壞。
如是極微果所侵逼。
或相受入異體同居。
如以細流溉粗沙聚。
或複入中令其轉變。
如妙藥汁注赤镕銅。
若許如前則有諸分。
既相受入諸分支離。
如相離物不共生果。
是則應無一切粗物。
又若同彼有諸細分。
即應如彼體是無常。
若許如後自說極微。
體有變壞何待征難。
若并不許。
應許極微互相障隔因果别處。
以有礙物處必不同。
如非因果諸有礙物。
又說頌曰
不見有諸法常而是有對
故極微是常諸佛未曾說
論曰。
現見石等于自住處對礙餘物。
既是無常。
極微亦爾。
雲何常住對礙與常。
互相違反二法同體。
理所不然。
複有别釋。
餘物共合變壞生因。
名為有對。
不爾極微皆有對礙。
礙證無常其義明了。
若謂極微障礙餘物。
他不全許。
故須别立餘物共合變壞生因。
比度極微是無常者。
是則但應以能生義。
證極微性定是無常。
何以頌中說為有對。
故知此言是有礙義。
雖不全許。
而因義成。
彼許極微礙餘物故。
既破極微方亦随壞。
因極微果證實有方。
極微既無。
果則非有。
何緣而立方實常耶。
又方不定待緣而立。
假施設有。
非實非常。
由上所說諸因緣故。
極微是常。
佛未曾說。
但言諸行皆是無常。
唯我大師獨稱覺者。
于一切境智見無礙。
所說無倒真号如來。
愍彼邪徒不能歸信諸行無常。
誠哉佛說無為非行。
何廢常耶。
然所立常無過二種。
一有所作。
二無所作。
若有所作非謂無為。
若無所作但有名想。
故契經說。
去來及我虛空涅槃是五種法。
但有名想都無實義